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抽象學生管理的行為聽證結構論文
摘要: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高校的抽象學生管理行為,即制定、修改、發(fā)布各項學生管理規(guī)定的準行政管理行為,行政訴訟的法律實踐也明確將其列入了“合法性”審查范圍,高校順應依法治校的方針、降低訴訟風險的需求,學生在高校治理的框架內尋求權利救濟的需求,讓構建抽象學生管理行為聽證制度成為社會民主進步的必然選擇。構建這一制度的關鍵一步就是要確立它的程序結構。
關鍵詞:高校;抽象學生管理行為;聽證;程序結構
1高校抽象學生管理聽證程序結構研究現(xiàn)狀
聽證程序結構指的是組成聽證程序所需要的環(huán)節(jié)或者模塊,及這些環(huán)節(jié)或模塊如何通過科學的組織,構成完整的程序性制度。當前有些學者在研究高校學生管理行為聽證程序結構時,并未區(qū)分抽象學生管理行為與具體學生管理行為來分析這兩類聽證程序結構,甚至只是局限于參照具體學生管理行為正式聽證程序來研究,如曾彬、張鋌,另有一些學者則注意到引入非正式程序,如劉燕清、薛雪。以劉燕清的研究為例,非正式聽證程序主要包括的程序模塊如下:公布規(guī)章制度草案;通過網站、信箱、電話和學生接待日等形式或召開學生管理部門、各方面學生代表和專家參加的咨詢會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和信息并做好記錄;整理收集的信息,根據收集的信息修改法規(guī)方案;公布修改后的最終方案,并說明修改的理由和采納或不采納各方意見理由,學生有意見還可繼續(xù)向有關部門反饋,以便在實施中進一步修正。對于重大的、學生反響激烈的校規(guī)制定可重復第2、3步數次后定稿。而正式聽證程序則主要適用于具體學生管理行為,即適用對學生作出違紀處理或處分的個案,主要程序模塊包括:告知、申請與受理、通知、聽證準備、聽證會組織、聽證報告書的制作與送達?梢园l(fā)現(xiàn)非正式程序結構簡單、靈活,但在程序啟動方面缺失了申請啟動的內容,忽視了對學生主動參與權的保障,容易淪為高校單方面的“意見征詢會”。其次,在涉及學生重大利益、學生訴求面較廣的抽象管理行為時,學生唯一的救濟手段就是不斷地要求高校收集信息、說明理由、修正文件,沒有終局性裁判機制,明顯與“效率”原則相違背,可能造成兩種極端情形,一是高校事事以學生意見為主導,導致文件不斷進行修正卻始終無法令所有學生滿意;二是高校將這種救濟手段完全虛置,以避免繁瑣的解釋、文件修正工作。而上述正式聽證程序由于在設計之初就僅僅是考慮適用于具體學生管理行為,譬如學生違紀處分聽證,因而在程序的啟動模式上只規(guī)定了申請啟動,在聽證準備環(huán)節(jié)缺乏對聽證參與人人數較多時進行遴選的規(guī)定;在聽證會組織環(huán)節(jié),管理人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交涉規(guī)則也設計得過于簡單。抽象管理行為聽證應當具備的某些特殊性,譬如聽證參與人的群體性、爭議問題論證過程的復雜性等,這樣的`程序結構并無法完全兼容。
2美國價格聽證程序及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的啟發(fā)
在美國價格聽證程序中,完整的聽證程序分為聽證的啟動、預聽證、正式聽證、再聽證、救濟五個部分。程序既可以依職權啟動也可以依申請啟動,然后美國的規(guī)制委員會為節(jié)省時間和金錢成本,通常會依據聽證事項的復雜程度先召開預聽證會。預聽證會的意義是在正式聽證前確定爭議點的具體內容,以便各方在之后的正式聽證中有的放矢。而再聽證則是賦予群眾申訴機會的同時,監(jiān)督政府的定價活動是否能夠做到公平公正,是權利救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美國聯(lián)邦行政程序法則一開始對行政立法程序也僅規(guī)定了兩種具體程序:正式制定程序與非正式制定程序,但隨后又根據最高法院的幾個判例而產生了介于兩者之間的混合程序。非正式制定程序中的聽證制度包括公告與評論模塊,也稱書面聽證。公告的目的在于使利害相對人獲得盡可能詳盡的立法信息。評論是非正式聽證的核心部分,利害相關人影響行政決策的主要方式是參與評論,而法律對行政機關的要求是對評論進行“考慮”后將相關意見整合進入行政法規(guī)。