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泄露商業(yè)秘密 被判賠償單位九萬
近日,長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長春市首例“違約跳槽泄露商業(yè)秘密案”作出裁決:宋某一次性給付長春第一光學儀器廠9萬元,跳槽泄露商業(yè)秘密 被判賠償單位九萬
。宋某原是長春第一光學儀器廠技術處處長、高級工程師。1999年7月,他在未辦理和履行任何手續(xù)的情況下,擅自離職。2000年元旦前后,該廠銷售人員在市場上意外發(fā)現,由深圳市霍斯特光電技術有限公司生產的FKD-254/91等型號的'編碼器產品正在市場銷售,其樣機與該廠生產的ZVZ型編碼器系列產品在技術原理和技術性能上是同類產品。后經核實,宋某此時正擔任該公司總經理職務。ZVZ系列編碼器是長春第一光學儀器廠于1996年12月研究開發(fā)的,該產品1998年被評為國家級新產品,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了很大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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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泄露商業(yè)秘密 被判賠償單位九萬》(http://www.msguai.com)。但1999年下半年后,該產品銷售額明顯下降,原因是深圳市霍斯特光電技術有限公司以低廉的價格銷售同類產品。長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查明,1992年12月,宋某與單位簽訂了期限為15年的勞動合同,1998年2月6日,雙方又補簽了《保守商業(yè)秘密協(xié)議書》。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宋某未依法與長春第一光學儀器廠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保守商業(yè)秘密協(xié)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補充,雙方當事人應共同遵守。
根據《勞動法》、《企業(yè)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雙方當事人所簽《勞動合同》、《保守商業(yè)秘密協(xié)議書》之約定,長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宋某應支付違反勞動合同違約金1萬元;支付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協(xié)議書》違約金8萬元;仲裁費1.4萬元由宋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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