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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及處理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某一行為,違反了合同規(guī)范和侵權規(guī)范,同時具備了違約責任的要件和侵權責任的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同時產(chǎn)生的一種法律現(xiàn)象。它是一種常見的民事責任競合現(xiàn)象。兩者在構成要件等方面有重大差異,直接關系到當事人以何種訴由及可能獲得的結果。但由于現(xiàn)有的法律對此方面規(guī)定甚少,并且過于籠統(tǒng),實際操作中難度較大。以下筆者就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出現(xiàn)的形式、當事人對責任競合的選擇權及其限制和怎樣審理責任競合案件等問題作粗淺探討。 一、產(chǎn)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現(xiàn)象在任何合同關系中都有可能產(chǎn)生,一般發(fā)生在有償合同關系中,只要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并且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產(chǎn)或者損害其人身的,即行為人實施了違約性的侵權行為或者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均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通常發(fā)生在下列合同關系中: (一)買賣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xiàn)象。主要有標的物有瑕疵、不符合質量要求、不符合包裝要求,造成對方財產(chǎn)、人身損害的,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 (二)運輸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xiàn)象。在運輸旅客、貨物中,因承運人的過失,致旅客受傷、死亡或者致貨物損毀、滅失的出現(xiàn)的責任競合。 (三)租賃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xiàn)象。因租賃物瑕疵而致承租人損害或者因承租人過失毀損租賃物的,均可以構成違約和侵權競合。 (四)雇用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xiàn)象。受雇人在履行雇用義務時,人身受到損害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造成雇用人損失的,也可以構成違約和侵權競合。 (五)保管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xiàn)象。寄存人交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事先告知,造成保管人損害的;或者保管人占有寄存人財產(chǎn)非法使用,造成損毀、滅失的,同樣可以出現(xiàn)責任競合。 (六)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責任競合現(xiàn)象。此類合同在履行中,供方因違約中止供電、水、氣、熱力,致對方財產(chǎn)、人身損害的,除構成違約責任外,還構成侵權責任。 (七)承攬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xiàn)象。主要有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有瑕疵,或者因保管不善、過錯或重大過失造成定作人提供的被加工物毀損、滅失的,既構成違約,也構成損害。 (八)贈與合同中的責任競合現(xiàn)象。贈與合同雖然是無償合同,但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贈予受贈人有瑕疵的贈與物,造成受贈人損失的,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處理模式 世界各國法律基本上都是采取排斥受害人可以實現(xiàn)雙項請求權的制度,均認為受害人只能實現(xiàn)其中一項請求權,加害人不能負雙重民事責任。從立法和判例上看,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模式: 1、禁止競合。即合同關系當事人不得將對方的違約行為視為侵權行為,只有在沒有合同關系時才產(chǎn)生侵權責任。認為,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人不可能對合同關系以外的侵權責任有所預見,其只能對其債務范圍及不履行債務的后果有所預見。 2、限止競合。即原則上承認責任競合,但對選擇訴訟有一定限制。認為,只有在被告既違反合同法律規(guī)范又違反侵權法律規(guī)范,并且后違反侵權法律規(guī)范即使在無合同關系下也構成侵權時,原告才有雙重訴因的訴權。同時,兩種賠償責任不得互相排斥。 3、允許和選擇競合。即原告基于違法行為而產(chǎn)生的兩個請求權,既可以提起合同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并且一項請求權因時效屆滿被駁回時,還可以行使另一項請求權。認為,合同法律規(guī)范和侵權法律規(guī)范不僅適用典型的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也應當共同適用于雙重的違法行為。 過去我國采取的是禁止競合的處理原則,對違約性的侵權行為或者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基本上是按照違約責任來處理的,對一些特殊的責任競合案件,如產(chǎn)品質量責任、交通事故、醫(yī)療事故等,都是按侵權責任來處理的。 八十年代后期,我國在司法實踐上開始承認責任競合,并允許當事人選擇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沿海地區(qū)涉外、涉港澳經(jīng)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guī)定:“一個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有時可以同時產(chǎn)生兩個法律關系,最常見的是債權關系與物權關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選擇兩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種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受訴法院不應以存在其他訴因為由拒絕受理。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分別以不同的訴因提起兩個訴訟。” 