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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運公司與馮友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
宏運公司與馮友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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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源民二初字第52號
民事判決書
原告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運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保全,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桂林,男。
委托代理人馮磊,男。
被告馮友,男。
原告宏運公司與被告馮友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馮友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宏運公司訴稱,原、被告于2008年3月19日簽訂《貨運車輛經營合同》,合同約定:豫 L00583號貨車以原告名稱入戶,由被告自主經營,車輛所有權歸被告,管理費為每月820元,合同期限為24個月(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同時約定了雙方權利義務、合同解除及違約處理的條款。合同履行中,被告不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拖欠管理費820元,經多次催要拒不交納,已嚴重違約,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具狀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由被告向原告支付管理費100元,交回有關營運證件,將豫 L00583號車過戶出原告公司,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馮友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19日原告宏運公司與被告馮友簽訂《貨運車輛經營合同》一份,合同約定:被告所有的豫L00583號貨車以原告名稱入戶,由被告自主經營,管理費
為每月820元,合同期限為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同時約定,被告不按時向原告交納各項費用時,原告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履行中,被告不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拖欠管理費820元,經多次催要拒不交納,原告起訴來院。
另查明,豫L00583號貨車系被告馮友出資購買,辦理的是原告宏運公司的機動車行駛證,合同到期該車的所有權歸被告所有。
以上查明的事實有貨運經營合同、機動車行駛證、庭審筆錄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原告宏運公司與被告馮友簽訂的《貨運車輛經營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也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該合同合法有效,應予維護。被告不按合同約定拖欠管理費已構成違約,本院予以確認。因被告違反合同,原告宏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雙方約定,所以原告宏運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將豫L00583號貨車過戶出原告宏運公司,交回有關營運證件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雖然拖欠原告宏運公司管理費820元,但原告宏運公司只請求被告支付100元,其他部分已明確表示放棄,是其對其權利的自行處分,本院予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馮友的貨運車輛經營合同;
二、被告馮友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將豫L00583號貨車過戶出原告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并交回有關營運證件;
三、被告馮友在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漯河宏運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費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100元,由被告馮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郭智勇
審 判 員 何建軍
代理審判員 孟哲昱
二0一0年六月八日
書 記 員 王 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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