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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傷殘鑒定
職工傷殘鑒定【工傷鑒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護理依賴等級鑒定,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有關(病歷)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根據(jù)《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國家標準GB/T 16180—2006 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并給職工頒發(fā)《職工傷殘證》。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及其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醫(yī)療期終結后,單位拒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受傷職工可以自行申請傷殘鑒定。受傷職工自工傷醫(yī)療期滿之日起計算鑒定申訴期為半年。具體程序如下: 1.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受傷職工,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并按要求詳細填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個人申請表》(一式三份),與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簽訂《傷病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協(xié)議書》; 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登記后,由服務機構填寫《鑒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和"傷病情況及醫(yī)療經(jīng)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3.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鑒定表》到指定診斷醫(yī)院作診斷結論并由醫(yī)院有關科室蓋章后,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報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4.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鑒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務機構領取鑒定結論。
1.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受傷職工,須向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并按要求詳細填寫《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個人申請表》(一式三份),與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簽訂《傷病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協(xié)議書》; 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登記后,由服務機構填寫《鑒定表》(一式三份)中的個人情況和"傷病情況及醫(yī)療經(jīng)過",貼上申請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蓋服務機構的騎縫章; 3.傷病職工按本人的傷病性質持《鑒定表》到指定診斷醫(yī)院作診斷結論并由醫(yī)院有關科室蓋章后,連同有關病歷、檢驗結果交回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報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 4.傷病職工向服務機構送齊《鑒定表》等所需資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務機構領取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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