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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面子的法律
法律與莊嚴似乎天生就是一對。不論是法典本身,抑或是操法律飯碗的法官、律師,大家一提及與法律有關的事物,自然而然就會聯(lián)想及莊嚴二字。法庭的擺設,法官服的選擇,無不使我們?nèi)ハ嘈欧傻那f重與嚴肅。法律的面子是十足的,一點也不馬虎!但現(xiàn)實中,總讓我想起“老虎不是用肉做成”的故事。我也是操法律飯碗的一員,經(jīng)常聽及人們?nèi)缡窃u述:“你們這一行前途無量,但現(xiàn)實中……!”一個“但”字使我認識到應然與實然差距實在太大。我們現(xiàn)在時常譴責司法人員受金錢之誘,偏袒一方,導致司法不公。但似乎都忽視了人們對法律的不敬與不恭。不管是利益受侵害的一方,抑或是加害之方,在訴訟發(fā)生之后,首先想得都是如何租到權力,所以他們與律師交談之中,最關心還不是是否違反了法律,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而是律師是否與主辦人員熟識。如果律師一口應承,若再加上“鐵哥們”,那么當事人就會心滿意足地走了,好象已打勝了官司似的。訴訟時如此,平常也差不了多少,訂立合同時,特別是企業(yè),他們首先關注的是如何規(guī)避法律,如何鉆法律的空子,如何作到表面合法的情形下謀求利益最大化。如果要分析人們對法律的不敬與不恭,首先我們得去看法文化方面的釋解,我國古代大多將法律與刑事法等同,法即刑、法律就意味著懲罰,這對我國老百姓影響之深之切不須筆者去闡述與證實,所以大凡對我國老百姓法律心理的研究總會得出厭訴的結論。但除了上述的歷史原因外,現(xiàn)今老百姓對法律的態(tài)度,恐怕與我國給老百姓有伸張余地的任意性規(guī)定太少也有一定的關聯(lián),任意性規(guī)定是相對于強制性規(guī)定而言的,此種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加以排除。也就是在老百姓有約定的情形下,以其約定為準;而在其由于疏忽或無知而對有些問題未加以規(guī)定的情形下,以法律規(guī)定為準,也就是法律是幫當事人忙的熱心人。那么老百姓在法律的經(jīng)常的“幫忙”下自然就會喜歡上這個可愛的“熱心人”,也就會在困難時尋求法律的支持。但過多面目可憎的東西,門外的客人就不得不另請高就,即規(guī)避法律。當然這僅是問題的一方面,任意性規(guī)范與強制性規(guī)范的比例是有其內(nèi)在的要求,而且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把上述提法看作一種理想將是更好的選擇,但其于我國的特定之立法現(xiàn)狀卻是有的放矢的。
我們經(jīng)常能夠看到:類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有時更為離奇的是同一法官手中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一個在證據(jù)上及法律依據(jù)上并未有所改變的案件卻經(jīng)歷著三年徒刑到死刑的重大變更。判決的不確定性、預期的多樣與復雜,這才是人們對法律的不敬與不恭的主要緣由。一個很簡單的案件,適用的法律也不會有太大的爭議,但卻有可能作出不同的結論,所以雙方當事人都希望能夠在有生殺予奪之權的人的判斷方面加入一定的影響,以致?lián)u擺不定的天平能偏向他們,所以他們在涉訴時,首先想的不是法律如何規(guī)定,而是如何以金錢或其他手段來施加影響。當然在法律關系極為復雜的案件中更是如此。
實際上,“法治”之所以能成為治國方案的首選,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其預期的確定性。預期的確定性有助于個人對自己行為有預先的評價,商事組織能夠作出長遠的決策:以既定不變的規(guī)則(即法律)為衡器,在預先的收益與損失比較中,來決定做與不做。而在我國,法律實踐的結果卻是預期的不確定性,書面法律與實踐的法律嚴重背離。不是在尊重法律,正確釋解法律的前提下作出推論,而是先有了判決結果,爾后再去尋找支持結果的法律理由,中文的多義又為其提供了溫床。實踐法的不確定性,助長了行為者的投機,也導致了人們對法律的不敬與不恭。很多人也許會將之歸咎于我國法律的不完善,好象實現(xiàn)了法律體系的完備,然后大家都能依法辦事,就可以實現(xiàn)了宏大理想似的,也就會產(chǎn)生了預期的確定性,從而就會矯治了人們對法律的不敬與不恭。
前不久,已有論者指出:“依法治國”與“法治”是不同的概念。依法治國就如上文所說的,首先得建立一個完備的法律體系,讓人們“有法可依”;爾后,立法、司法、行政等均須依照法律行事,即所謂的“有法必依”。說白了,就是造一個法律計量器,而后把需由法律衡量的事宜放到上面,稱出其在法律上是幾斤幾兩。這是否就能做到預期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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