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人身損害等級鑒定
人身損害等級鑒定近年來,法院受理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即非因工受傷,因交通事故受傷)大幅度增多,在審理案件中發(fā)現(xiàn)帶有一定普遍性問題,即在當事人出具的傷殘等級鑒定報告中,許多是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殘疾程度鑒定》標準所作的鑒定,其中還包括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所受到的傷殘,也是提供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所作的鑒定書,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則要求按照一般人身損害的賠償標準要求賠償。因此,在這里,有必要介紹一下我國現(xiàn)今人身損害傷殘鑒定的種類。
在我國關于人身損害的鑒定標準有兩類,一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另一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16180—1996《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這兩種鑒定標準適用范圍是不同的,賠償標準也不同。一般來說《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適用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這種特殊的主體之間所發(fā)生的勞動關系,并且只有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受到的人身損害才能適用該鑒定標準,此外的一般的人身損害是不能適用該鑒定標準的。但一般的人身損害除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有傷殘評定的標準外,其他的人身損害,國家沒有規(guī)定一套相應的鑒定標準,所以很多鑒定機構在對一般人身損害(非因工受傷)進行鑒定時,大部分采用《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鑒定,筆者認為鑒定機構適用該鑒定標準鑒定是不正確的,其理由:一是該鑒定標準只能適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這種特定的主體之間;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三是必須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所發(fā)生的人身損害;四是發(fā)生這種損害是由國家指定的機構,即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而非社會鑒定機構或其他鑒定部門;五是按工傷鑒定標準評殘以后,其傷殘的賠償標準遠低于一般的人身損害傷殘賠償標準,比如:職工因工負傷,評定傷殘等級為一級,它的賠償標準為本人24個月工資,而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若鑒定為傷殘一級,它的賠償標準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以南昌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為8619元計算,他獲得的傷殘賠償金為172380元,而職工工傷傷殘一級如按月平均工資1140元計算,其獲得的傷殘賠償金僅為27360元,雖然都是評定為一級傷殘,但他們之間的賠償額僅這一項就相差14萬多元。那么,實踐當中,為什么許多當事人在發(fā)生非工傷的人身損害(即一般人身損害)時,都愿意選擇《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鑒定,而不愿選擇《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呢?筆者認為,這是由于兩個鑒定標準不同造成的。一般來說,工傷的傷殘鑒定標準遠低于一般人身損害傷殘鑒定標準,舉例來說,工傷的傷殘評定,在人體損傷達到輕傷后,既便不影響到肢體關節(jié)功能,大部分仍可定為傷殘,而套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同樣是輕傷,如果該輕傷不影響到關節(jié)功能障礙,一般就不構成傷殘等級。假如工傷鑒定為七級傷殘的,如套用非工傷鑒定標準,可能很難鑒定到七級傷殘。由此可見,工傷鑒定標準的門檻遠低于非工傷的鑒定標準。這就是為什么許多當事人樂于選擇用工傷鑒定標準來鑒定,而賠償時又選擇賠付高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賠償,即鑒定選擇低標準,賠償選擇高標準的原因所在。而法院在遇到這類情況,進行處理時,各地法院又是各彈各的曲,各唱各的調(diào),做法不盡相同。對于非工傷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有的法院是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書來決定殘疾賠償金標準。若當事人提供的是以工傷鑒定標準的鑒定書,殘疾賠償金則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相應的工傷殘疾賠償金(或稱殘疾補助金)標準判決予以賠償。若當事人提供的是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所作的鑒定書,殘疾賠償金則按照一般人身損害殘疾賠償金標準判決賠償。有的法院則無論是適用何種鑒定標準的鑒定書,均適用一般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標準判決予以賠償。而有的法院做法是只要當事人是非因工所受到的傷害請求賠償?shù),若其提供的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為標準作出的鑒定,則一律要求受害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重新鑒定,否則不予考慮殘疾賠償金。筆者認為,非因工負傷,其傷殘程度鑒定套用工傷標準進行鑒定,顯然是不符合工傷鑒定關于適用的主體、程序和條件規(guī)定的。我們知道,工傷傷殘鑒定之前必須先由有關勞動行動部門確認其為工傷后,才能由專門機構即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工傷傷殘鑒定標準進行鑒定。鑒定后受害人再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殘疾賠償金等待遇。而一般人身損害需鑒定傷殘等級時,是不需要事先經(jīng)過工傷確認程序再進行鑒定的。此外,一般人身損害涉及賠償?shù),只能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而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來判賠,否則屬于適用主體錯誤!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中對此也已經(jīng)作出明確規(guī)定。因此,有的法院遇此情形所作的裁判,值得商榷。
實踐當中,也有的同志提出,一般的人身損害(即非因工受傷),其受傷原因有多種,如交通事故受傷,打架斗毆受傷,動物傷人,購物摔傷等等,但法律對受傷人員的傷殘鑒定標準只有上述提到的兩類,一類是適用于工傷的鑒定標準,一類是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的傷殘鑒定標準。那么對于諸如打架斗毆的,動物傷人的等等,又適用何種標準鑒定呢?筆者認為,其也應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來鑒定,理由如下:一是該標準適用于一般主體,而非特殊主體;二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與其他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均是適用一套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三是鑒定的部門也是和道路交通事故評定機構一致。故對一般的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應該適用《道路交通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而不應該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紤]到司法實踐中鑒定標準的運用比較混亂,并造成明顯的司法不公。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出臺規(guī)范,以統(tǒng)一鑒定標準的適用,以公平維護當事人的權利。
【人身損害等級鑒定】相關文章:
人身損害賠償訴狀03-08
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05-01
人身損害救濟之司法變化概論05-01
人身損害救濟之司法變化概論 論文05-01
人身損害賠償和解協(xié)議范本02-26
人身損害賠償協(xié)議書02-21
試論工傷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05-01
人身損害具體賠償項目的若干問題論文05-01
人身損害賠償和解協(xié)議書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