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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身份到契約
在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思想長河中,有一些堪稱“一言而為天下法”的不朽名言,它們宛如這條長河中的璀燦明珠,長久地閃爍著思想的光芒,啟迪著一代又一代人的思考。它們不僅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而且具有跨世紀的現(xiàn)實意義,它們是思想的精華,認識了它們,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說是認識了整個人類思想。其中,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chǎn)黨宣言》中曾論述過〔1〕,后來英國著名法學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明確提出的“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分到契約’的運動!薄2〕。
一、“身分社會”與“契約社會”的比較意義
梅因所指出的“從身分到契約”,準確地抓住了最能概括一定歷史條件下社會根本特征的兩個東西-“身分”與“契約”,并把它們作為區(qū)別不同社會的一個根本標準,即據(jù)此把社會區(qū)分為“身分社會”與“契約社會”。于此我們可以洞悉“身分社會”與“契約社會”的比較意義。
第一,在“身分社會”,身分(出身)是人們獲取特權的主要途徑。“人的肉體能使人成為某種特定社會職能的承擔者。他的肉體成了他的社會權利。”〔3〕在“身分社會”,身分成為確定人們地位高低、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根本標準。身分的本質(zhì)就是講究差別、親疏、尊卑、貴賤,因而身分成了人與人之間的分水嶺,人與人之間一切差別的總根源。在“身分社會”,身分也是配置權力的根本標準,權力來自身分,權力因身分不同而有別,身分越高,權力越大,沒有身分,就沒有權力。身分不同從而使權力更加不平等化、更加特權化,在一個“身分社會”,身分與權力、權威等同,促使人們崇拜權力、崇拜偶象、崇拜身分,唯上是尊、唯命是從,因此“身分社會”是一個人治社會。
而在“契約社會”,契約是設定人們權利義務的常規(guī)手段,契約的本質(zhì)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用契約作為設定人們權利義務的手段,其實是當事人自己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它不象“身分社會”那樣依靠出身繼承而不作任何努力卻獲得種種特權,它主要依靠的是每個當事人自身的努力,通過自由競爭,自己設定權利、自行履行義務、自己承擔責任,契約因而成為創(chuàng)設人們權利義務的種種手段中最合理的手段,它能激發(fā)和維持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契約的基礎是主體平等、權義對等、等價有償,契約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爭取實現(xiàn)權利義務平等的最主要的手段。為了爭取、實現(xiàn)權利義務平等,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討價還價、斤斤計較、力求衡平。契約社會是一個平等社會,它反對特權,反對專制。契約的根本內(nèi)容是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在契約中,每個人都可以依法自由主張自己的意志、捍衛(wèi)自己的自由意志,言論的份量不是由發(fā)言人的身分來衡量而是由言論本身的內(nèi)容來決定,契約面前人人平等當然包括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只有有了言論自由才能有契約自由,因為“契約是指雙方思想的會晤”,“雙方思想沒有見面,也就沒有契約。”〔4〕凡是只有單方意志頤指氣使的地方就不會有契約。
第二,在“身分社會”,講究身分,人分三六九等,這其實就是在人與人之間自設樊籬,使社會分崩離析。這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封建制度就其最廣的意義來說,是精神的動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類世界”〔5〕,在封建社會這種“身分社會”里,人象動物一樣也按綱、目、科、屬、種來分類,等級森嚴。這種社會不利于人們互相交往,不同身分的人與不同身分的人各自劃地為牢、以鄰為壑。人們講究門當戶對、互不交通、沒有平等交流可言,有身分的人與無身分的人打交道覺得有失身分,無身分的人與有身分的人來往覺得高攀別人,這樣,人們都成為了“套中人”。在這種社會里,所有的人都按照出身、財產(chǎn)和職業(yè)分屬不同等級,每個階級都有自己的觀點、感情、權利、習慣和生活方式,他們之間沒有共同的思想和感情,以致于很難相信他們是屬于同一國家的人〔6〕!吧矸稚鐣笔且粋分裂的社會,這種社會其實是一盤散沙,但表面上又用強制性紐帶把不同身分的人湊合在一起。這猶如托克威爾所指出的,以家庭出身來劃分等級的時候,人人總是要首先判明他們所遇到的人是屬于哪個社會階層的,但由于不能一下子判明,因而總是謹慎小心,不能隨意交談,時時提防別人,甚至避免同別人接觸〔7〕。講究身分,無中生有了很多繁文縟節(jié),身分是阻礙人們相互交往的樊籬。講究身分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少數(shù)享有身分人的特權,身分是特權的淵源、身分是特權的實質(zhì)根據(jù),要維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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