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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內(nèi)部承包合同糾紛
原告劉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阮某,系被告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被告公司員工。
原告劉某訴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承包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某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7日提起反訴,于201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阮某到庭參加訴訟。依法組成合議庭后,于2010年6月8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劉某訴稱,2008年3月26日原、被告簽訂了1份為期6個月的勞動協(xié)議書,同年4月24日簽訂了1份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被告收取了原告人民幣5,000元保證金,簽約時被告言明運貨業(yè)務主要靠被告提供,押金停做時退還。由于金融危機發(fā)生,業(yè)務很少,被告提供的業(yè)務只能支付日常支出的費用,無法維持生活,原告做了7個多月后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終止合同,2008年11月26日辦妥了合同終止手續(xù)。但被告對押金及培訓費一直未予退還,原告經(jīng)多次催討無著,故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人民幣5,000元,退還培訓費人民幣150元,為催討保證金等費用的誤工損失共計人民幣1,200元(誤工15天,每天80元),返還原告多收的各種費用人民幣5,740元,退還原告多收的承包金人民幣1,900元。
原告對被告的反訴認為被告所稱尚應收取的費用均屬不合理的費用,特別是滯納金的收取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不應收取,原告已交清了全部應交的費用,故不同意被告的反訴請求。
原告劉某對其主張?zhí)峁┤缦伦C據(jù)材料:
(1)原、被告于2008年3月26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1份。
(2)被告于2008年3月26日出具的收據(jù)1張,金額為人民幣150元,收款事由培訓費。
(3)被告于2008年4月22日出具的收據(jù)1張,收款內(nèi)容履約保證金,金額為人民幣5,000元。
(4)原、被告于2008年4月25日簽訂的“勞動合同”1份。
(5)原、被告于2008年4月25日簽訂的“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1份。其相關內(nèi)容為:“第二條承包經(jīng)營期限 承包經(jīng)營期限自2008年4月25日至2010年4月24日”;“第四條承包金 乙方(原告劉某,下同)每月向甲方(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下同)繳納的承包金,是根據(jù)承包經(jīng)營車輛的類別確定的,……0.6T一類車承包金為3,800元/月,……”;“第五條其他費用及交付日期 乙方于每月25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足額預繳次月的車輛修理儲備基金400元,使用該基金必須遵循甲方《車輛修理儲備基金的管理規(guī)定》,車載GPS調(diào)度終端租用費(標準按照甲方與調(diào)度供方的合同費用,一車多機的按實收取)!;“第七條保證金 為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和甲方車輛財產(chǎn)不受侵害,乙方在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應向甲方交付保證金人民幣5,000元整!;“第八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十、對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日期、順序足額預繳第五條所列應付款項及第四條所列承包金的,甲方按欠繳金額每天收取0.5%的滯納金。十一、乙方因故退出承包經(jīng)營而返還承包車輛,甲方按《關于承包駕駛員終止合同流轉(zhuǎn)程序規(guī)定》,驗收時結(jié)清費用、設備齊全、無各類應付款項和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車輛整修費的,甲方按雙方約定退還乙方承包履約保證金!;“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三、乙方具有第十條第二項之行為,被甲方解除合同的,或由于乙方因故履約期未滿退出承包經(jīng)營的,乙方除應承擔甲方的停(擱)車十天以上三十天以內(nèi)的損失外(乙方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報告除外),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未履約期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履約期不滿承擔的違約金=保證金÷一輪承包經(jīng)營期限(1至5年)×未履行承包經(jīng)營期(按足月計算)……”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辯稱,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由于原告因故履約期未滿退出承包經(jīng)營的,原告除應承擔被告的停(擱)車10天以上30天以內(nèi)的損失外(原告提前30天提出申請報告除外),還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按未履約期承擔相應的違約金,原告實際履行合同7個月,故應承擔違約金為5,000元÷24月×17月=3,541.70元,被告應退還原告保證金人民幣1,458.30元;培訓費人民幣150元可予退還;對于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被告認為均無事實依據(jù),故不同意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被告并以原告尚欠被告各種費用共計人民幣10,755.70元為由提出反訴。被告認為原、被告于2008年4月25日簽訂了“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貨運出租車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雙方在簽訂合同后,原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至今拖欠被告月承包金人民幣1,311元、滯納金人民幣7,420.70元、車輛評估材料費人民幣330元、整車費人民幣154元及擱車費人民幣1,540元,共計人民幣10,755.70元,故要求原告支付上述費用。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對其主張?zhí)峁┤缦伦C據(jù)材料:
(1)被告于2008年4月22日簽字確認的“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規(guī)章制度一覽表”1份。被告提供此證據(jù)欲證明有關規(guī)定原告已經(jīng)學習,被告將有關規(guī)定的文件交于原告。
(2)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關于車載GPS衛(wèi)星定位調(diào)度系統(tǒng)的管理規(guī)定1份。被告提供此證據(jù)欲證明GPS的收費情況。
(3)被告簽字確認的“車輛交接單”、“車輛評估單”各1份。
(4)關于承包駕駛員終止合同流轉(zhuǎn)程序的規(guī)定1份。
(5)駕駛員合同終止流轉(zhuǎn)表1份。
(6)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簽字確認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表”1份。
(7)劉某營收明細情況1份。被告提供此證據(jù)欲證明被告應收取的費用及原告已支付費用的情況。
(8)強生集團站點車輛車次統(tǒng)計表1份。被告提供此證據(jù)欲證明原告使用GPS的情況。
經(jīng)當庭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
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3)、(4)、(5)、(6)、(8)的真實性無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1)認為是原告的簽名,但認為被告未交給原告相應的材料。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2)認為GPS的費用應該由被告承擔。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jù)(7)認為被告是亂收費。
