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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識別卡領取管理制度
人員識別卡領取管理制度
一、識別卡的申請
人員識別卡申請領取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參加四級培訓中心72小時的培訓,培訓合格、有記錄、有檔案。
2、出具由培訓中心頒發(fā)的上崗證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3、填寫人員定位識別卡領取申請表。
4、科隊出具證明,由分管領導簽字,人員定位系統(tǒng)主管領導審核。
二、由人員定位系統(tǒng)值班人員按申請表批示意見,對待發(fā)放卡進行信息登錄,登錄時必須認真核對科隊、工種、工號、姓名等重要信息。確定發(fā)卡信息無誤后,即可按指定人員進行發(fā)放。
三、識別卡的更換、掛失、解掛失和注銷
1、在卡的使用過程由于卡的電量或其它因素等需要更換時,必須認真填寫人員識別卡補辦申請,待逐級審核同意后,連原卡一起交給人員定位系統(tǒng)管理員方可辦理。
2、當卡需要暫停使用,可提出申請由系統(tǒng)操作人員對識別卡進行掛失,暫停使用。待重新使用時,可在掛失的列表中“解掛失”。
3、人員識別卡丟失后,可提出申請,由系統(tǒng)管理員首先對該識別卡進行掛失,掛失后一個月進行注銷,如丟失后找出可恢復使用。確認該卡無法再次使用,可選定卡號,進行永久刪除。
四、人員識別卡的報廢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報廢:
1、識別卡出現故障不能正常顯示人員動態(tài)情況或信號傳輸不準無法進行修復的。
2、系統(tǒng)升級后識別卡不能使用或超過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
3、通過修理雖能恢復性能及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
4、失爆不能修復的。
5、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
6、不符合國家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
7、國家或有關部門規(guī)定應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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