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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性不正當行為的分析論文

時間:2024-07-04 15:25:04 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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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性不正當行為的分析論文

  【論文關鍵詞】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非法律手段

欺詐性不正當行為的分析論文

  【論文摘要】我國在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過程中,大量出現(xiàn)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原因主要有立法不完善、不健全以及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不法經營者在利益驅動下違背競爭道德;自身缺乏法律意識和消費知識。其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成為一大社會公害。應完善競爭法律制度,明確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運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強競爭道德,以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

  商品經濟的發(fā)展歷史表明,競爭是社會經濟活動,尤其是商品交易活動的重要機制。市場經濟就是競爭經濟。商品生產的價值規(guī)律通過競爭才能得到貫徹。在競爭過程中由于競爭者的共同愿望是最大限度地獲取各自的經濟利益,而在利益的驅使下,必然會產生違背競爭道德和法律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由其是在我國市場經濟剛剛啟動,受文化、道德、經濟利益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已大量表現(xiàn)出來。而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成為一大社會公害。

  一、對兩種主要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透析

  (一)盜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業(yè)信譽的欺詐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商標是區(qū)別商品來源的標志,現(xiàn)代經濟社會,馳名商標在引導人們認牌購貨和為其所有者創(chuàng)造利益方面更是起著無法估量的作用。商標,尤其是名牌商標所凝聚的人類智慧和金錢投入所沉淀的經濟利益及消費者對名牌的信任往往為不法分子所利用。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是一種侵權行為,其手段有:未經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銷售名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等等。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與其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一般來講,知名商品是指能夠得以較長時期并廣泛地銷售、使用,在其相關領域廣為所知并有較好信譽的商品,包括我國評選的馳名商標所指向的商品在內。知名商品“知名”的原因,除了產品質量和知名商標外,還包括知名商品自己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等識別性標志。它會隨商品的聞名而聞名,從而成為消費者認購商品不可缺少的重要標志。但是很多經營者不是采用提高科技進步與效益,而是采用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的手段進行非法獲利,F(xiàn)實生活中,尤以侵犯馳名商品和一些未注冊包裝、裝潢者居多。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姓名,引人誤以為是他人的商品。企業(yè)名稱是表示企業(yè)的性質與其他企業(yè)相區(qū)別的標志,直接代表了經營者,在一定條件下也能起到與商標同樣的識別作用。企業(yè)名稱由字號、行業(yè)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三部分組成。這里,字號是企業(yè)名稱的核心部分,反映了企業(yè)的獨創(chuàng)性。保護企業(yè)字號是保護企業(yè)名稱的實質內容。根據(jù)《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除了擅自使用企業(yè)名稱之外,還包括擅自使用那些無名稱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的投資者在市場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均應受到制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yōu)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在現(xiàn)階段,我國已批準三種認證標志,即方圓標志、長城標志和PRC標志。獲準認證的產品,除接受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規(guī)定的檢查外,免于其他檢查,并實行優(yōu)質優(yōu)價。享有優(yōu)先推選評為國優(yōu)產品等國家規(guī)定的優(yōu)惠。擁有名優(yōu)標志的商鼎容易取得消費者信賴,有利于擴大產品的影響和銷路。因此,偽造或冒用質量標志的行為不僅會直接侵害其他競爭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還會造成產品市場混亂,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偽造產地,主要是通過偽造原產地標志來實現(xiàn)的。根據(jù)《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偽造原產地標志主要是指偽造貨源標記和原產地名稱。偽造產地的本質特征在于其本身的特定標志是用以說明商品的出處,而該標志具有良好的知名度.足以標明商品的質量和信譽。

  它主要是取決于當?shù)氐淖匀画h(huán)境、特定的歷史傳統(tǒng)、民族習慣、工藝等促成其獨具特色的某種商品,如中國的絲綢、日本的家電,因其獨特的質地品味在世界上贏得廣泛的好評.獲得盛譽。這時的產地已不再是一個單純的地理名稱或廠家名稱,而是具有了知識產權性質的特定標志。

  (二)廣告欺詐

  所謂廣告欺詐是指經營者通過內容與事實不相符或可能使人產生模糊判斷的廣告宣傳推銷商品的行為。這里“廣告”應作為廣義理解,它還包括標簽行為在內。因此廣告欺詐既包括狹義上的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廣告行為,也包括虛假或引人誤解的標簽行為。以上兩種行為一般只反映商品的優(yōu)點,而商品的缺點和瑕疵在廣告中都只字不提,所以消費者在廣告的誘惑下,很容易上當受騙而蒙受損失。

  所謂虛假廣告宣傳,主要是通過夸大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段,對商品進行與事實不相符的宣傳。他們或通過用“舉世無雙”、“絕代佳品”、“譽滿全球”、“領導新潮流”等夸大言辭,對商品質量、性能、原材料構成、制作方法、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情況以及對其所提供的勞動服務、技術服務的質量規(guī)格、技術標準、價格、效益等作言過其實、欺騙性的虛假夸大宣傳,或者隱瞞產品質量低劣、假冒貨、滯銷品、過期失效品等真實情況,作虛假的名不符實的宣傳,故意引誘消費者上當受騙。如:“正宗名牌”實際上是冒牌;“出口轉內銷”實際上是積壓滯銷產品,“全市最低價”實際上比正常價高等等,或者發(fā)布一些根本不存在的或無法達到廣告中所吹噓的水平的子虛烏有的虛假信息,引誘消費者上鉤,從中牟利。