根據(jù)上述證據(jù)及原、被告的陳述,確認如下事實:原、被告于2008年4月25日簽訂了“勞動合同”及“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各1份。雙方對合同的履行期限、承包金、保證金、合同履行期間的費用、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作出了約定。合同簽訂后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始履行協(xié)議。2008年11月26日原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和經(jīng)營承包合同,被告同意原告的要求,故雙方解除了勞動及承包關系,但雙方未對相關費用進行結(jié)算。故原告訴來本院要求被告退還保證金人民幣5,000元,退還培訓費人民幣150元,為催討保證金等費用的誤工損失共計人民幣1,200元(誤工15天,每天80元),返還原告多收的各種費用人民幣5,740元,退還原告多收的承包金人民幣1,900元。
在審理中被告提出反訴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月承包金人民幣1,311元、滯納金人民幣7,420.70元(滯納金結(jié)算至2009年11月30日)、車輛評估材料費人民幣330元、整車費人民幣154元及擱車費人民幣1,540元,共計人民幣10,755.70元,扣除應返還原告的保證金人民幣1,458.30元,原告應支付被告人民幣9,297.40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
(1)保證金應退還的數(shù)額?
原告認為根據(jù)“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第八條第十一點的約定,被告應當歸還保證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則認為根據(jù)“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第十五條第三點的約定計算,被告尚應退還原告保證金人民幣1,458.30元。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所引用的二條約定并不矛盾,“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 第八條第十一點的約定是“被告按雙方的約定退還原告承包履約保證金! 第十五條第三點是對雙方約定內(nèi)容的具體化,相互并不矛盾,故被告的辯稱意見符合雙方的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確認被告應返還原告保證金人民幣1,458.30元。
(2)被告是否多收取原告除承包金外的其他費用?
原告訴稱被告應退還原告多收取的各種費用共計人民幣5,740元,根據(jù)雙方的約定被告每月收取原告承包金人民幣3,800元外,不應再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但根據(jù)被告提供的“劉某營收明細情況”,被告除收取原告每月承包金人民幣3,800元外,另收取了各種費用共計人民幣5,740元。被告則認為未多收取,被告所收取的費用均系按照雙方的約定收齲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簽訂的“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的約定,被告所收取的除承包金之外的其他費用,均系“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內(nèi)容,并無不當,故對原告的該訴求本院不予支持。
(3)被告是否多收取原告承包金?
原告認為原告在200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終止合同,被告不予理睬,到同年11月10日被告才告知原告不交錢不拉卡,造成原告無法正常營運,故要求退還半個月的承包金人民幣1,900元。被告則認為原告是在2008年11月26日提出書面終止合同的要求,被告當天就為原告辦理了終止合同的手續(xù),不存在原告所說的情況。本院認為由于原告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原告所稱的事實,被告對此又予以否認,故本院確認雙方合同履行至2008年11月26日,即被告未多收取原告承包金。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車輛承包經(jīng)營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成立,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根據(jù)雙方的約定被告尚應退還原告保證金人民幣1,458.30元,故對于原告要求退還全部保證金人民幣5,000元的請求,本院不能完全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培訓費人民幣150元的請求,被告對此予以認可,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對于原告認為被告多收取原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5,740元的請求,原告既無事實根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根據(jù)雙方的約定應當收取,故本院對原告的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認為被告多收取原告承包金人民幣1,900元的訴求,由于被告對此予以否認,原告又未提供相應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原告的該訴求不予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為催討保證金等款項造成的誤工費人民幣1,200元的訴求,由于原告未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反訴要求原告支付尚欠承包金人民幣1,311元的訴求,根據(jù)原告累計交納費用的情況及被告所提供的證據(jù),原告尚欠被告承包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1,057元,故原告應予支付。對于被告要求原告按照約定支付因原告未按時交納承包金及其他費用而產(chǎn)生的滯納金的反訴請求,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車輛評估材料費人民幣330元、整車費人民幣154元,由于原告對上述費用未予確認,被告又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費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認定,對被告的該項反訴請求不予支持。對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擱車費人民幣1,540元的訴求,本院認為雙方雖約定了原告退出承包經(jīng)營后應承擔被告停(擱)車十天以上三十天以內(nèi)的損失,但雙方未約定損失的計算方法,故屬約定不明,故對被告的該項反訴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返還原告劉某人民幣1,608.30元(其中保證金人民幣1,458.30元、培訓費人民幣150元);
二、原告劉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幣1,057元;
三、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余本訴訴訟請求;
四、駁回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訴訴訟請求。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本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原告已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元(被告已預交),由原告劉某負擔人民幣25元,由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50元,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應負之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徐俊
審 判 員 王建平
代理審判員 劉鼎康
書 記 員 蔡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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