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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輕工住宅總公司訴上海市農工商房產經營公司房屋參建糾紛一案
原告:上海輕工住宅總公司,地址:本市山西南路二百號。法定代表人:胡金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健,上海市白玉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市農工商房產經營公司。地址:烏魯木齊北路五O五號六O二九室。
法定代表人:何治平,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毅,房產經營銷售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羽,上海市第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輕工住宅總公司訴被告上海市農工商房產經營公司房屋參建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陳健、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毅、宋羽到庭參
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原告下屬單位四川北路東寶指揮部因需要落實動遷房、,
與被告簽訂《咨詢合同》、《住房參建協(xié)議書》各一份,并給付被告定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及咨詢
費人民幣二十一萬一千五百元。原告付清定金后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有關房屋資料未果,原告不敢繼
續(xù)付款。事后原告派員調查證實,被告非屬參建國和一村住房的單位,被告所謂提供的房源純屬虛
假。原告認為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應屬無效合同,故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返還定金,咨詢費及賠償損失共
計人民幣八十萬五千二百元。
被告辯稱:原、被告在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分別簽訂了《咨詢合同》及《住房參建協(xié)議
書》,按協(xié)議規(guī)定原告雖付了定金和咨詢費,但未按協(xié)議付分文房款。被告曾書面通知原告,同意
若原告在一九九三年元月二十八日前交付房款,仍可履行協(xié)議,但原告仍未付款。這是原告違約,
理應沒收定金。再則咨詢活動已結束,也不應返還咨詢費,所以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簽訂《咨詢合同》和《住房參建協(xié)議書》
各一份,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原告支付被告咨詢費人民幣二十一萬一千五百元和定金人民幣五十
萬元。住房參建協(xié)議書上寫明:住房具體地址為國和一村一百二十號~一百四十號,簽訂協(xié)議后四
天內付清全部房款。嗣后原告以被告未提供有關房源的調撥單而未繼續(xù)給付房款。原告以被告提供
房源虛假為由要求被告返還定金和咨詢費,而被告以原告未按協(xié)議到期付清房款為由,沒收原告定
金等,為此,原、被告雙方多次協(xié)商不成,原告于一九九四年二月訴至本院要求解決。
經查:被告向本院提供其房源上手方上海聯(lián)益房地產實業(yè)公司為乙方的與上海寶山區(qū)住宅建設
開發(fā)總公司為甲方簽訂編號為92-17的《住房參建協(xié)議》,具體地址為國和一村一百二十號~一百
四十號,面積為六千平方米房源。經向上海市寶山區(qū)住宅建設開發(fā)總公司核查,該公司出具的編號
92-17《住房參建協(xié)議書》中乙方為楊浦區(qū)合作聯(lián)社與甲方寶山區(qū)住宅建設總公司,具體地址為一
百二十二號,室號為四O四室,面積僅為五十四。五七平方米。寶山區(qū)住宅建設總公司認為,被告
提供給法院編號92-17的《住房參建協(xié)議書》系虛假的。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轉預售行為受預售行為的延續(xù)關系的影響,本案被告與上手方簽訂的
《住房參建協(xié)議書》中涉及的房源及面積屬虛假的,故該預售行為無效,為此導致本案雙方所簽訂
的轉預售行為無效,因預售方造成合同無效,故被告應返還原告錢款,并賠償利息損失。據此,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住房參建協(xié)議書》無效。
二、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周內,返還原告定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及咨詢費人民幣二十一萬一千
五百元。并支付從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執(zhí)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定期利率計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一萬三千零六十二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
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農工商房產經營公司。地址:本市烏魯木齊北路505號6029室。
法定代表人:何治平,職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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