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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審判方式改革中書記員角色的重塑
所謂審判方式,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方式。審判方式改革是以保證司法公正為目的,以公開審判為中心,以強化庭審功能、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強化合議庭職權為內容。其主角是法官,因此闡述法官在審判方式改革中應該怎樣做的論文屢見不鮮,但討論書記員在審判方式改革中可以做些什么、應該做些什么來促進其發(fā)展的文章卻鮮有所聞。然而,法官與書記員分別是人民法院工作這出“戲”中相輔相成的主角和配角,如果少了配角,這出“戲”就唱不下去。?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踐,試就審判方式改革中書記員角色的重塑作一探討。?
人民法院的書記員,指在我國各級人民法院中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業(yè)務的其他事項,也可以對案件的審理提出建議的司法工作人員。人民法院的書記員工作,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項專門性很強的司法業(yè)務工作。人民法院書記員的工作水平和完成情況,密切關系到審判案件的質量與辦案效率。因此,在當前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的過程中,書記員加緊完成對自身的重新認識,使自我言行和素質服從于新的角色,盡快適應新形勢提出的要求,促進審判方式改革的順利進行,這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是一個急需解決的實踐問題。?
一 對現(xiàn)行書記員角色的評述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設書記員,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并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边@一規(guī)定用立法的形式規(guī)定了書記員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但是現(xiàn)行書記員所扮演的角色的缺陷也是明顯的:
。ㄒ唬┞氊煵磺,角色模糊?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是書記員職責的重要法律依據。書記員工作職責,一是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二是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然而,“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卻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概念,全國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官認為書記員就是聽法官的,叫干什么就干什么,叫怎么干就怎么干;有的法官甚至讓書記員代書判決、審理報告;而有的法院書記員較少,有的法官甚至就自審自記……?
當然,程序法也是書記員職責的具體的法律依據。但書記員的職責規(guī)定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中,關于書記員職責的規(guī)定之間沒有系統(tǒng)性,書記員必須經過長期的實踐之后才能系統(tǒng)地掌握其要領,而此刻一般也就是書記員升為代理審判員之時-不再干書記員的工作。?
(二)工作被動,角色消極?
長期以來,人們總認為書記員不過是抄抄寫寫、辦辦雜事,甚至認為書記員可有可無。由于別人的不重視,書記員自己工作起來也就沒有熱情,沒有改革意識。大部分書記員認為自己是處于從屬的地位,相對于法官的工作而言是一個配角,只要做好記錄、送達及訂卷等工作就可以了,自己不重視自己。因此,書記員就不能積極地為深化審判方式改革盡力,起到自己在審判方式改革中應有的作用。
二 審判方式改革中書記員角色的重塑
現(xiàn)行書記員角色的消極意義是舊的審判方式弊端的必然體現(xiàn)。審判方式改革,要求書記員成為一個職責明確、工作積極的角色;要求書記員提高自身素質和工作效率,當好法官的配角。?
。ㄒ唬┟鞔_職責,角色清晰?
書記員明確自己的職責,有利于劃清法官與書記員之間的權利義務,減少工作摩擦,提高工作效率。筆者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書記員的職責為:?
1.訴訟中的八項基本任務:?
訴訟,是一個案件從“收案”經“審理”到“執(zhí)行”的完整活動過程,是依程序法進行的。書記員訴訟中的八項基本任務為:?
第一,協(xié)助審判員做好收案審查,認真辦理收案的各種手續(xù),把好訴訟的第一道關。?
第二,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一個案件經過收案的審查之后,一旦確定審理,書記員就要依法完成開庭前的大量事務性構成工作。這些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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