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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代建制的了解論文
摘要:要使代建制真正發(fā)揮作用,首先必須搞清楚兩個問題。一是為防止在貫徹執(zhí)行的過程中“代建制”被變形,各建設主體應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代建制;二是如何解決國家出資項目長期存在“工期馬拉松、投資無底洞、質量無保障”問題。為此本文認為,需要將代建制以“初步設計批準”為界分為兩階段進行,并以在實施階段為重點開展代建制。實施階段國家應以目標責任制、風險索賠制和履約擔保制為主線,對工程建設過程實施動態(tài)控制;國家作為委托方,委托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改變傳統(tǒng)的由建設指揮部向使用單位負責的管理模式,改由代建單位向國家負責,確保國家投資資金得到有力控制;在實施階段,使用單位應負責項目建設的外部環(huán)境,包括建設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提供問題;代建單位可以自營設計、監(jiān)理、招標代理等業(yè)務,但不宜自行承擔施工和采購任務,以提高自己的履約能力,合理轉移風險;國家投資管理部門為了保證國有資金得到合理利用,避免不正常的流失,就負責代建單位的選擇、項目功能設計與變更的審查認定、建設資金的管理和工程項目的驗收等工作。為了加深對代建制的了解,文章進一步介紹了代建制與其他幾種相關的建設模式的關系。
1、建設市場與代建制
理論上的建設市場應該是:需方首先提出建設項目的功能要求,建方作為供方向需方提出滿足項目功能要求的報價,得到需方承諾后,建設合同形成;實際上建設項目的主體情況很特殊、也很復雜。例如在一個水利工程項目中,地方政府作為需方提出了建設項目的功能要求;但沒有建設資金,它需要國家資金進入,于是需方的所有權(資方)和使用權(用方)會發(fā)生分離。
目前,國家出資方式有兩種。一種,國家資金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援助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仍以獨立的需方組建建設單位;另一種,隨著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實行,國家資金可以以投資方式進入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中,國家將作為資方、地方政府作為用方合作成為項目的需方,并委托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組建建設單位。為了區(qū)分由地方政府部門作為獨立需方組建建設單位的傳統(tǒng)指揮部模式,我們把后者稱作代建制。
因此代建制具有如下特點:
1)資方是國家,需方分離為用方和資方。
2)建方是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被稱作代建單位。
2、代建制的探討
目前,國家希望通過建立代建制,來解決其出資項目存在的“工期馬拉松、投資無底洞、質量無保障”問題,但在如何建立代建制的問題上,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的落實和探討。如代建制下誰是委托方、從什么時候開始、是否需要分階段進行、各階段的目標和任務是什么、如何劃分建設各方的責權利等等,這些問題不探討清楚,其他問題就不能迎刃而解,最終還是會回到這些問題上來。下面分階段就這些問題談點看法:
2.1 國家資金開始投資至項目初步設計批準為止
使用單位必須認識到:當項目建設需要實施代建制時,為了讓代建單位在實施階段更好地控制風險,國家資金最早可以在項目立項批準時開始介入,最遲可以到初步設計批準。因為,施工圖設計必須由代建單位負責實施,以便代建單位能夠協(xié)調設計與施工的矛盾。
當國家資金需要在初步設計批準前介入時,確定項目造價、工期和功能的任務可由代建單位來完成,但此階段的重點是保證項目功能滿足使用方的要求,因此由項目使用方委托代建單位來實施更合理一些。由于此委托由代建單位向使用者負責,所以工程造價有可能會處于失控狀態(tài),國家應通過建立目標責任制來作為控制造價的措施。如:在委托合同中明確對代建單位進行獎罰考核,獎罰額度可以按超過上一階段目標值的10%-30%來控制,此獎罰的對稱性體現了合同雙方的公平性,同時也保證了各建設主體各自的利益。由于這次對目標值的預計節(jié)省,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節(jié)省,所以獎罰比例不宜過高。
但是,由于代建方為降低項目實施時的風險,希望最終的初步設計預算留有余地,所以,獎勵作用較小,形成的初步設計預算可能會偏高。因此在項目初設批準后,國家應通過招投標重新確定代建單位,并通過比較標書中的工程師預算來重新選擇代建單位,這一措施可以消除導致工程預算偏高的一些消極因素,促使代建單位在目標責任制的作用下降低工程預算價格。
事實上本階段不存在“工期馬拉松、投資無底洞、質量無保障”問題,因此可以由使用方按照國家資金介入前的建設模式進行,即由使用單位按照項目管理制的要求委托工程建設咨詢單位來完成。這樣既可以簡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時能使得在有限資金下實現項目功能最大化。國家可以采用“先借后給”的支付方式,并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審查初步設計,不符合這一要求的初步設計有權不予支付建設資金。
2.2項目初步設計批準之后
該階段主要任務是實現初步設計中的各建設目標。為了解決“工期馬拉松、投資無底洞、質量無保障”問題,必須改革傳統(tǒng)的指揮部模式,實行代建制,國家資金由注入方式變?yōu)橥顿Y方式。為了保證實現預期目標,代建單位應由國家投資管理部門委托,讓代建單位對國家負責,并通過招投標確定。
(1)資方的作用
該階段主要的關注焦點是建設目標的動態(tài)控制。國家可以建立目標責任制、費用索賠制、履約擔保制等來分配主要的建設風險。
