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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公平原則中的倫理學論文
伴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與其配套的相關制度也越發(fā)健全和完善,這一系列制度中最為顯著的是我國法治制度系統(tǒng)化、完備化。與商品經濟、自由競爭的時代同時到來的是人們對社會公平和正義訴求的與日俱增。公平概念的內涵十分豐富,從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個法律概念,但同時也充斥著倫理道德的性質。公平是社會維穩(wěn)的基石,也是推動社會前進的衡量器?v觀歷史,人類對于公平正義的追尋從來沒有停止過,而伴隨其中的倫理和道德價值訴求亦是永恒的命題。
一、公平概念和公平原則倫理性蘊含的演變古希臘城邦制度是多種人文社會科學學科(諸如哲學、政治學、法律)的發(fā)祥地,關于公平的概念也是從那時開始出現的。許多著名的古希臘學者對公平都有獨到的見解和認知,但他們的論述都包含著公平的倫理性特質之蘊含。從各國法律發(fā)展的歷史來看,公平概念中的倫理理念蘊含是各國立法與實施過程中的明顯特質。很多法學家都視公平與法律同義,并認為二者概念有著深刻的關聯(lián)性。
理論上給公平下一個定義可謂十分困難,但在實際層面上,倫理道德性的蘊含已經深植于公平概念之中。公平原則的批判視角依據社會正義的維度,其價值結構的判別標準為:普世的經濟利益權利、價值觀合乎準則與理性等。公平概念的出現與內涵的深化在我國古代即已有之,中國傳統(tǒng)思維模式中的公平意涵有著豐富的倫理道德特征,它深刻地烙下了中國傳統(tǒng)倫理與道德思維理念的痕跡,并且這種痕跡以模板的形式刻畫于古代人民的理解和認知理念之中。中國古代的法律以強制手段全面確立和推行了一種綱常倫理道德體系,從現當代的倫理學視角度來看,那時的倫理道德體系中充斥著不少弊病,與現代社會提倡的自由、博愛、平等與人權等概念有明顯的出入。馬克斯·韋伯曾說過:現代的資本主義精神必須與傳統(tǒng)主義相斗爭與磨合,而且這種資本主義精神是合乎價值理性與倫理道德準則的,它必須于新的環(huán)境中得到生存。
中國古代法律層面上的公平原則中倫理道德性蘊含著這樣的合理性解構:道德倫理不僅靠自律,還靠他律,如若去除觀念,即不能成就所謂的道德倫理觀;從中國古代底層民眾的視覺角度與素質文化層面來講,以綱常倫理對老百姓進行說教的意義重大;強制性的法律推崇并非與有德和有道之士的自律相排斥;傳統(tǒng)意義上的“以法為教”可以說蘊含深刻,其涵蓋至自律與他律之統(tǒng)一,且為整個社會的倫理與道德的演進升 級開創(chuàng)了新路徑。
上文中提到的有關公平概念的論述給予我們很大的啟示與理解,可這是不夠的,若從法律和真正的倫理道德觀去審視民法公平的含義,還是有相當的工作要做。筆者認為,如從市民法的角度去審視公平的概念,諸如市民社會中人與人間的利益、負擔、權利與義務、道德準則和關系等等視角,那其中的倫理道德理念將會首當其沖,對于它的解析與考究要放在更加凸顯的位置。
二、民法公平原則產生的倫理基礎任何歷久彌新的概念并不是靠純粹的理論進行架構,它必須要符合人類的基本架構思維模式與理性特質。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學基礎也是如此。筆者將從以下幾個方面論證:第一,公平是法律的理性要求與法理的最高倫理價值追求,同時也是自然法與社會法的終極價值訴求。羅爾斯曾在名著《正義論》中提到關于公平的正義之原理。他說在公平的正義實現之中,首先大眾要處于“無知之幕”下并接受一種平等而自由的原則,而且大眾要明確知曉,要使它們的善的觀念與行為與正義的原則相符合。第二,人類最基本的生存與繁衍要求需要正義原則,同時這是人格自由與自由發(fā)展理念的外顯,是人之存在的倫理價值預設。
每一個自然人在基本的公正對待與尊重要求之外,仍然需要對生而平等、自由、博愛、幸福的追求與渴望。
中國古代文獻中的論述“不患貧而患不安”、“不患寡而患不均”是每位民眾對公平與正義觀點渴求的直接體現。第三,社會的主體具有多樣性,他們的需要層次也十分復雜,公平對于人類具有高度的倫理性關懷意義,因為它從某種程度上可以滿足大眾的普遍需要。第四,社會經濟的漸進與社會整體的發(fā)展需要公平原則。社會生活是高度復雜的,并沒有完美和全備的法律體系,這就需要轉化為個體價值認同的道德倫理觀念,這種價值觀念的蘊含即是社會大眾對公平正義的渴望。如果人人中都有一顆向往正義的燈塔,那么在這種正向倫理價值的導航下,社會便會發(fā)展,文明便會進步。簡言之,沒有一成不變和預先知曉并處理事務的規(guī)則體系,人類社會關系、個體關系每時每刻都在變化,較為僵化和固定的法律條文是做不到“以不變應萬變”的,只有流動的、有限度確定性和張力較大的倫理道德制度才可以適用復雜多變的人類關系。
