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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

時間:2021-04-12 13:57:00 讀書筆記 我要投稿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范文(精選3篇)

  品味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悟,為此需要認真地寫一寫讀書筆記了。千萬不能認為讀書筆記隨便應付就可以,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范文(精選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范文(精選3篇)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1

  近日讀了卡爾·拉倫茲先生的《法學方法論》一書,收益匪淺。書中的法學理論思想非常的經典,值得我學習。提出新的學說,似乎難以回避的問題,就是與這個學說的發(fā)展歷史辯論。比如說有沒有物權行為?你不是說他是純粹思維的產物嗎?我說從羅馬法就有!要么咱們就拿出羅馬法的資料辯論一下。把握理論提出的、發(fā)展的脈絡,才有利于對它批判或重構,才能找到辯論所指向的點。

  當然,有的觀點指出:薩維尼通過歷史研究的方法,從古羅馬法中推導出物權行為理論,在方法論上是錯誤的。然而,理論的歷史發(fā)展,畢竟是我們研究的抓手。有的學友指出“物權行為不包括物權合意”,他就要對傳統(tǒng)物權行為理論發(fā)展歷史上的觀點進行批駁,或者在前人的觀點中解釋出他的觀點。但是,繞開前人的觀點,直接談自己的觀點,這在方法論上似乎難以成功。因為最起碼的問題: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體系?倘若用它的概念、體系,又不在它理論發(fā)展歷史的背景下討論,別人就不知道你在說些什么。

  在讀完這本法學方法論的書之后,能切實體會到哲學思潮于法學的作用。方法的運用往往與這個時代的哲學思潮相聯(lián)系,不了解哲學思潮,就難以對認識部門法有深刻的認識。各種哲學思潮對法學的影響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論放在歷史發(fā)展中看就會越能感受到理論的靈活性。對于法理學發(fā)展的一點想法:法理學有自己的研究范疇,然真正與部門法緊密結合,需要部門法的知識。方法是從思維中總結出的,對于部門法具體問題的思考與操作,是方法的來源。以這種方法回頭去指導部門法,講起來也顯得恰如其分。部門法的學者,也很有必要將自己的素養(yǎng)上升到法理學層次。我覺得在中國“部門法哲學”還是很有前途的。

  一、研究者與文章寫作隨想——部門法學方向

 。ㄒ唬 關于研究者,我覺得要努力做到:

  1、“融會貫通”:法學與其他學科、法理學與各部門法學

  2、“能大能細”:對問題的認識具有理論深度、對具體問題的推導盡量細致

 。ǘ 關于文章寫作

  該問題如書法有各種體,沒有絕對的標準,此為一己粗淺之見

  1、語言平實、簡潔。

  2、體系性、形象性:讓人能看懂,可舉例子、列圖表使論證形象。

  3、反思性、創(chuàng)造性:沒有反思,可能對問題缺少思考;要注重新的視角與方法。

  4、藝術性:語言、結構具有美感,讓人讀起來舒服。

  5、論證性:以論證讓人信服,而非通過力量強迫人接受。

  6、 誠信性:不抄襲別人觀點,自己尚未思考成熟的東西勿輕下斷言。

  二、問題與體系隨想

  主張某一觀點,可能受到一個體系的影響。如爭論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似乎沒有什么意義,但假如我對一些問題采取重構思路,如:“無權處分合同在符合善意取得時有效”或“善意取得是法律行為”,這種爭論可能在這樣的思路下是有意義的,故我們要把問題放在體系中,找體系中和這個問題牽連的其他問題來幫助理解,而我們的討論有時會就觀點論觀念,涉及體系不多,這也未必不好,因為問題和體系是互相牽動的,問題的討論也會促進體系的發(fā)展

  由于問題與體系的這種關系,還要求我們在研究中注意追前提,認真研究體系中最基礎的問題,踏實的研究應該是把前提一步一步追過來的,而一些具體問題不完善:如法律制度的設計存在邏輯與功能上的缺陷,很可能是對前提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的思考與討論。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2

  赫爾穆特·科因:他沒有告訴我們正義是什么,他認為法律構成要件是依據(jù)評價的觀點被塑造出來的,其本身隱含著價值判斷,因此單純的函攝模式不足以適用法律。因此,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就應當復制此前的評價。因此,可因是一個標準的評價法學的代言人,而不是利益法學的。

