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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核發(fā)離婚證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核發(fā)離婚證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核發(fā)離婚證案 「案情」 原告:郭樹芝,女,漢族,31歲,系呼圖壁縣芳草湖總場種畜場職工。 法定代理人:郭樹文,男,漢族,44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核發(fā)離婚證案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核發(fā)離婚證案「案情」
原告:郭樹芝,女,漢族,31歲,系呼圖壁縣芳草湖總場種畜場職工。
法定代理人:郭樹文,男,漢族,44歲,系伊寧市有色地質勘查局703大隊干部(郭樹芝之兄)。
被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呼圖壁縣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松,局長。
呼圖壁縣民政局答辨稱:在辦理離婚的整個過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無半點違法行為,給郭樹芝與張從軍發(fā)的離婚證是完全合法的。
「審判」
呼圖壁縣民政局不服,以呼圖壁縣精神病醫(yī)院不屬精神病司法鑒定部門,且該鑒定內容對郭樹芝在實施離婚登記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未作結論,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等為由,上訴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呼圖壁縣民政局的申請,委托新疆自治區(qū)司法鑒定委員會對郭樹芝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該鑒定結論為:郭樹芝屬情感性精神病雙相ⅰ型,1990年前后離婚時正處于狂躁發(fā)作期,離婚行為是由于病理性優(yōu)勢情感的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實施的,無協議離婚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
「評析」
一、該案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
該案應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機關認為:協議離婚屬雙方自愿行為,婚姻登記部門只是履行登記發(fā)證手續(xù),并非民政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身權是指與自然人人身和法人或其它組織實體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等。民政部門是我國辦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和離婚)的特定主管機關,其依職權進行婚姻登記的行為,涉及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行使,也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包括婚姻自主權)、財產權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呼圖壁縣人民法院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該案的被告主體應該是縣民政部門。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議離婚準予離婚登記違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程序與實體兩個方面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如果違反法定程序,其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根據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所持的態(tài)度不同,在處理程序上區(qū)分為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即對解除婚姻關系表示一致意愿,沒有爭執(zhí)分歧,情節(jié)簡單的可依照行政程序由法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對彼此主張分歧、情況比較復雜的由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處理;橐龇ǖ诙臈l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fā)給離婚證!睋耍k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審查離婚申請,準予離婚登記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查明雙方是否確屬自愿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愿必須是一致的和真實的,這是確定離婚登記最根本的條件。離婚是民事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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