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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事代理權論文
我國民法注重保護無過失交易安全,體現了權益保護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向發(fā)展趨勢。家事代理權在審判實踐中的確立或認可,正是這種發(fā)展趨勢的具體表現,其符合民法通則誠實、過錯原則立法精神,對于推動和完善我國市場經濟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試就家事代理權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析,以求對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一、家事代理權的法律概念及其特征。
家事代理權亦稱夫妻代理權或者日常事務代理權,是指配偶一方本無代理權,在與第三人就實施日常事務為一定法律行為時,推定享有代理對方配偶行使權利的權利。其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對方配偶必須承擔后果責任,配偶雙方對其行為承擔共同的連帶責任。對配偶的家事代理權,世界上多數國家法律都作了規(guī)定。例如,瑞士民法第163條第2款規(guī)定,妻超越代理范圍的行為,在不能為第三人所認識時,夫應承擔責任。美國民法規(guī)定妻以夫的信用與商人交易,只要夫未表示反對,法律則承認妻有代理權。簡言而之,即配偶一方本無代理權,而代理對方配偶行使權利的行為。這里的“家事”一詞,即有“家庭事務”的意思。家事代理權是表見代理的一種特殊情形,其實質上屬于廣義上的無權代理,但其不同于一般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非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fā)生代理的效果,而家事代理權發(fā)生的代理效果無須被代理人追認。對于家事代理權我國法律雖未作規(guī)定,但在審判實踐中,我國是承認家事代理權的。
筆者認為,家事代理權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
1、行使代理權的配偶一方須以家庭名義或配偶名義對外發(fā)生法律行為。在家庭事務當中,通常配偶一方以家庭名義或以另一方的名義對外發(fā)生法律關系,另一方對此則需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這是客觀要件,其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相對人的交易安全。
2、行使代理權的配偶一方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行使代理權時,由于缺乏民事法律行為生效基本要件,不構成家事代理權,對于夫妻雙方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若相對人是故意為之,相對人則應承擔過錯責任。
3、行使家事代理權須有相對人存在。家事代理在客觀上表現為代理人的行為須系向相對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很明顯代理是由三方法律關系構成的,倘若第三人不存在,亦無代理可言,家事代理也不例外。
4、代理人的代理是屬于無權代理性質。即代理人實質上是無權代理,而從法律上推定為有代理權,這是家事代理權的基本特征之一。如果是明確授權的,則屬于委托代理情形,不發(fā)生家事代理。
5、代理人與被代理人須是配偶關系或外人相信其是配偶關系,足以使相對人相信其行為有效,這是家事代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如果缺乏這一特征,家事代理無法成立。
6、相對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善意的、無過失的。如果相對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的,如與一方配偶串通損害另一方配偶的合法權益,其代理行為無效。
7、家事代理發(fā)生推定為有權代理的法律后果。家事代理雖屬無權代理,但它與狹義的無權代理不同,狹義的無權代理非經被代理人追認不發(fā)生代理的效果;而在家事代理情況下,將直接推定為有權代理的效果,即被代理人須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直接或連帶法律責任。
二、家事代理權的構成要件。
與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相比較,筆者認為,家事代理權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配偶一方或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家事代理行為。即行為人必須以家庭名義或以另一方配偶名義與相對人發(fā)生民事法律關系,這里的行為人或者是合法夫妻的一方配偶,或者是假冒夫妻名義的一方配偶,若是后者,相對人要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可以行使家事代理權,比如被假冒一方對發(fā)生家事代理行為不作否認,被假冒一方對此應承擔家事代理的法律后果。
2、相對人依據一定事實,相信或認為行為人代理有效,在此基礎上與行為人發(fā)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行為。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即被代理人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直接或間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其配偶為代理人;其二是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理由相信其可行使代理權,如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合法的夫妻關系,或曾是夫妻關系,或是同居關系。
3、相對人主觀上須為善意、無過失。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判斷標準是相對人有無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或者相對人明知、應知行為人無權代理仍與之進行交易,相對人主觀上存在故意,不應構成家事代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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