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與懲罰對個體道德發(fā)展的影響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考察教育家、心理學家關于獎勵和懲罰影響學生道德發(fā)展的一些重要論述揭示出了獎懲對個體道德發(fā)展的種種影響,主要是:
(1)對兒童的道德行為給予了一種特殊的評價;
(2)為兒童提供最初的道德規(guī)范,并促使道德情感的形成和發(fā)展;
(3)為兒童進行道德判斷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據(jù)和標準。最后指出了獎懲在道德教育中運用的條件,即作為道德教育的方法,獎懲主要運用在兒童道德發(fā)展的早期,隨著兒童道德認識水平的提高,獎懲的作用越來越小。
論文關鍵詞:獎勵懲罰道德發(fā)展影響
懲罰是最古老的道德教育的方法之一。例如,在古代埃及教育中,體罰就十分盛行。古埃及有一條諺語說:“男孩子的耳朵長在背上,打他他才聽”在我國,“棒下出孝子”這一諺語在很長時期內(nèi)幾乎被看作兒童品德教育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則。在西方也有“孩子不打不成器(Spare£herodandspoilthechild)”的諺語。許多教育家如夸美紐斯、盧梭、赫爾巴特、馬卡連柯等都主張在道德教育中使用懲罰。在我國的教育學教科書中,獎勵、表揚與批評、處分是德育方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那么,獎勵與懲罰究竟對個體道德的發(fā)展能夠產(chǎn)生什么樣的影響?他是如何影響個體道德的?對這一問題的明確認識是教育實踐中教師和管理者恰當使用獎勵與懲罰以達到道德教育目的的基礎所在。大量的觀察資料表明,在今天我國中小學教育與教學實踐中,獎勵與懲罰,特別是懲罰的使用缺乏應用的理論思考,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和情境性;關于因不恰當?shù)厥褂脩土P而導致嚴重的、悲劇性后果的報道也時常出現(xiàn)在新聞媒體中。
許多教育家和心理學家都對獎懲如何影響個體道德發(fā)展的問題有過專門的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了解這些觀點有助于在實踐中提高使用獎勵與懲罰的自覺性。本文試對一些重要的教育家和心理學家關于獎懲影響個體道德的觀點進行一些整理和分析,以期為教育實踐提供必要的理論參照。
1.獎懲對個體道德發(fā)展的道德評價功能
在對個體的道德教育中,獎勵與懲罰的根本作用在于對學生道德行為的正確與錯誤做出明確的評價,這是多數(shù)教育家關于獎懲的道德教育作用的基本認識。具體地說,他們認為,獎勵的作用在于使學生懂得他們的行為是正確的,并體驗到那些導致獎勵的行為給自己帶來的積極的影響,從而使這種行為鞏固下來;或提高這類行為在以后類似情境中出現(xiàn)的可能性;懲罰的作用正好相反,他使受懲罰者懂得,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并且會給自己帶來不良影響,從而抑制或克服這種行為。如夸美紐斯指出:
“他們之所以應當受到懲罰,并非因為他們犯了過錯(因為作了的事不能變成沒作),而是為的要使他們?nèi)蘸蟛辉偃シ。”在赫爾巴特的理論中,管理與道德教育是相互分離的。在他看來,管理,即建立紀律只是教育的條件。在管理中不允許兒童的意志和意識有任何表現(xiàn)。但是在道德教育體系中,一切方法必須依靠學生已有的美德。他也主張在道德教育中使用懲罰.但他認為,教育的懲罰與紀律處分不同,不應帶有懲辦的性質(zhì),而應當使學生覺得是善意的警告…。盧梭主張,在對兒童的道德教育中要采用“自然后果”的方法。他說:“你不要因為兒童說謊就懲罰他,可是你必須安排下說謊的種種惡果,例如雖說真話也不能見信于人,雖是沒有做過的事情,不論如何抗辯還是要受人指責,說謊的兒童是要讓他自食其果的…。”他還舉例說,如果兒童打破了房里的窗玻璃,那么就讓他受到風吹,讓他傷風;如果他總是繼續(xù)打破坡璃,那么,就把他關在黑屋子里,直到他自己提出保證以后不再打破窗玻璃。這實際上就是一種特殊的懲罰措施。
