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性不對稱與結果不確定性集體行動的邏輯論文
[摘要]經(jīng)典理論認為,由于自身的公共屬性,集體物品會產(chǎn)生外部性,進而易導致集體行動面臨困境。然而,在市場經(jīng)濟體制尚不完善的我國,該解釋并不具有普適性。在我國,當集團目標的實現(xiàn)是以市場交易為基礎時,集團內個體多面臨高談判地位交易對象,因此,通過談判,可能產(chǎn)出公共或私人兩種物品。引入外部性不對稱的概念,能夠修正和補充經(jīng)典理論。建立“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機制,將外部性對稱化,有利于打破該類困境。
[關鍵詞]集體行動;外部性;外部性不對稱;不確定性;合作博弈
一、案例的引入及問題的一般化
與傳統(tǒng)的小農(nóng)戶直接面對大市場相比,農(nóng)產(chǎn)品運銷商作為連接農(nóng)戶與城鎮(zhèn)農(nóng)貿市場的紐帶,在農(nóng)產(chǎn)品的運銷方面,具有規(guī)模效應和降低交易費用等諸多優(yōu)勢,而且與農(nóng)戶直接進入市場銷售農(nóng)產(chǎn)品相比,其對于農(nóng)戶利益是有所改進的。另一方面,在市場經(jīng)濟體制,尤其是農(nóng)村市場經(jīng)濟體制尚不完善的我國,農(nóng)產(chǎn)品運銷商多以買方壟斷者的身份而存在,因此,他們的行為在總體上改進農(nóng)戶利益的同時,又侵害到了農(nóng)戶的部分利益。
一般來說,如果農(nóng)戶能夠與壟斷運銷商進行談判,就有可能促使壟斷運銷商提高農(nóng)產(chǎn)品的收購價格,而如果向同一壟斷運銷商銷售農(nóng)產(chǎn)品的所有農(nóng)戶能夠以集體的形式與壟斷運銷商進行談判,那么,談判成功的概率還會大大提高。然而在現(xiàn)實中,筆者發(fā)現(xiàn),這些農(nóng)戶往往缺乏與壟斷運銷商進行談判的積極性。而且,通過調研,筆者還發(fā)現(xiàn),對于個體農(nóng)戶而言,之所以缺乏談判的積極性,是由于在談判失敗后,往往要獨立承擔因失敗所帶來的損失。而壟斷運銷商則基于這一事實,依靠經(jīng)濟或暴力手段,對農(nóng)戶采取類似于戰(zhàn)爭中所采用的“逐個擊破”策略,即對每一個體農(nóng)戶單獨實施威脅(如果談判失敗,那么,農(nóng)戶將會受到報復和懲罰),繼而通過擴大農(nóng)戶談判失敗后可能遭受到的損失,徹底打消其想要進行談判的念頭。另一方面,當個體農(nóng)戶為改善自身的利益而與壟斷運銷商進行談判時(如要求提高農(nóng)產(chǎn)品收購價格),如果取得成功,那么,也就意味著壟斷運銷商壟斷防線在事實上的瓦解,因此,其他農(nóng)戶的利益也會隨之得到改善。這將使壟斷運銷商的利益大為下降。所以,對于壟斷運銷商來說,與不實施威脅和懲罰相比,實施威脅和懲罰更為可取。
在市場經(jīng)濟體制尚不完善的我國,這一策略除了被諸多的壟斷者所采用之外,還被某些地方政府部門以及某些企業(yè)的領導層所運用。借助于要獨立承擔談判失敗所造成的損失這一事實,該策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社會公眾和企業(yè)員工等主體的談判積極性,并或多或少侵害了他們的利益。
二、經(jīng)濟學領域關于集體行動邏輯的經(jīng)典理論及其發(fā)展評述
哈羅德·拉斯基、R. M.麥基弗以及奧爾森等人,將集團界定為一些有共同利益的個人(個人也擁有不同于組織或他人的純粹的個人利益)。〔1〕在這一概念框架下,集團所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只要某一群體在某些方面有著共同的目標,無論其內部機制如何,個體間具體關系如何,都可將其稱作集團,而為集團利益和與集團利益相一致的個人利益所采取的行動,則又都可視作為集體行動,進而也就包括前面所描述的談判類活動。
