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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聽證:制度民主的價值
立法聽證終于在中國的立法實際生活中出現(xiàn)了。開始它是作為一種嘗試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現(xiàn)于地方立法實踐之中的,廣東省人大環(huán)境資源委員會于1999年9月就《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審議舉行聽證,就是中國立法聽證實踐的先聲。之后便作為一種民主立法制度為國家法律所確認,全國人大于2000年3月15日通過的《立法法》明確規(guī)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方式!苯涍^這樣的發(fā)展,立法聽證對中國立法而言,已不僅是一種立法方式,而且更是一種立法制度。這樣,它對中國民主和法治建設,就具有更大的價值。立法聽證無論作為立法的民主方式還是立法的民主制度,它都是指立法主體在立法過程中應當聽取相關組織和個人的意見,將這種意見作為立法決策的依據或參考,使立法決策合乎民主和盡可能達致科學。立法聽證的根本屬性是同立法尤其是立法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直接相聯(lián)的。但立法聽證作為一種立法的民主制度,它的尤其重要的一個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實施是立法主體的法定職責,而不是立法主體有時可以采行而有時可以棄之不用、在這一立法事項上可以采行而在另一立法事項上則可以置于一旁的非法定的民主立法行為或民主立法措施。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對各方面的主體都有直接的正面價值。實行立法聽證,對立法主體而言,有助于他們充分了解實際情況,從而做出更加符合實際情況的立法決策;也有助于使他們受到啟發(fā)、受到監(jiān)督,使所立之法成為良法,或是使所立之法不至于背離實際、背離公正。實行立法聽證,對利益相關的主體而言,有助于他們直接表達對立法的要求或希冀,也有助于他們監(jiān)督立法過程尤其是立法決策,從而使立法能夠更好地或盡可能地反映他們的合理的心聲、尊重他們的可取的意愿,或是使立法不至于漠視他們的心聲或意愿。實行立法聽證對公眾而言,有助于他們直接參與立法,有助于他們了解和監(jiān)督立法過程和立法決策,從而使立法能夠更好地體現(xiàn)公眾的利益和智慧,更好地表達公眾的意愿。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在立法決策之前以及立法過程的其他有關階段,使各有關方面可以就同一主題在同一場合同一時間從各有關角度發(fā)表意見,引起各有關方面的正面交鋒,從而便于立法主體從多種多樣的矛盾的正面沖突中了解各相關方面的意愿。在這方面,立法聽證比之立法過程中的座談會、論證會具有更大的優(yōu)勢。在座談會、論證會這樣的活動中,通常缺少矛盾的正面的全方位的沖突,參加座談會、論證會的組織和個人,大都就某個特定的角度發(fā)表意見,提出這些意見的過程中大都沒有或缺少相對方的參與和論辯,這就使座談會、論證會所汲取的意見,通常容易成為多種一家之言的匯集,而難以汲取在論辯中產生的具有綜合價值甚至升華了的更高層次的意見。
實行立法聽證制度,可以為相當廣泛的社會主體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經常化的民主訓練的空間范圍。聽證制度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民主訓練、民主宣傳、民主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的課堂,是廣泛的社會主體直接參與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實際演練,尤其是社會公眾直接參與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徑。在我們的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普通的社會主體特別是公眾,直接獲得民主的實踐經驗和實際演練的機會,同一個走向現(xiàn)代民主、現(xiàn)代法治環(huán)境的大國的要求相比,是比較少的,現(xiàn)在有了立法聽證這種制度民主,正可以在這方面彌補我們的或缺。
實現(xiàn)立法聽證制度,可以從一個重要和實在的角度推進中國民主的發(fā)展。中國文化中的社會主體,在民主方面,過去素來是敏于思而拙于行的,一到行,往往就容易出現(xiàn)問題,F(xiàn)在立法聽證為人們提供了這樣一個法定的可以行的場所或舞臺。立法就是決策,就是權利資源的配置,對這樣重大的事情,中國舊時代的統(tǒng)治者是不允許不希望一般社會主體或普通公眾參與的,這就逐漸形成一種傳統(tǒng),以至于中國的社會主體特別是普通公眾,對參與立法,通常既沒有機會也沒有興趣,F(xiàn)在有了立法聽證制度,包括普通公眾在內的社會主體有了這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立法決策和權力資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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