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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眠理論中的幾個學說論文
1、新離解性學說
新離解性學說(NeodissociationTheory)的重要提倡者是希爾加德(1973a,1973b,1974)。它事實上是對風行于本世紀初期的離解學說(dissociationtheory)的修改。希爾加德指出,每個人都具備一系列認知系統(tǒng),它們按級別排列著。催眠術存在使各個系統(tǒng)相互離解的作用。這樣,被催眠的人可以報告說他們感受不到疼痛;但另一方面,也還有希爾加德稱之為“隱蔽觀察者”(hiddenobserver)的認知系統(tǒng)在起作用,因此他們又可報告說自己感受到了疼痛。依照他的見解,在催眠過程中,通過恰當?shù)闹噶,催眠師可能和隱蔽視察者獲得接洽。例如其指令可以是這樣的:“當我將手放在你肩膀上時,我即能夠與你體內隱蔽著的、仍在履行感知任務的系統(tǒng)對話;而當我將手拿開時,這一隱蔽系統(tǒng)又會從正在與我對話的部分再暗藏起來.”
催眠師也可以在催眠進程實現(xiàn)之后,通過指令讓受術者說出其隱藏察看者在催眠過程中的感想。由此看來,當受術者被催眠時,受影響的只是局部認知體系,而其它則未有波及。所以,當一個受水者僅僅休會到含混的放松感時,被影響的就只是極少數(shù)較初級的認知系統(tǒng);而一旦呈現(xiàn)上肢飄浮感或痛覺消散,這就涉及到了更多的系統(tǒng)。咱們尚不清晰一個人有多少從知系統(tǒng);甚至也不曉得提這樣的問題是否有任何意思。
塔特(970,1972)用自陳量表對催眠深度進行了考察,結果表明,有些受術者可以區(qū)別出20多個催眠深度?梢酝葡,在演講中如何使用手勢,人們具有多少認知系統(tǒng),以及能夠分辨多少認知系統(tǒng),這些都可能因人而異。
催眠深度和認知系統(tǒng)之間的關聯(lián)如如何?雖然我們可以揣測它們可能是正性相關。但這一問題現(xiàn)在尚無肯定謎底。不過,二者所包含的都不可能是互相分離的、不同級別的層次。而有可能是按順序排列的、因人而異、因時而變的檔次。
希爾加德的學說與把催眠狀態(tài)看作是一種變換意識狀態(tài)的說法并不矛盾。實際上,如果受術者的某些認知系統(tǒng)被彼此分別,他們就會反映自己的感覺分外異樣,這是很容易清楚的。希爾加德(1975)還認為,這些認知系統(tǒng)還可能受到除催眠誘導方法以外的因素如疲勞、藥物等的影響。這種學說把人的認知把持系統(tǒng)視為多重的、按次序排列著的,這是對于認知組合的普通性學說,漸進放松測試,它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甚為普遍。正加瓦格斯塔夫(1981)所說,人們當初尚未得到有關這一學說的論斷性的實驗證據(jù)。不過,它是解釋催眠行為以及認知組合的主要學說。毫無疑難,它將引發(fā)更大量的研究和激發(fā)更多的爭議。
2、角色扮演學說
角色表演學說(RoleEnactment)是由薩賓提出并詳細闡述的,不過,其最好的講解則見于薩賓是以一個社會意理學家的觀點研討催眠的。他認為,每一個人在自己的畢生中都扮演一定的角色,以適應不同的社會環(huán)境;催眠也不過是一種社會環(huán)境。正如人們可能扮演雇員、戀人或其它任何成千上萬的角色一樣,人們也可以扮演“被催眠者”或“催眠師”這樣的角色。
吉本森(1977)和瓦格斯塔夫(1981)二人都公平地指出,這并不是說受術者在成心作假。猶如能夠實在地進入其它生涯中的角色一樣,他們也可真實地進入催眠中的角色。薩賓稱之為“機體進入角色”。正是因為進入了角色,受術者才真正相信他們確實閱歷著所受暗示的催眠行為。當受術者報告體驗著幻覺時,薩賓則認為這些幻覺是“信任的想象(believedinimagings)。受術者無比好地扮演了“被催眠者”的角色,甚至于他們自己也真正相信確切產(chǎn)生了幻覺。
