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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選擇
「中文摘要」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關鍵在于改革我國現行的違憲審查體制。代表機關監(jiān)督憲法的實施是一種不完全的違憲審查體制,增設憲法監(jiān)督的專門委員會也難以保證其有效性;而普通法院違憲審查體制并不適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可以為我國的政治體制所兼容,有利于在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原則基礎上,健全依法行使權力的制約機制。建議設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把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監(jiān)督與憲法委員會的專門違憲審查結合起來,實行以憲法委員會為主的違憲審查體制。「關 鍵 詞」違憲審查制度,違憲審查模式,選擇,憲法委員會
如何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內容。多年來,法學界對此進行了廣泛的探討,并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各種設想和見解。筆者認為,構建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需要的、富有實效的違憲審查體制,實質上也是對我國現行政治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因此,我們既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fā),又要堅持改革與開放的觀點,吸取和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經驗,改革和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本文擬對法學界提出的違憲審查的幾種主要的模式進行分析,并著重闡述實行憲法委員會式的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的可行性及其框架結構。
一、設立憲法監(jiān)督的專門委員會難以保證違憲審查的有效性
健全和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憲法監(jiān)督機構,這已經成為學者們的共識。那么應當設立什么樣的憲法監(jiān)督機構呢?不少學者傾向于在不改變現行的違憲審查體制的基礎上,增加設立專門委員會性質的“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1](為敘述的方便,本文統(tǒng)稱為“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持這一主張的學者認為,設立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的主要理由和優(yōu)點是:第一,設立這樣的機構符合我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體制和基本原則,并不影響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法律地位;第二,現行憲法中對專門委員會的設置、法律地位及職權都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增加一個新的專門委員會不涉及憲法的修改,有利于憲法的穩(wěn)定,在操作上也較為簡便;第三,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作為一個常設性的機構協(xié)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事憲法監(jiān)督,可以從根本上克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組織上的局限,有利于實現我國憲法監(jiān)督的權威性和經常性。上述主張把現行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完善簡單地歸結為只是缺乏一個常設性機構和具體的操作規(guī)程,而忽略了違憲審查的有效性與違憲審查體制的內在聯系。設立憲法監(jiān)督委員會固然符合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現行體制,也不涉及憲法的修改,在操作上比較簡便,然而也正因為這一方案未涉及現行憲法監(jiān)督在體制上的改革,不能從根本上克服我國違憲審查的軟弱無力狀況,以保證其有效性。
把憲法監(jiān)督機關從全國人大擴大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是現行憲法在完善違憲審查體制上的一個重要舉措。在現行憲法的起草過程中,對違憲審查制度予以了相當的關注,最終確定采取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jiān)督憲法實施的體制,同時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下設立的專門委員會的輔助作用,以保證違憲審查的權威性和有效性。[2在現行憲法第67條中明確規(guī)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監(jiān)督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guī)和決議。憲法第62條還規(guī)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同時,《全國人大組織法》第37條規(guī)定:各專門委員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規(guī)章,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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