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文學”:主旨、方法與局限
胡水君“法律與文學”被認為是近30年來出現(xiàn)于北美和英國的最令人興奮的跨學科理論研究,也被認為是西方“后現(xiàn)代法律運動”的重要一支。其文學視角不僅讓人耳目一新,也為西方法學及其案例教學帶來了挑戰(zhàn),增添了活力。
“法律與文學”的淵源可追溯到懷特(J.B.White)1973年出版的《法律想象:法律思想和表述的屬性研究》一書,其關注的主要問題包括:文學作品(包括詩、戲劇、小說、散文、童話、新聞報道等)中的法律問題;法律、文學與解釋學、語言學、修辭學等的交叉研究,這主要是將文學批評與解釋學適用于法律領域;法律、文學與正義、倫理、懲誡、壓迫等的關系,這側重于對法律、文學的背景分析;法律對民間文學等作品的保護和管制等。因之,“法律與文學”運動主要有如下觀點:法律與文學緊密聯(lián)系,二者都涉及解釋、敘事、閱讀、書寫、表達,都是語言、故事、人類經驗的交匯之所,作為特定文化世界的話語共同體的語言可以將二者統(tǒng)一起來;可以將文學帶入到對法律和秩序的屬性、正義與非正義、法律的人文背景等問題的研究,文學研究有助于法律倫理屬性的研究,文學思想與實踐為法律中的人文主題提供了洞見;運用文學手法,法律和判決可以得到更加充分的分析等。
人們一般習慣于將“法律與文學”分為兩支:“文學中的法律”和“作為文學的法律”,前者著重于對小說和戲劇中的法律秩序描寫的研究;后者則運用文學批評與文學理論來幫助閱讀和解釋法律文本(法律文本主要包括憲法、制定法、審判和行政規(guī)則、判決意見等),這有時也被人稱為“法律中的文學”。
“文學中的法律”將文學名著看作是發(fā)現(xiàn)法律價值、意義和修辭的媒介,其倡導者認為,文學名著有助于理解一般性的法律問題,如復仇、罪、罰等;莎士比亞、狄更斯、卡夫卡、加繆等人的法律小說也是律師和法官們良好的讀本,它們有助于增強法律家的“法律文學感”。有人說,“在一名律師或者一名法律系學生閱讀了狄更斯的《荒涼山莊》之后,他就不再會對在桌間穿梭的當事人完全冷漠或‘客觀’了”。威斯伯格(R.H.Weisberg)也說,“關于法律的小說……特別是‘法律程序小說’,是通往人類理解的道路!蓖共裼绕渖朴谕ㄟ^加繆、卡夫卡、陀斯妥夫斯基等人的現(xiàn)代小說來分析法律,他的《語詞的失敗》(1984)是運用文學名著方法的范本,在他看來,文學名著為法律的各種人文價值提供了最好的倫理描述,也向我們提供了政府專制的重要教訓。他還提出了“詩倫理學”(poethics)概念,他說,“文學是我們以一種倫理的方式了解法律的一種活生生的、可以接受的媒介”,借助文學來理解法律向人們提供了一種“法律的詩學方法和閱讀的詩倫理學”,“詩倫理學,在其關注法律交流,關注那些被視為‘他者’的人群方面,試圖重新激活法律的倫理要素!蔽核固兀≧.West)也曾經利用卡夫卡的作品來批評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她借卡夫卡的《審判》指出,卡夫卡描繪了現(xiàn)代社會中權威與服從之間的矛盾沖突、個體的異化等倫理問題,這些是遠遠不能用純粹科學分析來說明的,法律的經濟分析者在這一點上無疑太過“樂觀”,太過理性了。
“作為文學的法律”將法律視為同任何其他文學故事一樣可以被理解和解釋的故事,其倡導者主張運用更為廣泛的文學批評方法和理論來分析法律文本、考察法律樣式同法律修辭學的屬性,這實質上是將文學理論和文學分析的技巧和方法適用于法律,因之,語言、文學批評手法以及解釋方法的運用尤其受到了重視。諸如“講故事”、修辭學、隱喻、寓言以及敘事等都被廣泛運用到了法律領域。作為“講故事”的書寫與作為“科學”的書寫針鋒相對,通過講述基于個人切身經驗、虛構的故事乃至奇聞逸事,人們可以描述一種有可能獲得讀者認同(或者讓其摸棱兩可)的共同經歷,讓人們洞察為法律的權威性文本所忽略的一些方面,并在法律話語中穿插一些沒有在法律的官方故事中被提到的人群的視角,從而揭示現(xiàn)代法學的普遍“思想形式”。此外,法律解釋也被認為是文學解釋的一個特定種類,解釋方法以及法律文本的意義也得到了關注。目前,解釋方法在憲法學界尤為流行,費什(S.Fish)、費斯(O.M.Fiss)、列文森(S.Levinson)等都是運用這一方法的代表。解釋方法的運用產生了如下問題:法律解釋能否超出作者原意?基本的文學解釋方法能否被用來發(fā)現(xiàn)法律研究的最好解釋框架?為了發(fā)現(xiàn)法律文本的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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