總之,教育家著重強調(diào)了獎懲對于外顯的個體道德行為的評價作用,獎賞就是對受獎賞行為的肯定,懲罰就是對受懲罰行為的否定。正是通過這種評價,學生良好的行為得以強化,其不良行為受到抑制。這一觀點后來也為理學的研究所肯定。心理學家從實驗結果中概括出來,獎賞具有信息與誘因兩方面的作用。他既表示了對受獎賞行為的肯定,也表示了對個體應付出的進一步的努力所抱有的期望。但懲罰只指出了所做的反應是不合適的,而并未指出什么樣的反應是比較合適的。所以,只有在對錯誤的選擇或行為進行懲罰的同時,指出應有的或正確的行為時,懲罰才能起到克服不良行為的作用。
教育家對獎懲的道德教育作用的探討指明了獎懲在道德教育中應該具有的作用,以及發(fā)揮作用的應有方式,從而促進了教育實踐中獎勵與懲罰的使用從感性向理性、從依據(jù)經(jīng)驗向依據(jù)理論指導的轉變。但是,獎懲對于個體道德品質(zhì)心理結構的多方面的影響并沒有引起教育家的特別重視。心理學家以其特有的考察問題的角度和方法深刻揭示了獎懲對俱本道德認識、道德情感等多方面的影響。
2.獎懲給兒童提供了最初的道德規(guī)范和準則,并促進兒童道德情感的形成和發(fā)展
弗洛伊德關于人格發(fā)展的論述中著重強調(diào)了獎賞和懲罰對兒童人格發(fā)展的影晌。弗洛伊德認為,受獎賞和受懲罰的經(jīng)歷是個體道德形成的外在條件,其作用主要在于給兒童提供行為的規(guī)范和準則。當兒童從獎與懲的'經(jīng)歷中掌握了社會規(guī)范,并內(nèi)化為自己行為準則時,他的人格中代表道德的部分即“超我”就得到了發(fā)展。
2.1弗洛伊德的人格超我理論
弗洛伊德把人格劃分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個部分。其中,本我由原始的本能能量組成,而且完全處于潛意識之中,他不能忍受同肉體需要有關的緊張狀態(tài),因而要求立即消除那種緊張。換言之,本我受快樂原則控制,他要求立即滿足肉體的需要。自我受現(xiàn)實原則控制并為本我服務。自我的存在是為了使個人與能真正滿足他或她需要的經(jīng)驗發(fā)生聯(lián)系。超我是人格道德的維護者,他是從兒童早期體驗到的獎賞和懲罰的內(nèi)化模式中產(chǎn)生的。即根據(jù)父母的價值觀,兒童的某些行為被獎賞因而得以促進,而另一些行為卻被懲罰因而受到阻止。這些帶來獎賞和懲罰的經(jīng)驗逐漸被兒童內(nèi)化。當自我控制取代了環(huán)境或父母的控制時,就可以說超我已得到了充分的發(fā)展。
根據(jù)弗洛伊德的觀點,獎勵與懲罰不僅向兒童提供了行為的準則與規(guī)范,而且影響兒童道德情感的形成。弗洛伊德認為,充分發(fā)展的超我由“良知”和“自我理想”兩個部分組成。其中,良知是兒童受懲罰而內(nèi)化了的經(jīng)驗。兒童若再次產(chǎn)生這些行為,或甚至想要實行這些行為,就會使他感到內(nèi)疚或自認“淘氣”。自我理想則是兒童獲得獎賞而內(nèi)化了的經(jīng)驗。兒童若再次產(chǎn)生這些行為,甚至想要產(chǎn)生這些行為,也會使他感到成功和自豪。
2.2獎勵與懲罰的作用
因此,根據(jù)弗洛伊德的觀點,我們可以把獎懲的作用分成兩個方面:一是提供社會規(guī)范和行為準則作用。也就是說,獎賞和懲罰的作用不在于使兒童懂得自己的特定行為的對與錯,而在于給兒童提供一套可用來對自己的許多行為進行指導的規(guī)范和準則。二是促進外在準則轉化為兒童個人道德需要的作用,這種作用通過引起與特定行為相聯(lián)系的受獎賞或懲罰的體驗而實現(xiàn)。
