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探析論文
內(nèi)容摘要: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系的實質(zhì),是直接標志和象征婚姻關系的法律范疇,在調(diào)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完善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配偶權,并對配偶權所派生身份權的范圍、配偶權是絕對權且受民法保護做出具體規(guī)定。圍繞配偶權拓寬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嘀黧w和賠償義務主體范圍,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受到離婚過錯損害的家庭成員可成為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嘀黧w;二是侵害配偶權的第三者也應成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馁r償義務主體。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中對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作出劃分是必要的,離婚本身應成為提起損害賠償?shù)那樾,而離因精神損害賠償?shù)那樾沃饕校夯橥庑孕袨椤⑽:彝サ牟涣夹袨、侵害配偶生育權、不承擔家庭義務等侵權行為。從配偶權和司法實踐的角度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shù)額應考慮的因素,一是雙方結(jié)婚時間的長短,受害人對配偶或家庭的貢獻;二是侵權人的侵權原因、主觀動機、過錯程度和具體情節(jié);三是受害人非財產(chǎn)上損害的程度和后果,離婚后對受害人生活的影響;四是當?shù)亟?jīng)濟狀況和賠償義務人的經(jīng)濟能力。
主題詞:配偶權 離因損害 離婚損害 精神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下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下稱《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guī)定確立了我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不具體、賠償范圍狹窄等立法缺陷,使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存在不足,在這一制度確立之初,法律界就有爭鳴。筆者試從《婚姻法》保護配偶權的本質(zhì)出發(fā),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嘀黧w、賠償義務主體、賠償范圍和賠償數(shù)額等問題談一些看法。
一、在《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配偶權
配偶權在我國是一項有爭議的權利,理論界對配偶權是什么,還沒有最終的定論,但是隨著《婚姻法》和《解釋(一)》的出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離婚案件中基于配偶權由過錯方對無過錯方進行精神損害賠償?shù)陌咐絹碓蕉。由此筆者認為,配偶權這種因男女合法結(jié)婚而形成的客觀權利,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有著必然的內(nèi)在聯(lián)系,要完善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必須在《婚姻法》中明確規(guī)定配偶權。
(一)、配偶權概念
配偶權是由英美法系國家提出的概念,在他們看來,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1)。我國民法專家楊立新教授認為,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專屬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負不得侵犯的義務(2)。也有人認為,配偶權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qū)ζ抟约捌迣Ψ驗榕渑嫉囊环N身份權(3)”。目前,國內(nèi)外對配偶權的概念雖然沒有形成共識,但是,對配偶權法律屬性的認識是基本相同的。首先,配偶權的主體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雙方,范圍有限并且雙方平等享有;其次,配偶權的客體是配偶之間的基于夫妻關系形成的身份利益,不包括夫妻之間的財產(chǎn)權、繼承權以及離婚自由權;再次,配偶權作為一種平等的身份利益支配權,支配的是配偶的共同身份利益;最后,配偶權是絕對權,任何人侵害配偶權,都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二)、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的關系
結(jié)合《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給離婚精神損害下個定義,即離婚精神損害是指合法夫妻因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無過錯方因?qū)Ψ竭^錯行為而受到的非財產(chǎn)上損害。這里,非財產(chǎn)上損害,指不表現(xiàn)為財產(chǎn)上損毀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精神損害”(4)。這種非財產(chǎn)上損害其實質(zhì)就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并因配偶權的侵害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較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由此,筆者認為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具有密切關系,具體表現(xiàn)為:
其一,法律上明確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兩者目的相同。我國《婚姻法》確認了配偶、血親、姻親為親屬的三大種類,但對三種親屬關系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卻是零散和不完整的。配偶關系作為血親和姻親關系賴以發(fā)生的基礎,配偶權理所當然的成為婚姻家庭關系中各種權利得以產(chǎn)生的源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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