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碩士考研輔導:刑法學部分之共同犯罪
這一期我們來談談法碩刑法學考試中共同犯罪的問題。我國刑法學關于共同犯罪人的分類,是以作用為主、兼顧行為分工的標準,將共犯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在構成共同犯罪的基礎上,又根據罪責自負的原則,主犯、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責任又有所不同。綜觀歷年考題,共同犯罪是一個常考考點。
下面結合一個辨析題來分析一下:
[辨析] 請對“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進行辨析。(2004年,第28題)
[分析] (1)這種說法是不完全正確的。
。2)對教唆犯是否認定為主犯,應當綜合考慮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條規(guī)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如果被教唆人沒有產生犯罪的決意,或者雖然產生了犯罪決意而沒有實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則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問題,教唆犯也就沒有主犯與從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聽從教唆,實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為,則成立共同犯罪,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也就是說根據個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實際作用分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處罰;起次要作用的,按從犯處罰。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發(fā)動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應按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理,但在少數情況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應按從犯的處罰原則處理。
下面分析歷年真題:
2006年真題:
23.甲教唆乙殺丁,丙知情后,給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將丁殺害。關于本案,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ABD)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復雜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認定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認定為從犯
[分析]考查點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種類。以共同犯罪人有無分工為標準,可以分為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著教唆犯、幫助犯和實行犯區(qū)別的共犯形態(tài),因此是復雜共同犯罪,A正確;法律規(guī)定以采取數人共同犯罪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屬于分則特別規(guī)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確;教唆犯是犯意的發(fā)動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應按主犯的處罰原則處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認定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認定為從犯,所以D正確。
2005年真題:
28.請對“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論處”進行辨論。
[分析] (1)這種說法不正確,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與被教唆人構成共犯,也可能單獨構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論處。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單獨構成犯罪。
。3)在間接正犯的`場合,即教唆人唆使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人、精神病人實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實施犯罪的場合,實際是把他人當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與被利用人不構成共犯。
(4)在分則已將某種教唆行為特別規(guī)定為獨立犯罪的場合,教唆人與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論處,而是分別定罪處罰,如指使他人作偽證等情形。
2004年真題:
21、甲唆使乙殺丙,乙將丙殺死。甲和乙屬于(BD)
A、必要共犯B、任意共犯C、簡單共犯D、復雜共犯
[分析]考查點是共同犯罪的形式。任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構成法律沒有限制主體數量的犯罪,當數人共同犯該種罪行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B正確;以共同犯罪人有無分工為標準,可以分為簡單共同犯罪和復雜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著教唆犯、實行犯區(qū)別的共犯形態(tài),因此是復雜共同犯罪,D正確。
26、簡述教唆犯的概念和我國刑法對教唆犯規(guī)定的原則。
[分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體地說,教唆犯是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然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按照刑法第29條第1款的規(guī)定,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這一規(guī)定是為了更好地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按照刑法第29條第2款的規(guī)定,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
2003年真題:
14、以下情況不能成立共同犯罪(ABC)
A、一方為故意而另一方為過失B、缺乏共同意思聯絡的同時犯
C、同時實施犯罪而故意內容不同D、事前通謀的事后窩藏、包庇行為
[分析]考查點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共同犯罪是兩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所以一方為故意而另一方為過失的,不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需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缺乏共同意思聯絡的同時犯以及故意內容不同,都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通謀的事后窩藏、包庇行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的共同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所以成立共同犯罪,故A、B、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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