  所謂引人誤解的宣傳是指就一般的社會公認的合理判斷而言,宣傳的內容會使接受宣傳的人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被宣傳的商品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對虛假宣傳的認定較容易,因為認定的標準是客觀的,即宣傳的內容是否和商品的真實情況一致。而對引人誤解的宣傳,在認定上就不容易。因為對其認定的標準有很大的主觀性,即以消費者、用戶的主要認識為判斷的依據(jù)。有些廣告在字面上可能是真實的,但很容易造成廣告對象對其所宣傳事實的錯誤理解,實際上隱含著廣告主的欺騙意圖。另外不應只看廣告主是否有主觀上的故意,即使有些廣告因沒有仔細推敲而發(fā)布,也應認定為引入誤解的虛假廣告。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廣告與合理夸張的廣告之問的界限。經營者為使商品廣告具有感染力,給廣告對象留下深刻的印象,常常使用某些合理夸張的手法。而獨特的合理夸張,往往是一則好廣告的特殊價值所在。但合理夸張必須是一般的消費者或用戶依常理即可分辨出的,不致造成其誤解和誤購,對市場的公平競爭也無妨礙。如某化妝品的“今年二十,明年十八”的廣告,屬合理夸張,因為消費者依常理不會得出年齡上倒退兩歲的判斷,而且能體會其明顯的養(yǎng)顏效果。

  標簽作為廣義上廣告的一種形式,也常常被某些不法經營者用作欺詐的手段,主要是經營者在商品上隱匿依法應當標明的商品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產地等,或對此作虛假的引入誤解的表示,它不僅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還可能在使用中給消費者帶來不合理的危險,如在食品或藥品上倒填生產日期、虛假延長有效期限的行為,往往會給消費者造成身心健康上的危害,因此這類行為應嚴格禁止。

  除了上述盜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或商業(yè)信譽的欺詐和廣告欺詐這兩類最常見、最典型的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外,還有很多其他種類繁多的表現(xiàn)形式。如價格欺詐,主要是通過虛假降價、模糊標價、兩套價格、價外加價等手段達到其目的;有獎銷售中的欺詐,即謊稱有獎,實際無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經營者用“托兒”銷售的行為,簽訂欺騙性合同進行騙買騙賣、騙取貨款或商品、損人利己的行為等等。

  二、關于制止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建議

  (一)完善競爭法律制度,明確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

  通過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來嚴厲制裁和打擊進行欺詐性不正當競爭的經營者。同時還要加強執(zhí)法力度,提高執(zhí)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盡管我們已經有了《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企業(yè)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它們從各自不同的角度,對某方面具有特殊內容的假冒、偽造等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規(guī)定,但總的來看,這些規(guī)定過于零散和原則化,缺乏系統(tǒng)性和可操作性。如關于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問題,除了《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外,沒有相應的具體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又過于籠統(tǒng)。這種立法狀況不利于保護名優(yōu)特產品和鼓勵企業(yè)公平競爭。因此應該加緊制定有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對實踐中操作困難的條款應優(yōu)先作權威性解釋,以確保準確有效適用。待條件成熟時,再制定專門法律,強化對知名商品的保護。又如關于企業(yè)名稱專用權的保護問題,現(xiàn)有各種法律保護的都是整體意義上的企業(yè)名稱專用權,對字號的專用權尚未規(guī)定。因此應加快企業(yè)名稱規(guī)范化立法,改變只保護企業(yè)名稱整體,忽視獨立字號保護的狀況,適當擴大著名企業(yè)名稱專有使用權的范圍。

  法律明確規(guī)定行為人嚴格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是使關于禁止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的最重要的制度。法律責任的不明確、不嚴格是造成對此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不力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如果經營者通過多次甚至一次性欺詐性不正當行為所獲得的非法經濟利益,遠遠大干其承擔法律責任時所受到的財產及其他方面的損失,就使法律難以起到其應有的懲戒作用,而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也難于禁絕!斗床徽敻偁幏ā冯m已在條文中規(guī)定了其法律責任,但應加重對這種危害性極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處罰的力度,除嚴格其法律責任外,還要提高罰款和罰金比例或絕對數(shù)額,使經營者從事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無利可圖,并蒙受重大損失,因而不再進行此類行為,其他經營者也畏于懲罰,望而卻步。正如許多老百姓所說的對制假售假者“罰他個傾家蕩產”。同時還要加強執(zhí)法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并賦予行政執(zhí)法機關強有力的執(zhí)法手段,以使主管機關能通過積極主動的查處,將某些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于未然,而將已發(fā)生的行為盡可能地排除于初始階段,或將其危害后果控制在最小限度內。

  (二)運用非法律手段,提高和加強競爭道德,創(chuàng)造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

  在現(xiàn)階段,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成分的多樣性相適應的競爭道德應當是反映競爭參與者正當利益的道德,即義務權利并重的價值取向的道德。所有競爭參與者的直接經濟目的無一不是追求經濟效益,即物質上的利益,沒有這樣的目的也不會導致競爭,所有的競爭道德都是自利的道德。社會主義的競爭道德也不例外。重利自然是競爭的核心,但自利只能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許的范圍和限度內利己不損人的正當?shù)睦妫挥袚p人利己才是違反道德的觀念。所謂不損人就是平等待人,互惠互利,又要講義,義利并重。只有提高經營者的競爭道德水平,才會有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

  此外,提高消費者的自身素質,增強對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辨別意識,提高辨別水平,同時還要同一切欺詐性不正當競爭行為作斗爭。這樣這種行為就沒有了市場,直至消聲匿跡,才能達到市場經濟下公平競爭的良性狀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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