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正式從立法上明確允許違約責任和侵害責任競合,并規(guī)定當事人有選擇權。 三、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案件的審理 雖然我國已從立法上確立了違約責任與侵害責任競合的處理原則,但就目前而言,無論是從立法上,還是從司法實踐上,對此類案件的具體審理還未能形成比較完善的體系和操作規(guī)程。根據(jù)現(xiàn)行法律、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筆者認為要審理好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案件應當著重注意: (一) 在程序上的問題 當事人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案件訴訟過程中,與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基本相同,但由于責任競合案件的特殊性,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又區(qū)別于普通案件的當事人,主要表現(xiàn)在: 1、起訴時可以選擇請求權。由于被告實施的某一行為,同時違反了合同法律規(guī)范和侵權法律規(guī)范,具備了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要件,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對被告應承擔何種責任依法有選擇權。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何種責任,主要出于這幾種目的:第一,經(jīng)濟上能得到更多的補償。原告的人身、財產(chǎn)受到被告損害后,向法院訴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得到經(jīng)濟賠償。因此,哪一種請求權依據(jù)相關法律能得到盡可能多的經(jīng)濟賠償,通常是原告的首要選擇。第二,訴訟上的便利。訴訟上的便利主要表現(xiàn)在兩方面,其一,受訴法院在原告所在地或者經(jīng)常居住地,原告參加訴訟活動比較經(jīng)濟、方便,訴訟成本也相對較少。其二,調查收集證據(jù)的地點為受訴法院所在地。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取證、舉證比較方便,對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把握相對要大。第三,心理上的因素。如,原告擔心地方保護主義通常會選擇自己信任的法院,不喜歡選擇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等等。鑒于上述原因,在受理原告起訴時,對原告的選擇可以加以必要的訴訟指導,雖然選擇何種請求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但作為當事人對自己的選擇能否實現(xiàn)其最終目的,以及怎樣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最佳目的,因對法律在理解程度上的差異而并不全部真正地了解。一當選擇的不適當,就得不到應得的賠償,會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種選擇在一定的階段又是可變的,請求權的變更,會造成訴訟期限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管轄法院的變化等多種后果,直接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和訴訟效率的提高。 2、開庭前可以變更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后,在一審開庭以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在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這是因為:普通民案件審理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對法院已經(jīng)進行的案件實質性審理沒有根本上的影響,只是訴的合并;而責任競合案件開庭后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則可能因正在受理的法院喪失管轄權而對已經(jīng)進行的實質審理歸于無效。所以,責任競合案件的原告只能在開庭前有權變更訴訟請求。 3、有權選擇管轄法院。當事人選擇法院管轄與其選擇請求權是相聯(lián)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即對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或對被監(jiān)禁的人等提起的訴訟,才由原告所在地或者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則可以區(qū)別不同情況,可以是被告所在地、可以是原告所在地、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可以是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當事人在選擇被告承擔何種責任的同時,也直接決定了受訴人民法院。當事人可以有兩次對受訴法院的選擇機會,一次是在起訴時,一次是在開庭前。起訴時原告選擇被告承擔侵權責任,依法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開庭前如原告變更訴訟請求改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的,則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協(xié)議約定地等人民法院管轄。反之,亦然。要注意的是,原告變更請求權時,法院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條件進行審查,發(fā)現(xiàn)案件不屬本院管轄的,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應當駁回原告起訴。這與普通民事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相區(qū)別。 (2)法院發(fā)現(xiàn)不屬自己管轄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這與在普通審查起訴時發(fā)現(xiàn)不屬本院管轄的,動員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裁定不予受理相區(qū)別。 &nb【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形及處理】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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