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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22 06:18:0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選5篇)

  在人民愈發(fā)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guī)范。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選5篇),歡迎大家分享。

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精選5篇)

  單位合同管理制度1

  一、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guī)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占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xié)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二、自愿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guī)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guī)定外,由當事人自愿約定。

  訂立合同自愿原則的內容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愿;

  2、與誰訂合同自愿;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愿約定;

  4、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xié)議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愿 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guī)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五、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guī)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

  1、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精神和原則。

  2、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力義務的基礎,當事人必須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履行的基礎。

  單位合同管理制度2

  1、目的

  對合同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各類經濟合同能有效實施。

  2、適用范圍

  適合本院各部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經濟合同文本及其相關資料,與合同事宜有關的往來信件、電報、電話記錄、圖表等。

  3、職責

  分院負責一般的合同文本的管理及送交上級主管部門備案。重要合同由綜合辦公室管理。

  4、工作程序

  4.1合同的分類

  a.地質勘查合同

  b.施工合同

  c.儲量檢測合同

  d.物探合同

  e.測繪合同

  g.內部合同

  h.其它外涉合同

  4.2合同的簽定、管理和使用

  4.2.1本院合同由分院、綜合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

  4.2.2凡行業(yè)主管部門有規(guī)定的,一律使用規(guī)定的合同文本。

  4.2.3對外簽定合同,必須是院長或其授權人,授權必須辦理書面手續(xù)。

  4.2.4合同用印必須經院長或其授權的院領導批準,填寫《合同用印登記表》HBKJ/QR042301.01。

  4.2.5合同地辦理完全手續(xù)后,退回本院不得少于一式三份,使用正式文本的為:合同執(zhí)行單位、財務部、存檔,其他使用處為復印本。

  4.2.6屬于合同內容的相關文件,與合同文本在存檔處保存。

  4.3合同專用章

  綜合辦公室負責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凡是外出簽定合同需帶合同專用章時承辦人員需辦理批準手續(xù),填寫《合同專用章使用及外攜登記表》HBKJ/QR042301.02。

  4.4本院合同文本及合同專用章一律不得向私人借用,違者追究經辦人責任。

  5、質量記錄

  5.1《合同用印登記表》HBKJ/QR042301.01

  5.2《合同專用章使用及外攜登記表》HBKJ/QR042301.02

  單位合同管理制度3

  在公司的經濟活動中,為保證合同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適用,保證合同全面履行,公司根據自身特點,制定合同管理制度。

  一、 合同管理的協(xié)作責任制度

 。ㄒ唬⿳徫回熑沃贫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由經營部負責,負責人肖建水,并設5名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在宣傳、貫徹合同法,簽訂和履行合同中要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二)會簽制度

  在合同訂立之前,要由招標部、經營部工作人員參加,共同研究,并出具能否訂立合同的意見,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各職能部門之間要相互銜接和協(xié)調。由經營部負責制作《簽訂合同申請表》。此表包括兩部分,一是有關合同本身的內容,二是會簽的程序安排。

 。ㄈ﹨f(xié)作制度

  合同簽訂后,各有關業(yè)務科室和工作人員,根據自己的職責,共同協(xié)商,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履行合同中出現(xiàn)的問題,以保證合同的兌現(xiàn)。

 。ㄋ模┆剳椭贫

  對合同管理人員的工作情況給予獎懲,并與《公司崗位目標責任施實辦法》掛鉤。工作盡職盡責、成績顯著的,或是為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為企業(yè)多創(chuàng)效益的,給予表揚和獎勵,包括授予榮譽稱號、發(fā)給獎金、記功、升級、升職等。工作差的,給公司帶來損失,或有重大失誤的,給予批評教育、并按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不同的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二、 公司合同管理的監(jiān)督檢查和制度

 。ㄒ唬﹨R報登記制度

  公司業(yè)務人員代表本公司簽訂合同后,應按規(guī)定向公司有關職能部門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匯報,合同管理員則將合同的有關內容登記到相關的臺帳簿上,以便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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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直接參予每一份合同的簽訂,而常常是由業(yè)務員、或其他人員代理總經理去簽訂合同。實行法人代表授權委托制度,使簽訂合同人員取得合法資格,既可以取得對方的信任,順利簽訂合同,又能促使和制約代理人認真簽訂合同。

  法人授權委托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1)公司有關業(yè)務人員要認真學習合同法,在參加工商部門組織的法規(guī)考試合格后,方可接受經理簽發(fā)的簽訂合同“授權委托證明書”。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本人承擔。(2)領用長期、臨時“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向經營部辦理登記手續(xù),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統(tǒng)一制定的簽訂合同授權委托證明書,如代理事項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對發(fā)放蓋章空白授權委托書,要由總經理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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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部負責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格、資金、信譽等情況進行審查。

