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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及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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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那么,夫妻特有財產包括哪些呢?下面找法小編為您介紹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及分類。
▲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第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guī)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guī)定屬于概括性規(guī)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guī)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也將有所增加。
▲夫妻特有財產的分類
關于特有財產的分類,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
第一、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
第二、特有財產制,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及分類的介紹。我國法律對夫妻特有財產的規(guī)定,彌補了共同財產制對個人權利和意愿關注不夠的缺陷,防止共同財產范圍的無限延伸,有利于保護個人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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