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未檢驗 責任誰來擔論文
案情:
2001年6月28日下午,黃仁勝經人介紹在楓江鎮(zhèn)下花園村收購菜枯,村民黃樹根向黃仁勝表示他家有菜枯出賣,兩人就菜枯的質量、價格達成一致意見。當日下午,黃仁勝已在另一農戶王友生家收購了67包菜枯,用紅繩扎口,裝在貨車里層;之后,黃仁勝在黃樹根家收購74包菜枯,價格3840元,用白繩扎口,裝在汽車的中間層。當晚,黃仁勝又在鄰村周安慶家收購了134包菜枯,用紅繩扎口,裝在汽車最外層。黃仁勝在王、黃、周三家購買菜枯時,未在現場監(jiān)督裝包,貨裝好后,也未對菜枯質量進行驗收。黃仁勝在付清三家貨款后,即同司機胡建育、廖建軍趕夜將貨物運至南昌縣陳桃元處銷售,途中未停車休息。6月29日凌晨5時卸貨時,陳桃元發(fā)現黃樹根家白繩扎口的麻袋中的菜枯摻有砂子。黃仁勝只好將白繩扎口的74包菜枯運回吉水,并因此造成實際損失1500元。此后,黃仁勝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樹根退回貨款3840元和賠償損失2300元。
意見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餳??
一種意見認為:黃樹根無過錯,不應當退回貨款和賠償損失。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的標的物(菜枯)屬普通標的物,且當事人未另約定,故買受人黃仁勝將貨款交付給出賣人黃樹根,黃樹根將菜枯交付給黃仁勝時,標的物(菜枯)的所有權也就轉移到黃仁勝手中。依據《合同法》規(guī)定,黃仁勝在接受貨物時應當對貨物(菜枯)的質量及時檢驗。本案的買受人黃仁勝怠于行使質量檢驗權,對于因未檢驗而產生的質量不合格的所有損失均應由買受人黃仁勝承擔。作為出賣人黃樹根在將貨物交付給黃仁勝后,就不再對貨物的質量有保證的義務。再說本案的買受人黃仁勝還收購了除黃樹根外另兩家的菜枯,三家的菜枯已混同,不能只憑用何種顏色的繩子扎口和司機的證言就能證實質量不合格的菜枯系黃樹根家所有,故本案黃樹根無過錯,不承擔責任,法院應駁回黃仁勝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樹根承擔違約責任,應當退還所收取黃仁勝的貨款,并且對黃仁勝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其理由如下:
黃仁勝所收購的菜枯中,只有黃樹根家裝菜枯的麻包用白繩扎口,并且司機胡建育、廖建軍證實汽車自吉水出發(fā)后,途中未曾停車休息和移動麻包,又有第三人陳桃元等人證實白繩扎口麻包的菜枯中摻有砂子,以上證據足可證實出賣人黃樹根在自家的菜枯中摻了砂子。我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合同法規(guī)定,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黃樹根故意在其銷售的菜枯中摻有砂子,以次充好,其行為已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及與買受人黃仁勝之間的約定,是一種違約行為,并因此使黃仁勝無法將摻砂的菜枯賣出,對此,出賣人黃樹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退回所收取的3840元貨款給買受人黃仁勝,黃仁勝可將貨物(菜枯)返還給黃樹根。合同法還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致對方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對于因質量不合格的原因,買受人黃仁勝將黃樹根的貨物(菜枯)重新運回吉水的損失,考慮到此損失與買受人黃仁勝怠于行使對產品的質量檢驗權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買受人黃仁勝有一定的過錯,可由黃仁勝對此損失負次要的民事責任。出賣人黃樹根違反誠信原則,故意摻假,以次充好,是造成貨物(菜枯)不能賣出的主要原因,故對買受人黃仁勝的損失,出賣人黃樹根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當然,對買受人黃仁勝所遭受的損失應當以法院查明的實際損失1500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