從方法上來看,經(jīng)濟學領域關于集體行動邏輯的經(jīng)典分析,主要可分為兩大類:一是被奧爾森等人所采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法,通過引入外部性和公共品理論(主要是準公共品),得出類似于奧爾森所述的“除非一個集團中人數(shù)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強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個人按照他們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xiàn)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這一基本結論;二是被哈丁等人所采用的“博弈論”分析法,通過引入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論,得出在集團內部某方面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會導致成員在選擇是否會為集團目標而采取行動時,出現(xiàn)囚徒困境!2〕當然,在分析小集團時,兩者發(fā)生了沖突(主要是由于對個體對于其相互之間的信息是否完全了解作出的假設不同所致,如果從假設與現(xiàn)實之間的吻合程度來看,博弈論分析法將更為合理)。但是,關于集體行動面臨困境的根本原因,兩者都歸結為,由于為集團目標而采取行動,所生產(chǎn)的是公共物品,因此會產(chǎn)生外部性,進而使得成員傾向于搭便車。也正如奧斯特羅姆所述:“這些模式中的每一個,其中心問題都是搭便車問題”。〔3〕而主要的區(qū)別只在于提出的具體解決方式上。如奧爾森提出了選擇性激勵;鮑莫爾認為政府應該實施強制性干預;〔4〕林毅夫認為要允許成員有退出和強制其他成員退出的權利;①〔5〕奧斯特羅姆強調要實行自治組織管理;等等。此外,諾思在奧爾森等人的研究基礎上,分析了意識形態(tài)的作用!6〕其核心思想是,以擴大化的效用函數(shù)(將道德觀念等意識形態(tài)因素放到效用函數(shù)之中)來代替收益函數(shù),繼而從物質收益和精神收益兩方面來考慮其對于個體決策所產(chǎn)生的影響。
此后,國內外學者圍繞兩個方向對經(jīng)典理論進行了應用和擴展。一是以經(jīng)典理論為基礎,對不同領域、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的相關經(jīng)濟現(xiàn)象進行了解釋。關于該方面的文獻有很多。二是從不同的角度對經(jīng)典的理論模型進行了延伸,如Msangi〔7〕, Pras-ad〔8〕,范紅忠〔9〕,張可云〔10〕等人考察了非對稱外部性(主要指外部性在個體之間分配的不均等,與本文后面所提出的外部性不對稱不同)對集體行動的影響; Poteete〔11〕,曾軍平〔12〕,朱憲辰〔13〕等人考察了個體間的異質性對集體行動的影響;皮建才〔14〕考察了在中國這樣的關系型社會,聲譽收益對集體行動的影響; Zomeren等人〔15〕分析了個體對于集團或組織的認同感對集體行動的影響;
Binmore〔16〕, Kahneman〔17〕,皮建才〔18〕,馮巨章〔19〕分析了公平感對集體行動的影響;等等。
然而,擴展性的研究雖從一些新視角對集體行動的邏輯展開了分析,卻大都側重于探尋影響個體收益或效用大小的具體因素,而對于集體行動面臨困境的深層原因,則同樣堅持“集體物品的公共屬性,導致了外部性問題的存在,繼而使得成員傾向于搭便車”這一基本觀點。而且,已有研究也多以分析確定性事件為基礎。但正如前面案例所述,在現(xiàn)實中,存在著事后結果(行動的成功或失敗)在事前不確定的一類集體行動②,其中又以集體或集體中的個體與高談判地位者之間的談判最為典型,而這恰恰是被已有研究所忽視掉的。進一步來說,對于該類集體行動,盡管個體在談判成功時所生產(chǎn)物品一般具有公共性,進而也容易產(chǎn)生(正)外部性,但是當個體談判失敗后,卻往往要獨立承擔因失敗所造成的損失,即并沒有產(chǎn)生負外部性,因此,此時所產(chǎn)生物品又具有很強私人屬性。從邏輯上來看,在此種情形下,個體之所以缺乏談判的積極性,應該是由這兩方面所共同引起。這也就意味著,將外部性視為該類集體行動面臨困境的主要原因,顯然是不盡合理的。
三、結果不確定性集體行動的界定與外部性不對稱的提出———以集體目標的不同實現(xiàn)方式為切入點
