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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下水道井蓋論文
一.案情簡介
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時許,某市市民吳某和王某經(jīng)過事先蓄謀,駕駛電動三輪車至某市景德路附近,將路面上鋪設的5塊下水道井蓋拉起,抬上電動三輪車,準備盜走販賣。就在兩人盜竊得手準備離開時,被夜間巡邏的民警發(fā)現(xiàn),兩人當場被抓獲。后經(jīng)相關部門價值評估,被盜的5塊下水道井蓋價值人民幣925元。
下水道井蓋被盜是全國各地城市一種比較普遍的社會現(xiàn)象.由于下水道井蓋被盜而引發(fā)的傷亡慘劇,時時見諸媒體。據(jù)說各地政府為下水道井蓋被盜事件傷透了腦筋,在防盜方面采用了各種高科技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被盜事件的大量發(fā)生。下水道井蓋被盜,從表面上看是一件小事,但預防下水道井蓋被盜卻是件大事。如何來預防下水道井蓋被盜?無論是對下水道井蓋進行技術改造,還是強化對廢舊品收購的管理,都是預防下水道井蓋被盜的重要因素。但充分發(fā)揮法律的預警功能和威懾力也是很重要的。
二.幾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多次竊取或者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吳王二人盜竊財物數(shù)額較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7)第3條的規(guī)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shù)額較大”.所以構成盜竊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chǎn)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為。吳王二人盜竊下水道井蓋的附近,就是該市某中學400多名學生早晚停取自行車處,如果不是公安機關及時抓獲二人,極有可能發(fā)生學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傷亡慘劇,所以二人采用盜竊路面市政設施的危險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 下水道井蓋不僅僅是一種財產(chǎn)權的體現(xiàn)。從表面上看, 井蓋作為市政工程設施被廣泛運用于道路交通上,這種在使用過程中的“財產(chǎn)”除了體現(xiàn)一種財產(chǎn)權外,更重要的展現(xiàn)其使用屬性,對其使用屬性的危害,侵犯的不僅僅是一種財產(chǎn)權力,而是其“使用屬性”所體現(xiàn)的一種社會關系。道路是一種公共交通設施,盜竊道路上的下水道井蓋,實際上就是破壞了道路,破壞了交通設施。這種盜竊行為侵犯的是一種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實際的損害后果,但由于下水道井蓋被盜,給公共交通安全留下了實際的危害,隨時都有可能導致現(xiàn)實的損害后果,這種由于盜竊者的盜竊行為,造成公共交通安全處于一種危險狀態(tài)的現(xiàn)象,是刑法上所規(guī)定的危險犯,應當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應按照刑法第117條規(guī)定處罰,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比如因為下水道井蓋被盜,導致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chǎn)損失的,則應當依照刑法第119條第1款的規(guī)定處罰,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具體分析
在對待下水道井蓋被盜的問題上,我們一直歷來把盜竊下水道井蓋的行為,僅僅界定為盜竊行為,從而運用懲處盜竊行為的規(guī)定,來處罰下水道井蓋盜竊者。這種處罰方式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氣焰,強化了其僥幸心理,使得重新犯罪現(xiàn)象大量發(fā)生。因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盜竊罪一般要求具備盜竊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因而難以達到成立犯罪所要求的標準,從而使犯罪分子逃脫了法網(wǎng)。所以,第一種觀點有些機械。而第三種觀點卻有些牽強,因為,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交通設施,使交通工具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而本案卻不存在以上主觀故意。而第二種觀點恰恰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所以,對于盜竊下水道井蓋的行為應依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罰。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罪行相適應,也才能真正起到打擊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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