為了發(fā)揮目標責任制的作用,應該對代建單位提出的造價目標進行考核,獎罰額度可以控制在超過目標標準的50%-70%;由于這是真正意義上的節(jié)省,標準過低,代建單位會產生寧可花錢不愿省錢的動力,當然標準過高也不符合市場雙贏的規(guī)律。
在索賠制問題上,假如不給代建單位索賠權,代建單位只能增加風險費用。那么當風險不發(fā)生時,國家因無故支付此項目費用受到損失;當風險發(fā)生時,由于此項費用不能抵御風險,造成代建單位破產,結果還是國家受損。因此,費用索賠制是降低工程造價的最合理制度。
(2)建方的作用
代建單位可以自營設計、監(jiān)理業(yè)務,考慮到代建單位以工程咨詢單位為主,注冊資本較低,因此不宜承擔施工任務,以便國家控制建設風險。但是,由于代建單位具有市場行為特征,當代建單位具有自營能力時,國家不應強行規(guī)定代建單位必須將各專業(yè)工作,通過招標形式委托別的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實施。盡管委托方對代建單位進行了上述限制,但代建單位還是根據合同法向委托方提供業(yè)務額10%(包括自營業(yè)務)的履約保證金,作為履約擔保。
(3)用方的作用
使用單位應協(xié)調好參建各方(代建、監(jiān)理、設計、供貨商、承包商)與當地的各種關系,解決好建設用地、用水、用電等資源問題?紤]到政策處理所需的費用彈性很大,且系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不宜由以技術型為主的代建單位承擔,所以該項工作宜由使用方負責實施,國家資金宜以補助的形式由使用方包干使用。
同時,使用單位需要對工程初步設計進行變更時,應首先取得代建單位的書面意見,然后再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代建單位應本著對國家負責,作好參謀工作;國家投資主管部門應根據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的意見,再決定是否批準進行初步設計變更。不管此類變更有否批準,使用單位不得以此來為難代建單位,并在工程驗收時發(fā)難,所以建設項目驗收應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組織。
3、建設市場上幾種常見的建設管理模式與代建制的關系
3.1項目管理制
項目管理制又分項目管理服務和項目管理承包。由業(yè)主委托社會項目管理單位對其項目管理行為進行咨詢、服務,稱作項目管理服務;由業(yè)主委托社會項目管理單位全權行使建設單位項目管理職能,稱作項目管理承包。
這種模式與代建制比較接近,只是由所有權和使用權合一的業(yè)主代替了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地方政府和國家。理論上說,代建單位和建設單位一樣,都可以通過委托社會項目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但是實際上,由于代建單位本身就是項目管理單位,它不存在再次委托問題,因此可以理解為代建制是項目管理制的一種特殊形式。
在政府參與的項目建設中,項目管理制與傳統(tǒng)的指揮部模式相比,由于專業(yè)化的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介入,解決了“只有一次教訓,沒有兩次經驗”問題;但在解決“工期馬拉松、投資無底洞”問題上,筆者認為沒有實質性幫助。建議采用代建制模式來解決這一難題,即由國家投資主管部門委托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實施建設單位職能。
3.2建設監(jiān)理制
建設監(jiān)理是指監(jiān)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建設工程合同以及建設監(jiān)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
其實它是項目管理服務的一種特殊形式,目前實行的是施工階段的建設監(jiān)理制,設計階段和招標階段的建設監(jiān)理尚不成熟,因此較少實施。在實行項目代建制后,由于代建單位本身就是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因此一般不需要監(jiān)理單位介入。但監(jiān)理單位可以在建設市場中繼續(xù)為項目法人提供項目管理服務或咨詢工作;也可以作為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成為代建單位,為國家提供代建服務。
3.3“交鑰匙”模式
由建設單位承包全部建設任務的一種建設管理模式。它是一種費用包干制,除此之外它和項目管理承包制相當接近。
由于“交鑰匙”模式采用費包干制風險較大,由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擔任建設主體已經不大適合;一般應由具有一定規(guī)模的施工企業(yè)來實施較為合理,但這種模式的如何保證項目的使用壽命值得探討,因此筆者認為不適合公益性項目。
3.4總承包模式(EPC):
建設單位將施工圖設計、預備采購和工程施工全部委托給一家單位實施的管理模式。這種模式可以降低建設單位的風險,將一部分風險轉移到了參建單位身上,因此無論是項目管理制還是代建制,建設單位均可采用此類管理模式來降低建設風險。
4、結束語
由于在傳統(tǒng)的指揮部模式下,指揮部由地方政府建立,并對地方政府負責;所以,當國家資金介入時,資金控制完全靠建設單位的責任感;因此在這種機制下容易滋生“工期馬拉松、投資無底洞、質量無保障”問題。
實行代建制,由社會專業(yè)化項目管理單位受國家委托建立代建單位,對國家負責,可以解決“工期馬拉松、投資無底洞、質量無保障”問題。
代建制以“初步設計批準”為界分兩階段進行,并以在實施階段為重點開展代建制。實施階段國家應以目標責任制、風險索賠制和履約擔保制為主線,對工程建設過程實施動態(tài)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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