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關系就一定沒有工傷保險關系嗎
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否必須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實踐中多有爭論,
沒有勞動關系就一定沒有工傷保險關系嗎
。有的人認為,構成工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關系是前提條件。論據(jù)大致就是《社會保險法》第33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和《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有的人則認為,形成勞動關系并不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即使沒有形成勞動關系,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司法實踐中,第二種觀點被采納的更多。主要體現(xiàn)為:1、原勞社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法院系統(tǒng)一般認為在此情況下的勞動者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不構成勞動關系,但是當勞動者出現(xiàn)工傷后,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表現(xiàn)是承擔工傷保險責任。2、《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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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關系就一定沒有工傷保險關系嗎》(http://www.msguai.com)。”實踐中,用人單位雇傭此類人工作,并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當出現(xiàn)工傷后,這類人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nóng)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和《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nóng)民在工作時間內(nèi)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觀點都是支持認定工傷。以上是表現(xiàn),就其根本而言,我認為這是由社保關系不是勞動關系的核心要素所決定的,F(xiàn)在有一種傾向,那就是社保關系綁架勞動關系,只要認定勞資雙方有社保關系,那么一定就能認定雙方形成勞動關系,這種理解似乎有片面之嫌。具有社保關系只是證明雙方具有勞動關系的一個強有力證明,但是不能將其作為判斷勞動關系的核心要素。形成勞動關系的核心要素是用工,是資方對勞動者的控制。至于社保關系只不過是勞動關系衍生出來的一種保障關系而已,它體現(xiàn)了國家對勞動關系的干預,其實質(zhì)是社會化方式分散風險在具體落實方面的操作手段(即將繳費工作分配到勞資雙方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去,而不是分配到其他關系中去)。如果不承認此點,就無法解釋我國正式施行社保制度之前的計劃經(jīng)濟時期中,單位不需要給職工繳納保險,但是單位和職工之間一樣形成勞動關系。
綜上,有勞動關系則一定有工傷保險關系;沒有勞動關系,則在單位仍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或者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形成工傷保險關系。但是,不能說沒有勞動關系就一定沒有工傷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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