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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轉付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律師費轉付制度,是指從法律上確立由有關責任方(過錯方)承擔無辜方或無過錯方因采取法律救濟措施(如提起訴訟、仲裁)而產(chǎn)生的律師費(如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律師費、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確認有罪后承擔受害人的律師費等)的制度。目前,我國對此還沒有做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學界和律師界不斷有人在呼吁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大多法院以沒有相關規(guī)定為由對律師費轉付的訴訟請求不做判定,可喜的是已經(jīng)有一些法院在進行這方面的嘗試。例如,2003年6月新疆奇林電子有限公司狀告烏魯木齊市乾豐信息有限公司一案在烏市沙依巴克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塵埃落定,法院判決結果不僅要求被告給付原告貨款和償付利息,并且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200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作家劉元舉訴電視劇《走向共和》編劇之一、中國青年報編委張建偉涉嫌剽竊案做出一審判決,判定張建偉賠償經(jīng)濟損失和為本案訴訟支出的費用及律師費11581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了這一判決。2003年12月何慶魁、高秀敏訴遼寧電視臺、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等四單位侵犯著作權糾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定遼寧電視臺和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還應承擔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及律師費!
張元欣律師較詳盡的闡述了這一制度的重要性,他說:“除了符合立法本意,體現(xiàn)公平與正義外,還有以下重要意義:
一、為經(jīng)濟建設保駕護航,為依法行政創(chuàng)造更多的條件。在以前的司法實踐中實行”誰請律師誰花錢“的做法,使許多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因經(jīng)濟原因不能聘請律師提起訴訟,阻礙了經(jīng)濟流轉的正常運行,也不利于行政處罰的當事人通過訴訟對行政機關的監(jiān)督。
二、維護國家民族利益,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由于外方當事人的違約或侵權行為給我國當事人造成了損失,由其承擔我方實現(xiàn)債權的律師費用是符合國際慣例的,有利于維護我國的國家民族利益。
三、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解決公平與效率的問題。
四、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聘請律師的積極性會得到很大提高,從而促進我國律師業(yè)的發(fā)展。
五、有利于減少經(jīng)濟領域的不誠信和故意違約行為。
六、有利于有效遏制日益泛濫的惡意訴訟或纏訟。近幾年,一些訴訟的原告方并非出于權利受到侵害的原因而啟動訴訟程序,其真實目的往往在于通過媒體對案件審判的關注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身價’,也有的將惡意訴訟當作報復他人的一種手段行使。這樣,對方當事人因此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等損失在實踐中通常難以得到補償,損害了其合法權益,也在很大程度上浪費了本來就有限的司法資源。讓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律師費,可以為惡意訴訟設置一道障礙!痹橐辉凇吨袊蓭煛飞献恼f這一制度是“中國司法改革的最佳切入點”。學界、律師界都在力圖推動這一制度的最終出臺。但以上論述均沒有對這一制度中亟待解決的理論問題和操作障礙進行深入的思考,本文試從目下存在較多爭議的幾個方面來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具體的操作性建議。
一、“律師費轉付”的法律依據(jù)
有人從委托代理關系的角度提出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不符合委托合同的基本原理,原因是: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簽定的委托合同一般屬于有償委托合同,受托人是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服務,那么委托費用自然也就由委托人來負擔。這符合委托代理的法學基本原理。委托人不支付委托費用而由第三人支付,是不符合該法學基本原理的,從這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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