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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完善細化與民間法
法律細化是國家法制完善的基礎,是實現(xiàn)依法治國的基本條件!耙驗榉墒墙⒃诖蠖鄶(shù)人利益的基礎之上,它是‘公意’的體現(xiàn)和契約的結果,它能使各種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人們比較明確和公平地預知到自己該如何行為,知道自己做什么和不做什么,以及后果如何,顯然法規(guī)使社會中人們的關系井然有序,法律的普適性構成社會和諧的基礎!盵1].我國法律是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體現(xiàn),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應最大限度地體現(xiàn)最廣大人民的最大利益,而民間法即民俗“也是當?shù)氐恼、?jīng)濟條件在觀念上的反映”[2].而且,民間法即“民俗總是以一種社會習慣的力量出現(xiàn),成文法無論規(guī)定得多么細致,都不過是社會行為中需要強制執(zhí)行的一部分,民俗雖然沒有刑法那樣明確性、嚴厲性,卻像一只看不見的手支配著人們的具細行為!盵3].“在我國,政府推進性法制的苦心經(jīng)營和依法治國的全民共識,大規(guī)模的立法活動和聲勢浩大的執(zhí)法行動,似乎并沒有改變人們的價值偏好,在現(xiàn)實社會中,許多人依然偏好由習慣、民俗、土政策、土辦法等所謂的‘習慣法’或‘民間法’來解決,加之國家法的缺陷和供給不足、路徑不暢、成本太大、預期不明等客觀因素的影響,使人們總是感嘆法律很不起用,國家法還停留在紙上,遠沒有親近民眾,走入民心,對國家法這種理性建構神化的失望和破滅,推動著一些學者跳出‘法律出自國家的’ 思路,從社會的立場來觀察和思考真正意義上的法和真正起用的法!盵4].產(chǎn)生這種情況,我認為,一是法律粗放,存在漏洞,隨意性大,留給司法執(zhí)法人員的空間太大,而主動權又在執(zhí)法司法人員手里,不便于普通百姓操作,這需要細化;二是大部分法律的內容沒有貼近社會,走進人心,離社會太遠,人們習慣于依民間習俗辦事,法律發(fā)揮不了作用,這需要法律細化時應充分考慮民間法。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法制建設有一個良好的開端。一、法律細化是法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礎。
顧名思義,法律細化就是指法律的具體化、明細化和詳細化,使法律增強其可操作性。法制包括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jiān)督等環(huán)節(jié)的統(tǒng)一,法制的完善也就是以上幾方面的完善,而立法的完善是法制完善的前提和基礎,是法制完善的首要標志。沒有立法的完善,法制的健全和完善就成為空話。而“立法權,從它的理性原則來看,只能屬于人民的聯(lián)合意志。因為一切權利都從這個權力產(chǎn)生,它的法律必須對任何人不能有不公正的做法。如果任何一個人按照他與別人不同的意志去決定國家的事情,那么,他就可能經(jīng)常對別人做壞事;但是,如果由大家決定并頒布他們自己的法律,就決不會發(fā)生這種事情!盵5].立法是實現(xiàn)和加強我國法制的前提和基礎,加強法制首先要制定法律,沒有法律,無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較粗放,也會有法難依,甚至鉆法律漏洞。法律細化是立法向縱深方面發(fā)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整個法制向縱深發(fā)展的要求。法律本身的特征要求法律具備規(guī)范性和明確性、具體性、嚴謹性、邏輯性。立法是整個法制的前提和基礎,而立法的細化給法制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法治社會不僅要求法律在實現(xiàn)社會治理和國家管理中的權威性,把法律作為社會調整的最基本方式,同時也是法的價值理念及相關制度設計的綜合體,是在嚴格依法辦事基礎上形成的一種秩序類型,建設法治社會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它不僅需要法是“善法”,法的體系要結構嚴謹、內容和諧,需要確立法律的至上性,需要秩序、效率與實質社會公正的三位一體化,而且需要建立一系列具體的法律制度,如民主、科學的立法制度、保障司法獨立和公正的各項制度、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的制度,而且需要對國家權力的進行有效制約的制度,這在有著幾千年封建傳統(tǒng)的中國尤為重要。
兩千多年的中國文化,源遠流長,有很多精華。中國法律文化從近代起盡管受到外國政治法律文化觀念、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影響,甚至形式上已接受了英美法、西歐法、前蘇聯(lián)法和日本法的制度、規(guī)則、概念、術語,而且隨著改革開放與國際交往的增加,外國法律的影響還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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