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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并會計方法的二元格局及其改進論文
【摘要】合并二元格局在我國的存在是合理的。但這種二元格局并不完美,需要改進。制度創(chuàng)新可以規(guī)避非理性的會計政策選擇行為,明確并入資產出售損益的非經常性可以規(guī)避權益結合法下的盈余操縱行為。
【關鍵詞】二元格局 改進
一、我國合并會計方法二元格局的合理性
自1999年4月21日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全體委員一致投票表決取消權益結合法以來,對于是否應禁止權益結合法在我國使用的爭論從未停止。許多學者認為(儲一昀,2001;鄧小洋,2002),在購買法日益受到青睞的情況下,我國應取消(或禁止使用)權益結合法,從而在我國合并會計方法選擇中以單一的購買法格局取代兩法并存的二元格局。但從最新頒發(fā)的《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中可以預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合并會計方法的二元格局在我國不會改變。筆者認為,盡管單一的購買法格局可以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從而有效降低資本市場的交易成本,但在我國的環(huán)境和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合并會計方法的二元格局是必需的,也是合理的。
第一,我國目前經濟所處的階段和經濟環(huán)境要求保持合并會計方法的二元格局。其一,Bancorp Piper Jaffray(1999)的表明,在合并后的1年內,運用權益結合法的企業(yè)其EPS顯著高于運用購買法的企業(yè),而市場對采用權益結合法并報告較高EPS的企業(yè)股價做出了積極的反應。Barnes等(2002)的研究則表明,在FASB 1999年表達了廢除權益結合法意向的第二天,美國在1992至1995年期間發(fā)生合并交易且全部采用權益結合法予以反映的65家樣本公司的股價下降超過了3%?梢,取消權益結合法將企業(yè)股票在資本市場的表現并進而可能導致企業(yè)合并活動的減少。而相對于發(fā)達國家而言,我國企業(yè)的總體規(guī)模偏小,不通過有效的合縱連橫難以與不斷壯大的跨國公司展開有效競爭。因此,合并會計方法的格局變換具有重大經濟后果,不顧我國經濟發(fā)展所處的具體階段而盲目取締權益結合法將不利于我國企業(yè)規(guī)模的擴大和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其二,購買法的首要是合理準確的確定被并企業(yè)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公允價值的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接以股票市場價格作為整體資產的公允價值;另一種是通過資產評估。其中,由于我國資本市場僅具弱式效率,流通股價格并不能夠反映上市公司的內在價值,因此,第一種方法在和實務中都不具備可操作性。至于資產評估,截至目前,我國尚無一套合理的規(guī)范資產評估行為的準則。同時,資產評估機構薄弱的獨立性、巨大的造假收益和微小的違規(guī)成本都將降低投資者對于由資產評估而來的公允價值的信賴度。尤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中,其關聯交易的實質將迫使被并企業(yè)失去動機也失去能力以敦促評估機構對企業(yè)的整體價值做出客觀的估價。也就是說,在我國當前的經濟環(huán)境下,對公允價值的過度使用存在較大的風險,尤其當企業(yè)并購實質為關聯交易時,采用購買法反映“共同控制”下的企業(yè)合并,極易誘發(fā)收益操縱,因此,保留權益結合法以規(guī)避對公允價值的過度使用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我國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制度及其處于制度變遷過程中的客觀事實也要求保持合并會計方法的二元格局。一方面,我國許多上市公司均由國有企業(yè)剝離而來,大多存在一個同名的控股集團和大量同受該控股集團控制的關聯企業(yè)。因此,以控股集團為主導的企業(yè)集團內部資源整合性質的合并者眾。另一方面,在我國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制度下,政府無論以股東身份或監(jiān)管者身份都對國有企業(yè)的合并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地方政府往往基于政府利益引導企業(yè)合并,從而產生大量帶有濃厚政府痕跡的非企業(yè)行為的合并事項。譚勁松(2003)通過對2000年底以前的10起換股合并案例的發(fā)現,沒有證據表明經濟利益是這些合并的主要目的,而政府為滿足其政策目的的引導行為才是導致合并產生的根本原因。鑒于此,筆者認為,以上兩方面因素的廣泛存在嚴重限制了購買法在我國的全面。從交易的經濟實質來看,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的企業(yè)合并中,主并企業(yè)與被并企業(yè)往往都失去了選擇是否交易和控制交易價格的能力,合并體現出強烈的國有產權自我交易色彩。也就是說,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經濟交易的實質都是國有產權的自我整合,并非一項購買的交易行為,因而也就不具備適用購買法的基本前提,而使用權益結合法則更能反映出該類特定合并交易的實際情況。
