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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方法的異化及其危害-兼析司法過程中司法資源的市場化配置
內(nèi)容提要:司法過程中的法律方法是在司法實踐基礎上所作的理論總結,而不是單純地依據(jù)法學理論進行的邏輯歸納。筆者對目前法學理論界持有的法律方法必然具有正當屬性的觀點表示質(zhì)疑,提出司法實踐中法律方法的異化問題,并剖析其異化的基本形態(tài)及危害。同時,從社會信息經(jīng)濟學的視角論證法律方法的異化現(xiàn)象與司法資源交易行為的辯證關系,指出二者的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相互促進必然會導致司法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和運作,形成司法方法的制度性腐敗。關鍵詞: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異化 司法資源的交易 司法資源的市場化配置
論法律方法的異化及其危害
——兼析司法過程中司法資源的市場化配置
韓德強 郝紅梅
1、何謂法律方法的異化
1、1法律方法異化的具體含義
法律方法 是指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根據(jù)法律分析事實、解決糾紛的方法。它大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nèi)容:一是法律思維方式;二是法律運用的各種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
根據(jù)上述定義,我們是否可以提出這樣的質(zhì)疑 :不是“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根據(jù)法律分析事實、解決糾紛的方法是什么?在此有兩點需要說明:一是在提出這個疑問時,我們已默認法治具有明確、統(tǒng)一、現(xiàn)實的標準,以建立一個明確的論域和平等的對話平臺;二是不論如何表述法律方法的定義,我們都可以對適用法律方法的目的本身提出質(zhì)疑。
這個質(zhì)疑的提出在理論上是成立的。我們知道,體系內(nèi)的目的與方法是可以相互脫節(jié)甚至分離的,在法律體系內(nèi)同樣如此。首先是法律目的的主觀性決定了法律方法的滯后性,模式化的方法跟不上變化著的主觀目的,使目的與方法相脫節(jié)、分離,使得方法所具有的積極作用受到減損甚至消失,從而破壞、對抗目的的實現(xiàn)。其次,適用法律的主體對法律方法的工具性運用,使得方法所具有的可操作性帶有主觀性,非正當目的下的方法操作有可能將方法本身所具有的積極價值降至最小值,甚至產(chǎn)生消極性價值。第三,法律方法只能限制、約束,但不能禁止、消除非正當性的目的。法律方法自身的客觀性不能完全對抗法律目的的主觀性。同時,非正當性法律目的的產(chǎn)生并不排斥法律方法本身的存在。第四,法律方法本身成立與否不以法律目的的性質(zhì)為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講,不“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或不以“維護法治”為目的,同樣可以根據(jù)法律,運用法律方法分析事實、解決糾紛。
這個質(zhì)疑的提出在司法實踐中更是成立的。法學理論界、司法實踐界對此沒有足夠的認識和研究,本文嘗試填補這一空缺,著重分析、探討之。
在此,我們將這種不是“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而根據(jù)法律分析事實、解決糾紛的方法稱之為法律方法的異化 。它是指在司法實踐活動中,司法主體 基于對司法資源進行交易的目的或其他非法治目的,運用法律方法,規(guī)避法律、利用法律漏洞,或因錯用、誤用、借用法律方法,改變或削減司法實踐活動的程序公正或結果公正,致使法律方法喪失其所具有的特有屬性或積極作用的行為和現(xiàn)象。
根據(jù)我國當前的司法體制,司法的存在狀態(tài)一般可分為動態(tài)的司法活動和靜態(tài)的司法制度。本文探討的法律方法的異化問題主要存在于動態(tài)的司法活動過程中,可以更確切地稱之為司法方法的異化 。
1、2法律方法異化與司法資源市場化配置
法律方法的異化有其自身的規(guī)律性,依其在整個司法活動中從量變到質(zhì)變的演化、發(fā)展過程,從理論上可劃分為以下層次:司法資源 交易行為——法律方法的異化——司法的方法性腐敗——司法資源市場化配置。這種層次性涵蓋了以下內(nèi)容:司法資源的交易行為為法律方法的異化提供動力和條件,其在量上的累積演變?yōu)橐?guī);姆煞椒ó惢;法律方法的異化又是司法資源交易行為實現(xiàn)的有效手段或方式,其規(guī);鶎е碌乃痉ǚ椒ㄐ愿瘮∮智治g著正常的司法機體,誘使具有異化因素和性質(zhì)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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