弗洛伊德的觀點也指明,獎賞與懲罰對兒童道德的發(fā)展所產(chǎn)生的實際影響深受獎勵與懲罰方式的影響,同時也暗示了他關于如何在教育中正確使用獎懲的基本觀點。那就是,成人對兒童的獎與懲必須以某種重要的社會規(guī)范為依據(jù),并針對兒童的特定行為,始終一貫地實施。如果兒童所受的獎勵或懲罰缺乏社會規(guī)范的依據(jù),僅僅是出于實施獎懲的個人的好惡,缺乏一致性,那么,兒童道德準則的和道德情感的混亂就會成為不可避免的后果。
3.獎勵與懲罰是兒童道德發(fā)展早期階段進行道德判斷的基本依據(jù)
柯爾伯格認為,獎賞(或獎勵)和懲罰的作用主要在于給兒童道德判斷提供一套標準和依據(jù)。
3.1根據(jù)柯爾伯格道德發(fā)展階段
根據(jù)柯爾伯格道德發(fā)展按階段形成理論個體道德的發(fā)展經(jīng)歷了前習俗、習俗和后習俗三個水平,每個水平都可以分成兩個階段,共六個階段。其中不同階段道德的發(fā)展與獎賞或懲罰有著不同程度的聯(lián)系。
①前習俗水平的道德
前習俗水平的道德由第一、第二兩階段組成。其中第一階段為“懲罰和服從的傾向”。在這一階段,個體的道德認識直接與懲罰聯(lián)系在一起。處于這一階段的個體以行動是否受罰來判定行動的好壞,凡不受懲罰的和服從威力的行動都被看作是對的。這一階段兒童行為的動機是避免受到懲罰,其“良心”是對懲罰的不合理的害怕。
由此可見,在兒童道德發(fā)展的最初階段,一種行為是否受到懲罰是其道德判斷的唯一標準。第二階段為“工具性的相對主義傾向”。在這一階段,個體的道德認識直接與獎賞聯(lián)系在一起。處于這一階段的個體認為,能夠滿足本人需要的行為就是正確的行為,其行為的動機是想得到贊揚或好處;對于懲罰,處于這一階段的個體則用實用主義的觀點來看待。這與前一階段有很大不同。在前一階段,凡是受到懲罰的行為都是不好的。但在這一階段,如果行為能給自己帶來好處,那么,即使受到懲罰也是應該的。因此,是否得到獎賞就成為這一階段道德判斷的唯一標準。
②習俗水平的道德
習俗水平的道德由第三、第四兩階段組成。其中第三階段為“人與人之間和諧一致的傾向”。處于這一階段的個體認為,好的行為是使人喜歡或被人贊揚的行為。希望被人看成是一個“好孩子”并避免別人實際的或想象的責備是這一階段個體行為的基本動機。對人類個體而言,表揚、贊揚和責備、批評是一種特殊形式的獎勵和懲罰;而“好人”或“壞人”是一類人,因此,到這一階段,獎與懲給個體道德判斷提供了較為概括的、一般的標準和依據(jù)。第四階段為“傾向于權威(法律和秩序)”階段。這一階段個體的注意的中心是權威或規(guī)則。所謂正確即指完成個人職責、尊重權威和維護社會秩序。處于這一階段的個體比較刻板地遵奉社會的習慣和規(guī)章制度,認為這是一個人的職責,注重道德規(guī)范的權威性是這一階段的突出特征。其行動的動機是避免正式的譴責和懲罰,以及避免自己的行為可能給別人造成的傷害。由此可見,到了這一階段,個體道德判斷的依據(jù)直接由各種規(guī)范和道德準則本身提供,獎勵與懲罰不再是道德判斷的依據(jù)——獎懲的道德教育作用大大降低了。
③后習俗水平的道德
后習俗水平的道德由第五、第六兩階段組成。其中第五階段為社會契約的傾向。到了這個階段,個體以相對的觀點看待道德規(guī)范,認為他是一種通過人彼此間的協(xié)定而形成,因而可以通過民主的方式予以改變的東西。第六階段為普遍的道德原則傾向?聽柌裾J為,這是只有極少數(shù)人才能達到的道德發(fā)展的最高階段。這一階段道德判斷的依據(jù)是抽象的倫理原則而不是具體的規(guī)則。可以看出,到了后習俗水平,獎勵與懲罰已經(jīng)對個體道德判斷不能發(fā)揮任何作用。
總之,根據(jù)柯爾伯格的觀點,個體道德認識的發(fā)展經(jīng)歷了一個從具體到抽象的過程,其標志是個體進行道德判斷所依據(jù)的標準越來越概括、越來越具有原則性。在個體道德發(fā)展的早期階段,兒童進行道德判斷所依據(jù)的標準主要是對行為的直接的獎勵與懲罰,隨著年齡的增長,作為獎勵與懲罰替代的贊賞與責備,表揚與批評逐漸成為兒童道德判斷的依據(jù)。直到道德發(fā)展的高級階段,抽象的道德觀念成為道德判斷的基本依據(jù),獎勵與懲罰也就失去了道德教育的功能。