二、二元格局下的若干問題及其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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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信元(2000)指出,我國頒布的會計準則應當明確權益結合法與購買法之間的備選或互斥關系。所謂互斥,指一旦合并符合權益結合法的條件,就只能使用權益結合法而不能使用購買法;反之就只能使用購買法。因此,從這個概念上說,新準則對此界定的是一種互斥關系。但實際上,只要存在兩種以上的會計方法可供選擇,就沒有絕對的互斥關系。合并會計方法是否可選擇僅取決于合并各方事先是否有能力使協議符合相應的條件,亦即是否有能力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合理的安排來獲得選擇所需會計方法的權利。也就是說,權益結合法和購買法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自由切換的,其實質是一種備選關系。問題的關鍵在于,合并會計方法的選擇者是管理層而非投資者,這就意味著我們有理由相信會計政策選擇的得益者首先是管理層。換言之,管理層的有限理性行為極有可能產生公司層面的非理性會計政策選擇行為,從而對其他利益相關者造成損害。
具體而言,這種非理性的政策選擇行為及其損害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當實施的激勵機制使管理層收益與企業(yè)的會計利潤相聯時,由于權益結合法能報告較高的利潤,管理層在確定合并會計政策時通常會傾向于選擇權益結合法。而實際上管理層受托行為的成果與采用購買法核算時并無本質上的不同,由此增加的管理層收益實際上構成了委托人的損失。第二,當企業(yè)財務杠桿較高時,由于購買法可報告較高的資產和凈資產從而降低負債率和違約概率,管理層在確定合并會計政策時通常會傾向于選擇購買法。而實際上企業(yè)的償債能力及債權人需承擔的違約風險與采用權益結合法核算時并無本質上的不同,由此實際上構成了對債權人利益的損害。第三,當企業(yè)處于配股或保牌的特殊階段時,由于權益結合法能帶入被并企業(yè)合并前的利潤并產生較高的凈資產收益率,管理層在確定合并會計政策時通常會傾向于選擇權益結合法。而實際上企業(yè)的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狀況與采用購買法時并無本質上的不同,由此完成的再融資和保牌也就有可能對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害。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特定行為是特定制度的必然產物。顯而易見,上述非理性的會計政策選擇行為都是不合理制度下的產物,因此,在信息不對稱情況無法于短期內得到根本改變的情況下,制度創(chuàng)新是對其予以有效規(guī)避的唯一途徑。第一,在績效評價中引入多重考核指標,尤其是與應計制系統(tǒng)不同的現金流動指標。以此,可以有效改進企業(yè)對于管理層的激勵機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風險評估機制及我國的再融資和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機制。第二,引入專家評審機制。一般而言,判斷會計政策選擇行為的程序合理性難度不大,但對其結果合理性往往難以評價,由此嚴重制約了對于非理性會計政策選擇行為的懲處效率及力度。仿效英美法系的陪審團制度從而引入財務報告的專家評審機制,有助于準確評價會計政策選擇行為的結果合理性,降低評價成本并提高懲處效率,從而有效防止非理性的會計政策選擇行為。
(二)權益結合法下的盈余操縱行為及其規(guī)避
一般認為,在盈余操縱防范方面權益結合法存在明顯的缺陷,突出表現在于,采用權益結合法時,由于無需對合并另一方的凈資產和資產進行重新計價與核算,合并后的企業(yè)只要出售被并企業(yè)原已增值但未在賬面上體現的資產,即可瞬間實現收益從而達到粉飾財務報告的目的。誠然,就會計后果而言,采用此法可使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在一夜之間變臉,甚至脫胎換骨。但會計后果并不總是等同于經濟后果,只要阻斷該類盈余操縱的會計后果在我國轉化為經濟后果的路徑,就可以避免其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
顯然,上述會計后果的產生依賴于企業(yè)的出售行為。根據其動機,我們可以把企業(yè)出售資產或商品的行為細分為效率性行為和投機性行為兩種。其中,投機性出售行為是指企業(yè)出售被并企業(yè)原已增值但未在賬面上體現的資產的主要目的在于粉飾財務報告;除此之外為效率性出售行為。對于效率性出售行為,其會計后果與經濟交易的實質相符,不存在盈余操縱。對于投機性出售行為,其目的主要在于IPO、配股和保牌。而無論是我國的《上市公司證券發(fā)行管理辦法》或《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在會計利潤時,都要求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較的低者作為計算依據。根據證監(jiān)會《信息披露規(guī)范問答第1號—非經常性損益》的規(guī)定,企業(yè)對除存貨以外的并入資產的拋售利得都屬于非經常性損益,顯然,我國與此相應的配套法規(guī)已經基本否定了企業(yè)投機性出售目標實現的可能。因此,只要我們進一步明確,對于企業(yè)合并所納入存貨的對外銷售,超過市場平均利潤的部分在計算經常性損益時予以扣除,就可最大限度的切斷該類盈余操縱行為的會計后果轉化為經濟后果的路徑,避免對投資者利益的損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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