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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邏輯課程實習報告 -實習報告
形式邏輯課程實習報告2010-07-04 23:48§案情簡述被告人姚某因為和妻姐的財務糾紛,將其殺死并自首。故意殺人罪名無可爭議,但是在量刑上卻有較大爭論,在庭審過程之中,圍繞量刑問題,原告和被告之間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本案爭論的邏輯法院在量刑上應作一個判斷:對被告人應1)量重刑或2)量輕刑為做出以上判斷,需要考慮以下條件→①姚某是否屬于自首悔罪②姚某主觀惡性是強還是弱如果自首悔罪,主觀惡性較弱,此案必將輕判,反之將重判。并且這兩點是緊密聯系的,雙方都非常注意在這方面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證言。由此雙方爭論由此交結在"預謀"這一要素之上。先來看看"預謀"這個概念。有預謀→意味著主觀惡性強,是有計劃的,嚴密的殺人,社會危害大。即使其自首也可以認為是預謀之中的事。并且,供詞中的"有預謀"和庭審中姚某辯稱自己是一時沖動殺人矛盾,使得被告人姚某的自首情節(jié)中"需要坦白自己一切罪行"(包括自己的動機)不能成立,因此自首行為亦值得商榷。無預謀→意味著姚某只是無意殺人,而非有計劃的。主觀惡性較弱,社會危害小,加之有自首行為,姚某的罪行可以輕判。姚某就處于較為有利一些的地位。雙方都非常清楚這次交鋒的關鍵點,圍繞是否有預謀這個作案動機進行了以事實為依據的大討論。原告方希望置被告方于死的,被告方希望取得較為有利得地位,通過各種論證和反駁通過各種命題去達到自己的目的。其一§對于姚某"預謀已久"的論證和反駁原告為了證明被告人預謀已久,心懷不軌,提出了一下三個證據。證據一:被告人姚某,攜帶刀具和 進入馬某家中,其必然是早有準備,證據二:被告人姚某,砍被害人20余刀直至對方身亡,由此可見姚某主觀惡性之強,預謀之深。證據三:姚某在傷人之后,并沒有仔細觀察對方生死,或者撥打120急救電話。放任對方生死,姚某只是區(qū)公安機關自首,但并不能認定其自首是悔罪表現,或許只是懼怕重刑。說以其主觀惡性更深,更能證明其是有預謀的殺人。由證據一、二、三都能得到統(tǒng)一結論,既是:姚某是預謀已久的殺人,窮兇惡極,罪該萬死。通過以上三點論證,馬某的親屬力圖置姚某于死地。而姚某通過反駁其論據的方法,力圖反駁其證明。反駁證據一"帶刀說":包中的菜刀是因為其和妻子因房子在被害人的嗾使下出租,被被害人逐出其家中,其帶上刀和鏟子是為了租房做飯。而 只是假的自制PVT管,是因為被害人指示小混混打劫其妻子,搶去了一個月房租而迫不得已帶上防身的。在 這一說之中其巧妙地反戈一擊,把問題推給了被害人。其比較成功的做了這次反駁。而且他還強調了在包中的還有印泥和信紙,他來的目的是為了讓對方為自己開上一個字據,這才是最好的證明。這一點是被告方十分理虧;乇芷渥C據二:在被問到到到底砍了對方多少刀時,姚某做出回避,他說:"具體也記不清了。"而強調是被害人馬某大叫"殺人啦",使其受到了巨大的刺激,在瞬時間做出了過激的動作。他的殺人并不是有預謀的,而是偶然的。以刀數證明其是有預謀的是不能成立的。淡化和回避砍殺的數量。反駁其證據三:更是因為慌張而沒有仔細看,這更能證明其是沒有預謀的,因為有預謀的不會在殺人之后如此的慌張,并且主動投案自首,也就是說其因為沒有撥打120的行為并不能證明其是有預謀的。反駁了這三點的論據,使得對方得到的結論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說,論據是假的,結論也必然不是真的。于是被告人得出了他的結論:其殺人是無預謀的,主觀惡性小,并且還暗示,被害人在其中有一定的責任。其二§在辯論中二難推理的辯論的破除。(二難推理是一個特別的有兩個假言前提和一個選言前提的推理,而兩種可能性都為對方難以接受。)在雙方的辯論之中,原告很狡詐的為被告很被告設置一個二難推理的境地。讓我們來看看這個二難的推理。二難推理有四種形式,其中之一如下。如果P那么r如果q那么r P或q所以r利用這樣的一個形式,原告方希望置被告方于死地。前題需要"肯定姚某殺人是有預謀的"為真,公審員通過各總證據,暫且做出了這樣一個推論。而姚某認為自己是沒有預謀的在公審員看來為假。這樣形成了一個二難推理。如果姚承認某是謀殺則其主觀惡性大有預謀需要重刑如果其不承認是謀殺則他在說謊,自首不成立需要重刑通過這兩總可能性得出同一個結論,既是姚某需要被判處重刑。這也是被害人家屬所期望的。如果想破除一個二難推理,必須證明其論證的前提即為假,即是讓法院相信他是沒有預謀的,盡管這一點比較困難,但是姚某心中還是很清晰的。因此在被問及口供和庭審證詞怎么不同,這個是不是他說的時候,他用:"這是我說的嗎?"這個疑問句來回答,以免陷入被動。其三§關于因果關系的討論關于因果關系,在形式邏輯之中是這樣定義的前一現象是后一現象產生的原因,后一現象是前一現象產生的結果。被告人的律師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是此案發(fā)生的原因之一,但是法官立刻做出反應,法官認為,因果聯系是一種必然的聯系,并不能放在此案中這樣討論。法官說:"難道是她不還你錢,你就一定要殺了他呢?"這其中是沒有必然聯系的。我認為,盡管在法律上,這并不可以作為一種所謂的"原因"但是,在人情上或許對本案有一定的幫助,使得法官心中有所偏向吧。其四§在辯論中措辭的運用辯論之中,措辭是相當重要的,表達同樣的含義,用不同的語詞表示,卻會獲得不同的結果。我們來看看這個例子,同時講述姚某殺死馬某這一段,法院、原告、被告卻用了三種全然不同的語言來表述。一、法院:姚某竄至解放南路某職工宿舍某樓某號之中,殘忍的用菜刀將妻姐殺害,后投案自首。二、姚某:來到妻姐家中,等了很長時間,搞了點酒喝了,準備和她把這件事說清楚了,可是她滿樓道的大喊"殺人啦"自己才過于激動殺掉了她。之后非常后悔,在第一時間投案自首。三、馬某兒子的律師馬某竄至妻姐住所內,用利刃砍殺其妻姐二十余刀,起手段之殘忍,實屬罕見,喪盡天良,最該萬死。從他們的的話中,各種感色彩顯而易見。在這次實習中,我們收獲良多,更熟練的運用了邏輯這個有用的工具,為今后的學習大下了堅實的基礎。【形式邏輯課程實習報告 -實習報告】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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