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立法質量與質量立法──歐美臺立法質量立法研究(二)
三、關于法的形式、名稱和調整范圍的立法
任何法都有形式、名稱和調整范圍問題 法都需要采取一定的表現形式,例如以憲法、法律形式表現,或以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形式表現。每一種法的形式又總要冠以一定的名稱,比如稱為法、律、條例或稱為規(guī)則、細則、辦法。而無論哪一種形式、哪一種名稱的法,又都有其應有的調整范圍,例如,以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的事項為調整范圍,或以行政管理、經濟建設、文化建設之類的事項為調整范圍。這些不同形式、名稱和調整范圍的法,應由不同的立法主體產生,它們表現出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級,調整不同的社會關系,解決不同的社會問題。它們在一國法的體系中占據自己應有的地位,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從不同的側面共同擔負著法所應當擔負的使命。
法的質量與法的形式、名稱和調整范圍 法的質量問題同法的形式、名稱和調整范圍問題,有明顯的關聯。如果一國不同級別、不同層次的立法主體,所能采取的法的形式、法的名稱沒有區(qū)別,它們制定的法在調整范圍方面沒有必要的界限,則該國法的形式體系和法的部門體系亦即法的體系便是紊亂的。在這種紊亂的情況下,立法者難以清晰、恰當地運用必要的法的形式、名稱來解決立法調整的問題,法的形式、名稱與法所調整的內容,便可能經常出現文不對題的情形。法律可能經常規(guī)范了屬于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的事項,法規(guī)、規(guī)章可能經常規(guī)范了屬于法律規(guī)范的事項,于是上位法越俎代庖地解決屬于下位法解決的問題,下位法侵權性地解決屬于上位法解決的問題,這種現象就會比比皆是。在這種紊亂的情況下,立法質量不待說是難以得到保障的。
因此,必須看到,為保障立法質量,立法者的重要職責之一,就是要使所立之法獲得適當的、科學的形式和名稱,調整應當由這種形式和名稱的法調整的事項,而不使所立之法采取不適當的形式和名稱,解決不適當的問題。完好地履行了這一職責,所立之法才算是合乎應有質量標準的法。正確地解決法的形式、名稱和調整范圍問題,也因此屬于解決法的質量問題的任務之一。目前中國法的質量存在的問題之一,也正在于不少法的形式、名稱和調整范圍存在弊端。在這方面借鑒國外、境外的有關經驗,對我們同樣是有必要、大有益的事。
法的形式和調整范圍制度的一個范例 國外、境外關于法的形式、名稱和調整范圍的立法規(guī)定,由于國情的差異,尤其是由于立法體制、法律文化傳統和語言文字方面的差異,有著明顯的不同。法的形式和法的調整范圍問題,多在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中作出規(guī)定,法的名稱問題多在其他法律或法規(guī)、規(guī)章中加以規(guī)定。有的也在相當于立法法之類的法律、法規(guī)中設專門條文予以規(guī)定。
前羅馬尼亞《規(guī)范性文件草案的制定和系統化的立法技術總方法》是比較清楚地確立關于法的形式和調整范圍制度的一個范例!读⒎夹g總方法》在其第三章中設專節(jié)規(guī)定了關于法的形式及其調整范圍的制度,并規(guī)定了與法的形式和調整范圍相聯的有關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和特征在于:首先,將法的形式分為五種,即在憲法之下設定法律、法令、部長會議和中央國家管理機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和地方國家管理機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
[1] [2] [3]
【立法質量與質量立法──歐美臺立法質量立法研究二】相關文章:
立法04-29
地方立法的思考04-29
對話工資立法04-29
老撾外資立法與中國外資立法的比較分析05-02
論道德立法04-28
大災催生盡快立法04-28
語言立法與語言政策04-29
為天空立法的人04-27
為天空立法的人04-27
關注勞動合同立法 職工踴躍參與立法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