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民行的年終工作總結
年初以來,民行科在院黨組的直接領導和上級院的正確指導下,堅持高檢院提出的“二十字”工作方針,以積極、踏實的工作作風,較好地完成了全年的各項工作。
一、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民行科共受理各類申訴案件4件,其中市院交辦2件,立案審查4件,提請抗訴3件;初查審判人員枉法裁判案件1件;發(fā)檢察建議書2件;出席再審法庭3次,法院再審改判1件,改變原審判決2件。市院轉發(fā)簡報1篇。今年且卷宗裝訂規(guī)范,報表準確,季度分析及時上報。
二、工作中的做法及措施
1、主動開辟案源,奠定民行抗訴工作基礎。
年初以來,由于群眾對民行工作不夠了解和,使民行案件線索嚴重匱乏,制約了民行工作的發(fā)展。為了解決民行案件案源枯竭的困難,我們通過多種渠道,積極主動開辟案源。一是加強法律宣傳,做到辦一案宣傳一片。6月7日,是中心河鄉(xiāng)的集市,我們利用群眾趕集的機會,在中心河鄉(xiāng)的集貿市場發(fā)放法律宣傳單300多份,當場接待群眾咨詢3人。6月19日和20日,我們又在**鎮(zhèn)和宏偉鎮(zhèn)進行了法律宣傳,發(fā)放民行法律宣傳單300多份,接待群眾咨詢5人次。同時,我們又利用辦案之機,向案件涉及到的當事人、證人以及他們的親屬進行法律宣傳。一年來,我們共散發(fā)法律宣傳單800多份,接待咨詢群眾15余人次,接待電話咨詢7余人次,收到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二是通過加強聯(lián)系、溝通開辟案源。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法制辦、政府信訪辦等單位進行聯(lián)系,并與律師事務所建立了聯(lián)系點,形成律師送案的局面。今年9月末,律師事務所為我們送來2起申訴案件,擴大了案源,解決了案源匱乏問題,為明年順利開展工作奠定了基礎。
2、加大工作力度,嚴把案件質量關。
在辦理抗訴案件過程中,我們嚴格把握抗訴條件,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和證據觀念,堅持“敢抗、會抗、抗準”的原則,重數量更重質量。一是嚴審細查、準確認定,提高案件質量。認真審查申訴人的申訴狀和原審卷宗的答辯狀、庭審筆錄、判決書,了解申訴人不服法院判決或裁定的原因。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活動程序是否合法。通過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使案件認定準確,提高了提抗支持率、再審改判率。二是嚴格執(zhí)行逐級審批把關制度。從部門負責人、主管檢察長到檢察長,對每一起抗訴案件都嚴格把關,認真聽取案件匯報,從文字表述和法理闡述上對抗訴理由進行仔細推敲、修改,有效推動案件質量不斷提高。三是不斷提高提請抗訴書的'制作質量。根據省、市院的工作要求,我們將質量第一的意識也體現(xiàn)在了提請抗訴書和檢察建議上,轉變了過去“言多必失”、“提請抗訴書宜粗不宜細”等觀念,切實在提請抗訴書說理性工作上狠下工夫,我們200*年制作的高艷訴朱俊海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再審檢察建議,在今年全省民行檢察系統(tǒng)優(yōu)秀抗訴書和優(yōu)秀檢察建議評選活動中,被評為優(yōu)秀檢察建議。
3、做好息訴服判工作。
今年以來,我院在充分履行民行檢察工作職責,對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同時,認真做好申訴人的服判息訴工作。針對不同的申訴人的不同的案情,采取相應的息訴辦法,有效地化解了各種訴訟主體之間的矛盾。如今年4月份,我們通過區(qū)信訪辦接待了一位對法院判決不服的申訴人,在接待過程中我們了解到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上、適用法律上及審理程序上并沒有錯誤,當事人不服的原因只是對法律條款的誤解,我們采取以案說法,結合法律條款耐心地為當事人做了解答,并幫助申訴人認真分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和法院判決、裁定的理由,同時向其宣傳檢察機關民行部門的受案范圍及工作性質,通過我們的息訴工作,當事人表示不再上訪,服從法院的判決。
4、認真初查,積極做好查辦審判人員枉法裁判工作。
我們將初查審判人員枉法裁判案件做為重點工作來抓,要積極查挖掘民行案源的同時,不斷查查找審判人員枉法裁判案件的案源,來加強民行監(jiān)督的力度。我們將申訴的民行案件做為重點,進行認真審查,從中獲取審判人員枉法裁判案件線索,如我們在審查劉淑琴申訴一案時,發(fā)現(xiàn)該案的審判人員可能存在枉法行為,經檢察長同意,我們對該案進行了初查,為了讓證人如實作證,我們多次到證人家中做證人的思想工作,同時多次到**交警大隊、市交警支隊家屬樓、**煤炭局等單位尋找被申訴人進行取證,經過大量調查取證工作,查清該案只是在程序上存在違法行為,被調查人不涉嫌犯罪,經領導同意,該不立案偵查。
5、不斷完善列席審委會制度,加強對抗訴案件的監(jiān)督。
4月下旬,我們針對《關于民事、行政抗訴案件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xiàn)的問題向法院提出了需要補充和完善的建議,得到了法院的理解和支持。經與法院協(xié)商,將“審委會優(yōu)先討論檢察機關抗訴案件、列席審委會的檢察人員何時發(fā)言以及檢察人員何時退席”等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使《制度》得到進一步完善。
該制度于今年4月份在最高檢編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行政檢察指導與研究》(總第4輯)一書中轉載,在全國檢察系統(tǒng)進行推廣。11月份,我們的這一做法又被省院和市院以簡報的形進行轉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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