固然人們經(jīng)常認為薩賓反對把催眠狀態(tài)視為一種意識的變換狀態(tài),但事實并非如斯。他認為,有關催眠狀態(tài)的大批爭辯是沿著這樣一條主線往返往復的:這些行為是受術者在催眠狀態(tài)下表現(xiàn)出的特點性行為;該受術者作出了這樣的行為,故他確定處于催眠狀態(tài)之中。看來薩賓之所以不反對把被催眠者看成是處于一種意識變換狀態(tài)的觀點,是由于他樂意接收另一種觀點,即被催眠者的主觀反映能夠作為他們處于一種意識變換狀態(tài)的證實。然而,正如席漢和佩里(1976)所指出的那樣,薩賓對意識變換狀態(tài)的觀點看來并不滿足。他認為,如果把催眠景象看作是信念的設想,而不是看成催眠狀態(tài)的外在表現(xiàn),那么對于統(tǒng)一現(xiàn)象的表述就更加明白,而且對這種信念的想象所能產(chǎn)生的環(huán)境也可能供給更好斷解釋。
3、策略行動學說
策略舉動學說是由斯潘羅斯(1982)提出的。他寫道:催眠行為不會無意識地發(fā)生;像其它社會行為一樣,它可以被視為一種有目標的行為。不過,催眠情境的一個核心要求是,受術者要將自己的反響認為是不隨意發(fā)生的現(xiàn)象,而并非隨意行為。之所以感到自己的行為是不隨意的,并不是策略動作轉化成了不隨便動作,而是反映了受術者對自己行為的懂得。
斯潘羅斯的觀點是,大多數(shù)社會行為應看作是有目的和隨意的,而被催眠后的行為特征之一好像是,受術者的行為通常被認為是不隨意的。策略行動學說的一個中央思惟是,受術者把自己的這些行為說成是不隨意的。
斯潘羅斯確認了許多包括在“被催眠了”的策略行動里面的行為成分。除了某些可以解釋為不隨意行為的不算以外,它們包括催眠過程絕對于非催眠過程的高反應狀態(tài),以及具有“隱蔽觀察者”跡象的狀態(tài)?磥,人們的被催眠能力好像取決于他們策略地去表現(xiàn)行為的才能,這些行為指的是他們自認為具有了催眠特征的、包括主觀體驗在內的行為。顯然,這是一個非正式的催眠理論,它可能更近似于角色扮演學說。
依據(jù)這個學說,人們在被催眠前所具有的常識,以及催眠師所給予的指令,將決議人們在催眠過程中的行為和體驗。如果事實確是如此,那么在受術者的自發(fā)體驗中,那些以前并不具備的知識以及那些并非催眠師所暗示的內容畢竟從何處而和這個問題很難回答。而且,策略行動學說還闡明:如果確實存在上述自發(fā)體驗,那么在某種意義上講,它們將會減弱受術者對催眠體驗的真實性。
4、遵從和信任學說
瓦格斯塔夫(1981)寫過一本頗為出色的著述,書中具體論述了他在催眠實踐上的看法。他是一個地隧道道的非正式的理論家,他應用服從跟信賴這樣的術語說明催眠行為!白駨摹笔侵甘苄g者的合乎催眠師請求的外顯行為。不外,這種外顯行為并不必定反應受術者的內心信心。舉例而言,受術者可能表示為似乎感到不到疼痛,但其內心可能感觸著痛苦悲傷。“信任”是指這樣一種情形;受術者的心坎信念遵從民眾行為。例如,當暗示受術者的眼簾正變得繁重時。假如他們察覺本人正在眨眼,那么他們就會信任自己正在進人催眠狀況。瓦格斯塔夫以為,內心信念與外顯行動一樣,它們輕易受到催眠環(huán)境的社會須要的影響。
遵從和信任學說可以很好地解釋被催眠者的很多行為。不過,正如費洛(1982)在評述瓦格斯塔夫的著作時所說,我們尚丟臉出,這一學說如何解釋人們在催眠感觸性上的個體差別;也不清楚它如何把主觀體驗作為辨別不同類型的催眠反應的指標。
盡管存在這些批駁,以及該學說的實用范疇有限,但瓦格斯塔夫的著作很值得大家一讀。他這部精彩著作是我所論過的闡述催眠的最好著作之一。
5、變換范型學說
