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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老大媽怎么就不能成為人民陪審員?
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來,各級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開始在更加規(guī)范的軌道上積極展開。日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當?shù)厣鐣鹘绻_選任100名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人民陪審員。相關報道稱,此舉意味著今后坐在審判席上的陪審員將不再是居委會的老大媽。 (見2005年月1月11日《中國青年報》)
如果說將“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作為選任人民陪審員的技術性考慮,這未嘗沒有道理,因為在法庭上要對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的適用作出判斷,沒有一定的文化程度是比較困難的,甚至可能會影響到司法公正。過去存在的“陪而不審”現(xiàn)象也從某種角度反映了人民陪審員素質(zhì)與職責履歷的不相適應。
但是,對過去人民陪審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也不能一味把原因都歸結(jié)到人民陪審員的素質(zhì)上去,而應該多角度地分析。比如人民陪審員具體制度設計的合理性,人民陪審員職責定位的科學性,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的目的性等等,對于這些問題我們是否都已經(jīng)理順或認識清楚?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本質(zhì)在于體現(xiàn)司法活動的人民性,人民陪審員通過參與法院審判活動,一方面通過直接對具體案件的意見表達,體現(xiàn)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意志;另一方面也直接監(jiān)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確保人民法院公開、公平、公正地審判好案件;谶@樣的目的,人民陪審判員的選任無疑應當具有廣泛性,應該不排斥任何階層的人民群眾都有被選任為人民陪審員的機會,因為只要是生活于我們這個社會中的心智健康的成員,應該說都具有相應階層意志上不同程度的代表性。
那么,居委會的老大媽怎么就不能成為人民陪審員呢?那種建立在居委會職責上的閱歷和經(jīng)驗難道不足以使她們對案件中相關的生活事實作出“是”與“非”的判斷嗎?其實基層人民法院許多案件中的糾紛,恰恰是居委會老大媽們最有發(fā)言權,最摸得到“門道”。她們看似不專業(yè)的表達,通常正反映了老百姓對我們這個社會法律和“公序良俗”最樸素和最廣泛的認知。在婚姻家庭糾紛和相鄰糾紛等普通民事案件中,她們的優(yōu)勢是無可置疑的,是用“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所無法替代的。
其實,《關于人民陪審員選任、培訓、考核工作的實施意見》中也只是規(guī)定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取,并沒有把居委會老大媽們完全拒之門外,這樣的規(guī)定是符合實際的,給我們預留了兼顧社會各個階層的空間。所以,如果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是“一刀切”地不再選任居委會老大媽為人民陪審員,顯然就是不妥當?shù),是犯了教條主義的老毛病。
在選任人民陪審員的的問題上,我們不能因為強調(diào)所謂“專業(yè)”素質(zhì)而淡化人民陪審員本身應有的“群眾”特點,如果僅僅強調(diào)“專業(yè)”,我們又何必要到普通老百姓中去選人民陪審員,多招點法官不就行了嗎?顯然人民陪審員的意義從根本上講不在“專業(yè)”。一旦把“大學?埔陨衔幕潭取弊鳛橐粭l死杠杠,在現(xiàn)有的國情下就等于排除了絕大多數(shù)人民群眾成為人民陪審員的機會,似乎誰的學歷高誰的發(fā)言權就大,從而使這項制度在“知識歧視”下失去公正的基礎。對此,我們必須警惕。
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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