(一)對集體行動的劃分為引出結果不確定性集體行動,先對集體行動進行劃分和歸類是必要的。一般來說,關于集團目標的實現(xiàn),或者說集體物品的生成,有兩種主要的方式:一是通過集團內部自行生產(chǎn),二是通過與其他市場主體進行交易。按照新制度經(jīng)濟學關于企業(yè)與市場的劃分,可以把第一種方式歸結為企業(yè)生產(chǎn)(如果不考慮R&D等技術創(chuàng)新活動,那么就可以簡單的把該類集體行動表述為:通過一定的成本投入,就能得到一個確定數(shù)量的產(chǎn)出①),把第二種方式歸結為市場交易。而從市場機制是否健全的角度來看,關于市場交易,又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在機制較為健全的市場中,與市場主體進行交易,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地位平等,因此,通過討價還價,就能夠達成一致同意的交易條件,也就是說,通過平等談判,就能夠實現(xiàn)集團的目標(一致同意下所達成的協(xié)議);另一類是在機制尚不健全的市場中,與市場主體進行交易,在這種情形下,作為交易對象的市場主體相對于集團中個體而言,通常具有更高的談判地位,而且由于其一般不會做出讓步,因此,雙方很難達成一致同意的交易條件。
基于上述兩個層次的描述和劃分,我們把集團目標或集體物品的實現(xiàn)方式歸分為三類,繼而也就引出三類不同的集體行動。與前述相對應,可分別稱之為內部生產(chǎn)型、平等交易型和非平等交易型集體行動。當然,還可以對上述三類再進行細分,但為便于下面的分析,本文暫且將其定為以上三類。
另外,在這里重點討論一下關于不平等交易型集體行動,因為相對于市場經(jīng)濟體制較為健全的西方發(fā)達國家而言,在市場機制尚不健全的我國,談判地位不平等的現(xiàn)象更加表現(xiàn)為常態(tài),該類集體行動也更為普遍。另外,在后面的分析中會看到,導致其面臨困境的主要原因,也較為特殊。
(二)結果不確定性集體行動的引出與外部性不對稱的提出在談判地位不平等的情況下,集團及其內部成員所謂的目標,往往是試圖通過與高談判地位者進行談判,來實現(xiàn)利益上的改進(因為不滿意于高談判地位者所制定和提出的交易條件)。而對于集團內個體而言,通過談判,可能產(chǎn)生兩個不同結果:一是談判取得成功,二是談判失敗。這也就是說,對于行動的結果,其在事前是不確定的。進一步來講,從發(fā)生變化那部分利益的轉移和分配上來看,在成功和失敗兩種情況下,個體所生產(chǎn)的又是兩種屬性不同的物品:在談判取得成功后,參與談判個體的利益會提高,集團內沒有參與談判的其他成員利益也會相應提高,因此,該個體在此時所生產(chǎn)物品是公共物品或集體物品;而在談判失敗后,該個體一般要遭到高談判地位者的懲罰,進而利益會受到損失,而集團內的其他個體,由于沒有參與談判,會免于遭受報復,因此,對于此時的談判個體而言,其所生產(chǎn)的是私人物品,盡管是“壞”的物品。這一現(xiàn)象也可簡短表述為:在個體談判取得成功時,會產(chǎn)生很大的正外部性,但是當其談判失敗后,卻沒有產(chǎn)生負外部性。本文將此種現(xiàn)象定義為外部性不對稱②。
四、集體行動面臨困境的原因
———基于博弈論分析方法 對于集體行動面臨困境的原因,本文主要應用非合作博弈中的不完全信息博弈理論來展開討論。
為便于分析,采用先以兩個個體組成的小集團作為研究對象,然后再向大集團擴展的研究模式。此外,為盡量地簡化分析,這里暫不考慮個體間的異質性問題,即假設該小集團是由兩個完全相同的個體所組成。③(一)內部生產(chǎn)型與平等交易型集體行動面臨困境的原因分析1.由兩個個體組成的小集團。關于這兩類集體行動,雖然一類是通過集團內部生產(chǎn)來獲得集體物品,一類是通過與其他市場主體平等交易來獲得集體物品,但是,兩類集體行動還具有一個突出的共性,即通過一定的成本投入(采取行動),就能夠實現(xiàn)集團目標。因此,如果從主要的博弈程序來看,就可以具體表述如下:(1)博弈要素參與人:兩個個體(個體1,個體2);
戰(zhàn)略:兩個個體的戰(zhàn)略集合(采取行動;不采取行動);
規(guī)則與支付:兩個個體同時行動。具體的規(guī)則與支付如下:①如果兩個個體同時采取行動,那么每個個體付出C1單位的成本,同時增加R單位的收益(R>C1)。②如果兩個個體都不采取行動,那么付出成本為0,獲得的收益不變。③如果只有一個個體采取行動,那么該個體付出成本為C2(C2>C1),同時,兩個個體都增加R單位的收益。
、芗僭O行動的成本不變,那么個體參與談判的概率為P (R) (R是一個個體認為自身理應多得的收益,而且個體預期的高收益會提高其行動概率,即P′(R) >0)①。⑤上述信息為雙方的共同知識。
(2)貝葉斯均衡的導出
