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容:和諧社會的憲政之道
內容提要:寬容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精神。和諧社會的憲政之道首先是寬容之道。寬容的憲政建設要求我們勘正忽視公民基本權利“基本”屬性的錯誤認識,確立憲政民主觀的民主思維。
關 鍵 詞:和諧社會,寬容,基本人權,民主,憲政
現(xiàn)代社會是一個由許許多多不同部分構成的異質社會,[2]求得社會不同群體間的和諧共存是一個古老的政治理想。[3]我們建設的和諧社會是一個“和而不同” [4]的民主法治社會,寬容是其基本精神,憲政建設是其必經(jīng)之道。和諧社會的憲政之道是一條寬容之道。
一、寬容[5]的雙重內涵
在16世紀教派分裂和異端迫害的時代,“寬容”一詞從拉丁語和法語中借用而生,意指對異己信仰的容忍。[6]宗教紛爭語境中的寬容意味著他者的錯誤和墜落,其潛臺詞是 “人都是人,但是真理卻只能是真理”。[7]寬容表達了宗教權威與異端的關系,是對權力行使的禁欲主義規(guī)勸,“它實際上是一種放棄,代表可能有權力的人放棄把他的信仰和行動方式、總之是他認為合適的生活方式強加給其他人。”[8]在宗教信仰自由已經(jīng)成為一項公民基本權利的今天,寬容理念作為“一種個人的美德和集體的美德”[9]為人們所提倡。作為“自由的必然結果”[10]的現(xiàn)代寬容,依舊是一種關涉權力行使的理論。[11]《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認為,寬容是指“一個人雖然具有必要的權力和知識,但是對自己不贊成的行為也不進行阻止、妨礙或干涉的審慎選擇。”[12]對于指涉不同主體間相互關系的寬容范疇,我們可以從兩個不同角度來論述:“一是從寬容的‘主體’的角度出發(fā),把寬容視為一種個人態(tài)度;二是從寬容的‘客體’的角度出發(fā),把寬容(容忍) 視為一種解決和處理公眾事務的需要,或者說,把它視為一條原則,運用于一個抽象和不可確定的、由在同樣問題上存在的不同看法和做法構成的領域,一個由容忍的極限劃定的領域!盵13]
1.作為一種個人態(tài)度的寬容
作為一種個人態(tài)度的寬容,與對人的特定概念和認識密切相關。在寬容者的眼中,每個人都是人,而且是獨一無二、“各不相同”的人。寬容者認為,不管人與人之間存在什么樣的差異,他們都是人,大寫的“人”。所以,“在具體情況下,即使條件允許,他也不會去損害他人的權利——這個他人與他‘不同’,即在同樣的問題上與寬容者持有大相徑庭的看法、見解或標準,而且/或者該人的態(tài)度、在特定情境下的行動或總的行為方式均與寬容者所贊同的方式截然不同”[14].在認識作為一種個人態(tài)度時的寬容時,我們應該注意以下三點。一是寬容者因為大家都是“人”而寬容,即因為“相同”——并非差異——而寬容。換言之,寬容者所“容忍”的并非他人完全不同的觀點、見解、行為方式或者生活模式,而是這些人作為一個種類(“人”)的存在;趯ν惖淖鹬,寬容者會容忍那些不同于他堅信是“真”的觀點、看法和標準,或者那些完全不同于他堅信是“善”的行為方式和做法,而不管這些行為和做法出自誰或由誰表現(xiàn)出來。他當然也不會以“捍衛(wèi)” “真”和“善”、清除“錯誤的”思想和“惡劣的”做法為借口,去損害異已者的權利,甚至除去那些持有這些想法或采取這些做法的人,即為了消滅這些思想,去消滅那些體現(xiàn)了這些思想的人。二是作為一種個人態(tài)度的寬容是一種包含反對的寬容。這種寬容并不意味著寬容者不應該反對,或不應該與他不贊成的觀點和行為方式作斗爭。三是作為個人態(tài)度的寬容是沒有限度的。寬容產(chǎn)生的基礎是人之為人的共同性,而對人之基本權利的尊重是沒有限度的。所以,作為一種個人態(tài)度的寬容是一種無限寬容。[15]
2.作為解決和處理公共事務原則的寬容
作為解決和處理公共事務原則的寬容是一種有限度的寬容,它從寬容對象的層面——我們對于什么觀點、做法和行為方式應該寬容,而對于其他的則應該反對——揭示了寬容的限度。在確定寬容的限度時,我們必須采用迂回的方式,即先確定不可容忍的事物,因為我們“不可能提出一種肯定的標準來作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