3.2柯爾伯格理論在道德教育中的意義
柯爾伯格關于獎懲在道德教育中的作用的論術對教育實踐具有極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①在個體道德發(fā)展的不同階段,獎懲的作用有很大不同。
在個體道德發(fā)展的前三個階段,不同形式的獎懲給個體的道德判斷提供了基本的依據(jù),從第四階段以后,越來越抽象的道德規(guī)則和道德觀念成為道德判斷的依據(jù)。當個體道德發(fā)展到了最高階段時,獎懲完全失去了作用。在歷史上,無數(shù)的英雄豪杰,仁人志士為了實現(xiàn)道德理想,面對最嚴厲的懲罰——處以死刑也無所懼的事例就是證明。由此可見,在個體道德發(fā)展的早期階段,恰當作用獎懲可以達到預期的道德教育的目標,但是,隨著個體道德發(fā)展水平的提高,道德教育就要采用其他方法,而不能過多地依賴獎懲。
②獎勵與懲罰是低級階段的道德的判斷依據(jù)
由于獎賞與懲罰是處在較低道德發(fā)展水平兒童道德判斷的最基本的依據(jù),所以,如果成人(包括家長、教師及其他相關人員)要對兒童實施獎賞或懲罰,那么,他們必須充分意識到獎賞和懲罰只是一種教育手段,其目的是要通過獎勵或懲罰使兒童掌握必要的道德規(guī)范。為此,教育者必須要對通過特定的獎勵或懲罰使兒童掌握什么樣的道德準則做到心中有數(shù)。
③獎勵與懲罰的一致性
從個體道德發(fā)展的角度來看,他的任何行為在任何時期所受的獎賞或懲罰必須具有一致性。否則,道德判斷標準的混亂就會成為濫用獎懲所不可避免的結果。
這也給在兒童的道德教育中家庭、社會、學校協(xié)調(diào)一致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一要求就是,如果在兒童的道德教育中不得不使用獎賞或懲罰,那么,不管是家長、教師還是其它社會組織必須遵循共同的“獎懲守則”。
④提供理論依據(jù)
柯爾伯格的理論為中小學制定獎懲條例提供了基本的理論依據(jù)。
4.總結
作為道德教育的一種手段,從最表面的意義上看,獎勵(或獎賞)具有對那些教育者認為是良好的或正確的,從而予以獎勵的個體行為的強化作用;懲罰的作用正好相反,具有對個體的那些受到懲罰的行為的抑制作用。但是,通過對教育家和心理學家關于獎懲在道德教育中作用的基本觀點的考察可以看出,獎懲在個體道德教育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4.1獎懲與懲罰具有對個體韻道德行為進行評價的功能
即通過獎勵可以使學生了解到自己的行為是正確的,從而增強了以后出現(xiàn)的可能,通過懲罰使學生了解到自己的行為是錯誤的,從而降低這類行為在以后出現(xiàn)的可能,并選擇其他的行為。教育學家關于獎懲的基本觀點就突出強調(diào)了這一功能。
4.2獎勵與懲罰給兒童提供了行為的規(guī)范。并促進了兒童道德情感的形成與發(fā)展
4.3獎勵與懲罰為處在道德發(fā)展早期階段的兒童進行道德判斷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據(jù)
綜合這些觀點可以看出,獎勵與懲罰對個體道德發(fā)展的重要影響發(fā)生在個體道德發(fā)展的早期階段,而且,只有當獎勵和懲罰為處在這一發(fā)展階段的個體對自己或他人的道德進行評價提供了明確的依據(jù),并對他們的道德認識、道德判斷和道德情感發(fā)生深刻的、積極的影響時,他所具有的道德教育的功能才能得到很好的發(fā)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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