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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銷售中的雙倍賠償---楊某訴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商品房買賣案
案情簡介;1998年初,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通過印發(fā)宣傳材料等方式銷售其所興建的紫金花園期房,該宣傳材料稱紫金花園24-26層房屋附空中花園及泳池,并印有三面臨窗封閉式空中花園的圖片。同年7月12日,楊某根據(jù)該宣傳材料及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工作人員介紹,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買紫金花園第2座25層B單元期房的訂購書,并于當日及7月30日分兩次付清購房款1746536元人民幣。同年12月9日,楊某與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訂立了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合同標明:該房建筑面積189.89平方,另附設花園及泳池面積約91.65平米,合同書附有該房平面結構示意圖,與宣傳材料所載內容一致,但合同書中對空中花園立體結構沒有具體說明。合同還規(guī)定了買方不如期交款,賣方不如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但未對房屋建筑結構問題規(guī)定違約責任。2000年6月28日,某房地產公司按約向楊某交付房屋,楊某經查驗該房所附花園結構為四周僅有鐵欄圍護的全開式露臺,與宣傳材料圖片中所顯示的三面臨窗全封閉式空中花園嚴重不符,且房屋質量存有嚴重問題。故楊某向法院起訴,要求1.解除雙方房屋買賣合同2.責令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返還購房款人民幣1746536元,并按購房款額的一倍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一審認為楊某是為生活消費購買該房,其行為應屬消費行為,其權益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經勘驗,某房地產公司印發(fā)的宣傳材料與房屋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其行為應認定為欺詐行為,所以判決支持了楊某全部訴訟請求。
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上訴,二審法院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xié)議:1.雙方房屋買賣合同自行解除2.某房地開發(fā)公司退還楊某全部購房款,并支付房款的一半賠償楊某損失。
律師點評:
近年來,消費者因購買商品房與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發(fā)生的糾紛越來越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往往在宣傳時夸大其辭,致使許多購房者買后大呼上當受騙,主張對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欺詐行為實施雙倍賠償?shù)那闆r越來越多。對此類糾紛,法院在處理中也大不一致。根據(jù)2003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當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視為要約時,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屋買賣合同,亦應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jù)第8條和第9條規(guī)定,在下列情形下,購房人可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房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賣給第三人2.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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