三、公平至上存在的規(guī)范依據— — 民法規(guī)范的強烈倫理性相比于商法等適用主體較為限定和窄小的法律制度來說,民法的適用主體較為廣泛,可以說一切大眾都可以適合,因此說民法是市民社會大眾的保障法一點也不夸張。應該說,民法原則中的平等本身就帶有強烈的倫理判斷色彩。美國學者達爾曾表述過類似的觀點,我們不能僅僅停留于表象或者實然狀態(tài),恰恰相反,我們所追尋的是將來的或應然的事物狀況,這種表達更關切人的倫理訴求與道德判準,這種倫理性規(guī)范稱謂即平等。
公平原則的倫理性來源于民法規(guī)范的高度抽象性。與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則的相關規(guī)定不同,從民法規(guī)定和原理來看,其所涉及的系列概念具有相當的彈性與張力。比如,民法所要求的公平信用與誠實原則、判斷行為人所處當時行為的主觀狀態(tài)為善意還是惡意等等都具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與浮動范圍。出現此情況的原因在于民法的法律定位,它為市場經濟與市民社會提供較為普適的原則,是對人們Et常生活生產的普遍原則的總結與概括,所以能夠適用于大眾并為普通民眾所接受,而且長期存在、較為穩(wěn)定。同時,民法相關概念的彈性使法官在處理案件審判時,在事實與倫理道德之間進行比照,能夠在更多的層面上運用民法原則與倫理架構作為導向為判案進行指引,并使得案件在實質層面上歸于真正的正義和公平。民法規(guī)范的強烈倫理價值傾向使得對公平的訴求更為真切和必須,因為倫理道德源本即為大眾的價值衡量與尺度標準,若法律規(guī)范能夠符合大眾的期望,這種規(guī)范便符合倫理價值和公平正義的內涵。
法律首先是一套完整健全、目標明確、目的性強的規(guī)則體系,它通過系列的規(guī)定對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而倫理觀念是調整人們的思維觀念與認知事物的方法,其效果更多地體現在 間接層面上。但不論間接性還是直接性對認知行為的影響,倫理道德與法律的調整引導功效是不容忽視的。
從此種意義上講,法律與道德倫理規(guī)范有著定然的相似性。他們以各自獨有的方式影響著人的行為認知,具有相同的公平訴求與規(guī)范屬性。道德倫理的調整伴隨著傳統(tǒng)與生活的演進而累積下來,可以說在調整對象與內容上法律和道德倫理依然有重合和交叉的地方,有些對象兼受二者的調整與影響。在此類情形影響下,實現倫理道德的立法化,即是要將普遍特質的倫理規(guī)范升級為法律法理和以公平公正為宗旨的行為規(guī)范。
四、公平原則的倫理性蘊含對中國民法典制定的影響公平原則是所有民法原則中倫理性特質最為明顯的原則之一,同時也是對民事立法影響最大的民法原則。與其他法律原則一樣,倫理性特質明顯的公平原則對民事立法的影響也主要通過道德的法律化來實現。
倫理性對民事立法的影響實現路徑有兩條:第一,這些倫理性與道德性的潛移默化之影響可以通過立法途徑徑直進入法律;第二,可以通過司法審判程序與法官的審理過程慢慢潛人。孟德斯鳩曾在《淪法的精豐一書中提及如下論點:明智的君王并不會在實施一項改革進程中,對于僅需要習慣與倫理改變和進行推進就可以完成的事項而采取法律的強硬手段。假使民法典的制定忽視對習慣的遵循與道德的牽引指導,不注意對本民族的傳統(tǒng)倫理道德觀與國家的實際情形狀況進行了解和批判繼承,那么此種情形下制定的民法典可能高高在上,不為普通民眾所掌握和認知,成為不切實用的民法典。
長期以來,在我國立法領域與司法傳統(tǒng)中缺乏相應的倫理與習俗架構作為導向,而且沒有正確地掌握民法部門與其他法律部門在倫理道德取向的不一致性。但立法的相應倫理道德取向恰恰是為立法者達到和效果所制定的,它在一定層面反映了各國的立法目的,而且是相關立法理論的出發(fā)點與歸宿點。所以我國民法典的制定要充分尊重本國的民族傳統(tǒng)與風俗習慣,在理性立法、執(zhí)法、司法的同時,讓倫理道德和更富有人性化的價值取向作為指引并貫穿始終。
五、結語民法制度是道德化、倫理化的法律制度。公平原則作為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其倫理性更為凸顯和明晰。實踐和貫徹公平原則中的倫理性理念對追求理想化的實質正義之法律宗旨有著非凡的意義,亦有著更為深刻的人道主義關懷和人性的光輝。倫理性是民法的固有屬性,倫理性蘊涵于公平原則之中,倫理道德價值意義的顯現之過程亦是公平正義價值索引實現之過程,從此種意義上講二者是統(tǒng)一的、辯證的。踐行民法公平原則中的倫理性是當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的應有之義,對此我們要堅持不懈、矢志不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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