按照上面的規(guī)則與支付,對于個體1而言(同樣適合個體2),只有下列不等式成立時,其才會采取行動:P (R)×(R-C1) + [1-P (R)]×(R-C2)>P (R)×R+0如果將收益與成本之差稱之為利益,那么,不等式左邊兩項就分別表示個體1采取行動的前提下,個體2采取和不采取行動時,個體1所獲得的預期利益。不等式右邊兩項則表示個體1不采取行動,個體2采取和不采取行動時,個體1所獲得的預期利益。
從均衡的角度來看,當上述不等式不成立時,個體1就不會采取行動,同樣的道理適合于個體2,進而也就出現(xiàn)了集體行動的困境。拋開成本及具體成本結構所帶來的影響,關于該不等式,如果其沒有成立,則主要是受到左邊第二項和右邊第一項的影響,而該兩項背后所反映的問題是,某一個體在單獨采取行動時,除了自身能夠獲得一定的利益外,另一個體也能夠無償享有部分利益(從左邊第二項來看,此時個體2雖然沒有參與行動,卻無償獲得了P(R)×R單位的利益,而從右邊第一項來看,此時個體1雖然沒有參與行動,也能夠無償享用P(R)×R單位的利益)。也就是說,外部性問題的存在,使得不等式左邊第二項大大縮小,不等式右邊第一項大大增加,進而增加了其不成立的可能性。這無疑與經(jīng)典理論所提出的觀點不謀而合(雖然與奧爾森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得出的結論出現(xiàn)了一定的不一致現(xiàn)象),即由于集體物品的公共性,產(chǎn)生了外部性問題,進而大大降低了個體為集團目標而采取行動的可能性。
2.由多個個體組成的大集團。關于大集團中的某一個體是否具有為集團及自身目標而采取行動的積極性,如果還是構建博弈模型來探討,那么將十分復雜,而且由于計算的繁瑣,很難得出直觀性的結論。為方便分析,本文所采用的是從上述的博弈思想入手。如果以某一集團為例,那么具體的思路則是:在該集團內,隨著成員數(shù)量的增多,某一個體在采取行動和不采取行動的情況下,所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的差距將縮小,而采取行動,又要付出一定成本,因此,在大集團內,成員必然更加傾向于搭便車。
(二)不平等交易型集體行動面臨困境的原因關于該類集體行動,主要是通過與高談判地位交易對象進行談判,來實現(xiàn)集體物品或集團目標。
但是,正如前面所述,由于談判地位的不平等,使得談判會面臨成功和失敗兩種結果,也就是說,集團目標有無法實現(xiàn)的可能。因此,結合前面對該類集體行動的描述,并引入與成功和失敗有關的概率問題后,可將主要程序具體描述如下:1.由兩個個體組成的小集團(1)博弈要素描述參與人:兩個個體(個體1,個體2);
戰(zhàn)略:兩個個體的戰(zhàn)略集合(與高談判地位交易對象談判;不與高談判地位交易對象談判);
規(guī)則與支付:兩個個體同時行動,具體的規(guī)則與支付如下:①如果只有一個個體參與談判,且談判取得成功,那么,該個體自身會付出C1單位的成本,同時,兩個個體都會增加既定的R1單位收益(R1> C1)。②如果只有一個個體參與談判,且談判失敗,則該個體不僅會付出C1單位的成本,同時還會遭到高談判地位交易對象的報復,導致R2單位的損失。③如果兩個個體都參與談判,且談判失敗,那么,雙方都會付出C2(C20)。⑥個體談判成功的概率函數(shù)為Ps (n) ( n=1, 2; Ps (n)≤1,且單調遞增。即參與談判的'個體越多,談判取得成功的可能性越大①)。⑦上述信息為雙方共同知識。
(2)貝葉斯均衡的導出
根據(jù)上述的規(guī)則與支付,對于個體1而言(同樣適合個體2),只有下列不等式成立時,其才會參與談判:P(R1)×[Ps(2)×R1-C2]+(0-C2)+[1-P(R)]×[Ps(1)×R-C1]+[1-P(R)]×[1-Ps(1)](-C1-R2)>P(R)×Ps(1)×R+0+0首先,不等式左邊前兩項分別表示個體1參與談判的前提下,個體2參與談判時,在談判成功和失敗的情況下個體1所能夠獲得的利益;后兩項表示個體1參與談判,個體2不參與談判的情況下,談判取得成功和失敗時個體1所獲得的利益。其次,不等式右邊前兩項表示個體1不參與談判,個體2參與談判,在談判成功和失敗的情況下個體1所獲得的利益;第三項表示兩個個體都不參與談判時,雙方所獲得的利益。