  “評價法學”:西方主要有三大主流法學派,其主張和研究方法不同。評價法學主要在私法領域取得巨大成就,而行政法仍然停留在概念的研究和構造上。但是我缺乏對這類文章的閱讀,不是很了解。

  比德林斯基的觀點:對于不同的價值和利益如果法律沒有評價,他并不認同法外的主流價值觀。他選擇一種法學的方法對這些價值體系進行篩選。這只是他的出發(fā)點。他的目的是推論出具有價值意義的發(fā)概念。他的理論很難被理解,需要有些哲學基礎才行,但遺憾的是,我恰好缺乏。

  第二節(jié)仍然非常的`難讀,如果沒有他們的學術背景,很難理解他們的觀點,更不用說重述。但仍然可以大概的第二節(jié)主要講述的是:價值與事實的關系問題。客觀的價值判斷在哪里?具有支配價值的倫理中,人類的本質屬性中?比德林斯基雖然不滿足于此,但是他給出的也只是方法上的進步,借助一些合理的方法去重構具有價值意義的法概念。這些方法在現(xiàn)實中可能是實用的,但是也沒有解決當為與實存之間關系。浙江大學余軍教授在其論文中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進行解讀時,運用了比德林斯基類似方法,余軍教授也不滿足于在個案中實現(xiàn)公共利益,而是將其類型化,他又有與比德林斯基相似的追求。但是我的這個比較是否客觀,因為我不能去問比德林斯基,但希望有一天能去請教余軍教授。

  《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3

  初讀本書,就覺此書過于理性,過于晦澀的表達方式確實很容易讓人產生想淺嘗輒止的感覺。因此讀此書并非是一件瀏覽識記,消極接受的輕松之事,而要“正襟危坐”,心平氣和地用心閱讀,才能厘清大師晦澀難懂的意思。

  本次閱讀因只淺涉第三章“法條的理論”的一、二、三節(jié),故雖本人理解能力有限,仍能讀完這部分內容。在第三章的一開始,作者就提出了對“法律命令說”的批評。對于法律命令說中機械地將法條規(guī)定為“不是課予特定人作為義務,就是課予其不作為義務”的說法,作者提出了關于權利轉讓等幾個例子,有力地回擊了這樣一種顯然不足以完全涵蓋所有法條的說法。將法條視為一種命令,使它天生就具有向他人要求特定行為的性質,但是這樣的說法顯然無法將那些與自身行為而非他人行為有關的法條涵蓋其中。命令的目標在于服從,而在拉倫茨的法條規(guī)定說中,規(guī)定的目標是在于“視被規(guī)定者為規(guī)準而適用之”這是拉倫茨在對命令說提出異議時,對自己學說的解釋。

  然而,讀到這里,我想暫時撇開作者的觀點,來妄談一下自己的淺見。如果從一種階級觀念較濃的角度來理解法律法條,那么將法律視為一種命令似乎并無不妥之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只是統(tǒng)治階級更好發(fā)揮統(tǒng)治作用的工具,此時的法律并無半點保護公民權利的意思。但在意識形態(tài)漸淡化,階級觀念漸減弱的當今,將法律視為命令確是與時代步伐格格不入,F(xiàn)代強調的自由、民主等核心觀念都將被這種被視為命令的法律戴上了沉重的鐐銬。因此,我認為像法律命令這樣的學說也只能在一定的歷史階段存在,盡管它對法學發(fā)展有貢獻,但終將被歷史大潮所拋棄。

  在回歸到“法條的理論”中來,在第二節(jié)說到了不完全法條的分類時,我著重關注了“作為指示參照的法定擬制”這一款。在刑法領域上,“法定擬制”與“注意規(guī)定”常易混淆與交織。文中所講到的“法定擬制”乃是將明知不同者等同視之,而“注意規(guī)定”則是在刑法已作相關規(guī)定或以相關的已為刑法理論所認可的刑法基本原理支撐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員注意,以免混淆與忽略的規(guī)定。從定義上看二者存在著不小的差別,法定擬制是將本來不同的事物視同于另一事物,而注意規(guī)定則是一種重復規(guī)定,是為了引起司法人員在判決過程中高度注意二設立的條款。

  了解法條理論的基本知識確實有助于我們對法條法律、法規(guī)整、法秩序的結構的總體把握。同時,這些理論作為上世紀先賢的成果對我們仍有巨大的借鑒作用,因此我們更應該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緊抓住時代的脈絡,發(fā)展屬于我們時代的法學新思想、新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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