  公司簽訂合同要經總經理簽署意見后方可加蓋公章,合同才能正式成立。

 。ㄋ模┖贤瑢S谜鹿芾碇贫

  1、合同專用章公司統(tǒng)一刻制、編號、保管、使用,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合同專用章由經營部設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只限本企業(yè)對外簽訂合同使用,原則上不得攜帶外出;

  3、合同專用章應在正式合同文本上使用,并有法定代表人簽署,或者有法定代表人簽發(fā)的“授權委托證明書”,方可使用;

  4、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方遺失與被盜時,要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登報聲明掛失作廢,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責任。

 。ㄎ澹z查履行制度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營部負責人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檢查,以防止發(fā)生問題,釀成糾紛。規(guī)定的制定和落實,對及時解決履行中困難和矛盾很有作用。特別是對標的金額較大或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一般都應作出中途檢查的規(guī)定。

 。┧髻r制度

  在對方違約時,由經營部負責,依法及時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以挽回因對方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三、公司合同管理的統(tǒng)計考核制度

 。ㄒ唬┙y(tǒng)計報表制度

  根據上級業(yè)務部門或合同管理機關的要求,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及發(fā)生糾紛的處理等項數字和情況,進行統(tǒng)計匯總,按規(guī)定的'日期和要求上報。

 。ǘ┖贤己酥贫

  通過引進激勵機制,將合同管理納入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范圍,以調動合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己藘热菀话惆ê贤灱s率、履約率指標,合同送審時間,簽訂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及條款的完備性,合同管理臺帳、報表、檔案的管理情況等;考核辦法一般是實行競賽評比活動,采用百分制,公開考核,并同獎金掛鉤。

  四、公司合同管理的合同檔案制度

  合同依法簽訂后,當事人各方將合同正本交由各自單位合同管理員保管,合同副本留合同承辦人員備用,必要時抄送、抄報有關單位。合同管理員對已經生效的合同要編號登記,逐個建立檔案。合同檔案的內容包括合同文本及附件、合同簽訂申請表、簽約洽談紀要、合同變更解除的往來文書、合同履行情況記載等。合同檔案管理實行平時立卷,年終一次歸檔,專人保管的制度。合同檔案是企業(yè)合同管理的重要資料,一旦履行中發(fā)生糾紛,完整的合同檔案資料有助于糾紛的順利解決。

  單位合同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xiàn)依法治理企業(yè),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guī)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fā)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貫徹平等互利、協(xié)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guī)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則必須采用標準文本。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jiān)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xié)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yè)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yè)務委托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填寫授權委托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yè)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于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注明本辦法所規(guī)定的合同主要條款,注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并經總經理批準同意,否則該業(yè)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注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注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guī)定的流程經各業(yè)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于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后留存并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并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后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后,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guī)范對合同進行編號并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yè)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tǒng)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yè)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yè)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yè)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采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fā)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yè)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xié)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按規(guī)定經審核后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并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fā)的要求,掛號寄發(fā)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guī)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yè)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tǒng)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并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后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guī)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生效實施。

  單位合同管理制度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xié)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yè)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采購合同統(tǒng)一文本;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tǒng)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fā)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yè)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xié)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guī)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guī)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fā)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yè)標準或企業(yè)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xiàn)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qū)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xù),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準、法律顧問室審核后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lián)系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lián)系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xié)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yè)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并復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采購合同,由主辦業(yè)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后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并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xié)商,重新達成書面協(xié)議,新協(xié)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xié)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fā)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fā)現(xiàn)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并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yè)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fā)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fā)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fā)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xié)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xié)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并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xié)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yè)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yè)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fā)票收據以及業(yè)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yè)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xù)。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fā)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fā)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yè)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guī)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yè)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lián)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lián)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yè)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guī)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guī)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yè)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yè)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xù))。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yè)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二) 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fā)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fā)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guī)和本《制度》規(guī)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yè)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yè)的,可以協(xié)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yè)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guī)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xié)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fā)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xié)商,在既維護本企業(yè)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yè)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lián)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tǒng)一意見,統(tǒng)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yè)協(xié)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zhí)幚砗贤m紛的程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guī)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xié)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xié)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yè)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xié)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fā)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xié)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yè)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xié)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zhí),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zhí)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zhí)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guī)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zhí)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zhí)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zhí)行中若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應制作協(xié)議書并按協(xié)議書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zhí)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fā)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guī)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fā)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XX年XX月XX日開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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