從均衡的角度來看,當上述不等式不成立時,個體1就不會參與談判,同樣的道理也適合于個體2,進而也就導致了集體行動的困境。而從該不等式來看,拋開成本及成本結構的影響,如果其沒有成立,應主要受到三方面的影響:一是不等式左邊的第三項。該項表示個體1參與談判,但個體2沒有參與談判,談判取得成功時個體1所獲得的利益(應該看到,此時會有P(R)×Ps (1)單位的利益被個體2所無償享用)。二是不等式左邊的第四項。該項表示個體1參與談判,個體2沒有參與談判的情況下,談判失敗后,個體1所遭受的利益損失(此時個體2所遭受的損失為0)。三是不等式右邊的第一項。該項表示個體1不參與談判,個體2參與談判并取得成功時,個體1所無償獲得的利益。
如果僅從不等式左邊第三項及右邊第一項來看,關于該類集體行動面臨困境的原因,也與經(jīng)典理論所提出的觀點相符。但正如本文于前面所述,該類集體行動之所以會面臨困境,還在于某一個體單獨參與談判時,其談判失敗后,要獨立承擔失敗所造成的損失(不等式左邊第四項背后所隱含的問題)。因此,如果將上述三項結合到一起,則恰恰驗證了本文所提出的觀點:個體是否采取行動,主要是受外部性不對稱這一因素的影響。
2.由多個個體組成的大集團。同樣,從上述的博弈思想入手,一方面,隨著集團內成員數(shù)量的增多,某一個體是否參與談判,對談判結果的影響將越來越小,而且即便是談判取得成功,大部分利益也會被其他成員所無償享有,即所生成的物品會產(chǎn)生更大的外部性;另一方面,在成員數(shù)量增多時,高談判地位交易對象為實現(xiàn)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會更加堅定其拒絕某一個體所提出的條件的信念。也就是說,在大集團內,對于某一個體而言,其是否參與談判,對談判結果的影響將顯得更加地微乎其微,而參與談判,遭到拒絕和懲罰的可能性又相對較大。因此,與小集團相比,對于大集團內的成員而言,外部性不對稱性的存在,將使得搭便車問題變得更為嚴重。
五、打破該類集體行動困境的措施———對傳統(tǒng)觀點的補充 如前所述,對于如何打破集體行動的困境,傳統(tǒng)理論提出了選擇性激勵等諸多解決對策。當然,不同的集團適合于采取哪些對策,應該通過具體的分析來確定。然而從總體上來說,這些措施更適合于解決內部生產(chǎn)與平等交易型集體行動的困境。對于不平等交易型集體行動,本文認為,在外部性不對稱的情況下,無論是從打破其所面臨困境的角度來看,還是從效果、效益和公平的角度來看,與采取選擇性激勵等措施相比,在集團內建立起“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機制,將更為可行。該項機制的建立,是為了將個體在行動失敗時所產(chǎn)生的私人物品轉變?yōu)楣参锲?進而實現(xiàn)外部性的“對稱化”,而非內部化,并通過外部性的對稱化,來帶動個體之間成本收益格局的改變。與實現(xiàn)利益和風險的內部化相比,建立這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將更容易為成員所接受,因此,其面臨的阻力也較小。
小結
通過對已有關于集體行動邏輯的分析思路、方法及主要結論進行簡要評述,本文發(fā)現(xiàn),其還存在不足之處,那就是,從現(xiàn)實情況來看,雖然成員傾向于搭便車這一基本結論具有普遍性,但是,將集體物品的公共屬性作為突破口,進而應用外部性理論來分析成員為何缺乏為集團和自身目標而采取行動的積極性,并不具有一般性,在市場經(jīng)濟體制尚不健全的我國更是如此。基于這一點,本文依據(jù)集體物品的不同提供方式,將集體行動劃分為內部生產(chǎn)型、平等交易型和非平等交易型三類。在此基礎上,通過對外部性不對稱的界定,對博弈模型的構建和分析,得出了兩個基本結論:第一,關于內部生產(chǎn)型和平等交易型集體行動,導致其面臨困境的主要原因,傳統(tǒng)的觀點具有較強的說服力,而且提出的對策也相對有效;第二,關于非平等交易型集體行動,引入外部性不對稱的概念,能夠更好地解釋其面臨困境的原因。另外,與已有研究所提出的一系列解決對策不同,本文認為,由于制定和實施成本等方面的約束(尤其是大集團內),當存在外部性不對稱的問題時,為提高個體行動的積極性,更為簡捷和可行的辦法是,針對該類行動,在集團內部建立“一損俱損,一榮俱榮”的機制,繼而通過將私人物品轉化為公共物品,來實現(xiàn)外部性的對稱化,并推動集體行動從非合作博弈向合作博弈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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