這一學說的主要倡導者為巴伯(1979)。變換范型是他在研究催眠方法時,用以代替他稱之為傳統(tǒng)范型即特殊狀態(tài)(催眠狀態(tài))范型的術語。在性命的最后二十年里,巴伯明確表現(xiàn)他對于傳統(tǒng)催眠術研究方法的不滿;在引文時,他個別只寫“hypnosis”一詞,以此表示自己對該詞的不滿。巴伯好象給自己建立了一個目的,要使以前那些含意多變的術語得到同一。恰是這些含義多變的術語導致人們認定催眠行為是催眠狀態(tài)下所發(fā)生的行為。他認為受術者擁有完成任務的積極態(tài)度、動機和欲望,這使他們能夠按照暗示進行活潑的想象,同時消除與此無關的或者抵觸的思維。
在研究設計方面,巴伯做了大量工作,使設計更加過細奇妙。他的方法之一是使用他所說的“任務動機指令”這一技巧。實驗時,催眠師指點一組受術者十分明白而踴躍地按某種特別方法行為。顯然,受術者是在強盛的社會壓力下執(zhí)行催眠師的指令。實際上,巴伯和他的共事發(fā)現(xiàn),通過使用這種方法,他們常?梢栽佻F(xiàn)其它研究者用通常的催眠誘導方法所導致的許多現(xiàn)象。
不過,我們還不知道受術者是否如實地報告了他們的感受。鮑爾(1967)指出,巴伯試驗方式的社會要求使得部門受術者即便沒有催眠師的領導所要求的感受,他們也就到不得不報告說有那樣的體驗。再者,僅僅證明“義務念頭指令”可以導致某些結果的出現(xiàn),這并不象征其它辦法如催眠誘導就不能產(chǎn)生這樣的結果。巴伯也完整清楚這一點,他辯論道,除非涌現(xiàn)這樣的事實,即在假設受術者處于催眠狀態(tài)以外,不其它任何情理可以解釋它,那么當所有的現(xiàn)象都可以解釋為對暗示的高反應性時,再求助于催眠狀態(tài)來進行解釋便毫無意義(巴伯·哈姆,1974)。
鮑爾對巴伯提出了強烈的批評,他爭辯道:
無論催眠狀態(tài)和任務動機二者的行為怎樣類似,而后者偏向于通過逼迫力氣使受術者公然順從,由此到達其后果。但這種服從并不反映人們的內在感受;相反,催眠,為了滿意外部要求,受術者便按劃定的方式作出行為和匯報。故具備任務動機的受術者的行為不宜作為催眠現(xiàn)象斟酌;催眠現(xiàn)象與暗示性的(以及非暗示性的)“感受”變更相干,這在受術者的外顯行為及語言報告中可以反映出來。(鮑爾、1976,第88頁)
這段話可能代表了大多數(shù)把催眠狀態(tài)視為獨破的、可分辨現(xiàn)象的研究職員的觀點。只管巴伯在后期的著作中(威爾遜、巴伯,1982)表現(xiàn)出比擬弛緩的立場,但要使他接受這樣的觀點是不大可能的。
6、放松學說
顯然,埃德蒙斯特的學說存在許多疑點,其中之一是“清醒催眠”問題。對于一個接受了催眠誘導、屈服全體暗示指令并且按要求充足訓練的受術者,我們怎么可以說他是放松的?埃德蒙斯特從歷史的角度對這種置疑作出答復,他爭辯說,按照傳統(tǒng)的觀點,催眠僅僅包括“睡眠型”的放松方法;清醒催眠不是真正的催眠。這是一個有趣的觀點,但我猜想大多數(shù)研究人員并不會表示贊成。
無論人們怎么批評放松學說,良多被催眠者看起來而且也講演說是極度放松的。不過,我曾讓受術者對尺度放松程序和催眠誘導加放松程序所發(fā)生的兩種放松進行比較,成果發(fā)明,受術者報告說他們在兩種前提下軀體都處于放松狀態(tài),但認知卻各不雷同。特殊是在只使用放松程序的時候,他們呈文說大腦蘇醒;而在應用催眠引誘加放松程序時,他們卻覺得昏昏欲睡。當然,在埃德蒙斯特的學說中,對于兩種放松狀態(tài)之間是否應當存在認知上的差別,其論說仿佛也是含混其辭。不過,埃德蒙斯特的學說依然是極有趣的,NLP與領導第48講:經(jīng)營人際關系資源水庫的領導,很值得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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