在正式制定程序中,公告的步驟與非正式聽證程序一致,所不同的是接下來的正式聽證會,這種聽證會規(guī)則的嚴格性近似司法程序的規(guī)則特征,如言詞辯論、交叉詢問、舉證責任負擔等,被稱為訴訟型聽證會。這種聽證會所作出的裁決具有初步的約束力,即立法應當“根據聽證記錄”制定,這也使其區(qū)別于非正式聽證中行政機關的“考慮”。由于兩種聽證模式下,聽證形式和聽證效力差異極大,在涉及健康、安全、環(huán)保等新興管制領域就迫切需要創(chuàng)制一種能夠中和兩種模式的立法聽證程序。所謂混合制定程序就是將正式聽證會模塊引入非正式聽證程序替代評論部分,其他標準仍執(zhí)行相關制定程序,如此就吸收了正式程序的言辭陳訴、交叉方式辯論的原則,可以將爭論涉及的焦點更清晰展露。將正式聽證會引入非正式制定程序后,即可以避免非正式程序的透明性不足,也避免了正式聽證程序行政立法成本高昂、時間拖延過長的弊端。美國行政立法中混合制定程序的創(chuàng)制經驗說明了在立法過程中針對不同事項采用更靈活、多樣的程序性選擇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3高校抽象學生管理行為聽證的程序結構
借鑒美國價格聽證的程序結構及美國行政立法聽證模式選擇與創(chuàng)制的經驗,筆者認為可以將高校抽象學生管理行為聽證程序分解為以下幾個模塊,并依據聽證事項的優(yōu)先級分類作不同的選擇組合:
3.1啟動公告
依高校職權啟動的聽證由高校發(fā)布啟動公告,依學生申請啟動的聽證由學校聽證委員會發(fā)布啟動公告。為保障學生的知情權,公告的內容需包括三部分:一是聽證事項啟動的依據,下一階段程序開展的時間、方式;二是聽證事項所指向的抽象管理行為制定為管理辦法的依據,即該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的上位法;三是該管理辦法草案的主要內容,或者述明所涉主題或是問題所在。公告模塊是所有抽象管理行為聽證的必經程序,不受聽證事項優(yōu)先級的影響。
3.2評論與回復
高校開通公開的訴求表達平臺,允許任何在籍注冊學生對聽證事項發(fā)表意見,高?墒跈鄬W生會負責對評論的收集、分類便于歸納爭議焦點。同時高校可指派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就學生評論中可直接予以解釋說明的內容做出回復。評論模塊為必經程序,不受聽證事項優(yōu)先級的影響。優(yōu)先級較低的聽證事項以高校對評論的書面回復作為終結。
3.3預聽證會
高校聽證委員會對優(yōu)先級較高的聽證事項,可根據評論與回復模塊的具體情況以及學生的參與熱情、爭議焦點的多少、協(xié)商的復雜性等因素決定是否召開預聽證會。預聽證會的目的就是在評論與回復信息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出核心爭點,高校應當在預聽證會上就核心爭點陳述明確的立場觀點,可決定是否就個別爭點做出初步的解釋說明,但高校的辯解說明義務無須在預聽證會中作強制要求。對優(yōu)先級較低的聽證事項,一般無須組織預聽證會。
3.4正式聽證會
優(yōu)先級較高的聽證事項,由學校聽證委員會依據已梳理出的爭點內容、學生參與熱情決定正式聽證會的規(guī)模、時間、地點。正式聽證會須經過四個議程:一是管理相對人陳述意見,二是管理人陳述意見,三是雙方交叉辯論,四是聽證委員會當場或擇日做出會議結論,缺少任何一個議程都將視該場正式聽證會無效,同時可以根據中立組織①代表的出席情況增加他們的意見陳述環(huán)節(jié)。正式聽證會結束后聽證委員會將依據會議精神做出聽證結論,并向全校公布。對其他優(yōu)先級較低的聽證事項或高校依職權啟動的其他重大事項聽證,學校聽證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召開正式聽證會,但此時聽證結論僅作為高校決策的參考,聽證結論對高校無強制力,當然高?蛇x擇承諾受聽證結論約束。
3.5再聽證會
優(yōu)先級較高的聽證事項在聽證會結束并付諸實施后的一段時間內(如一個學年度),高?赏ㄟ^其他途徑再次向學生征求意見,認為有必要再次舉行聽證會的,高?梢缆殭鄦印W生也可以對聽證結論或是抽象管理行為的實施提出異議并申請再聽證,但基于程序高效的考慮,申請啟動的理由應限制為三種情形:一是程序上正式聽證會有重大瑕疵導致聽證結論無效的;二是實體上抽象管理行為的實施明顯違背了聽證結論主要精神的;三是有新的普遍性訴求而非個體訴求出現(xiàn),且這一普遍性訴求是否得到解決關系抽象管理行為實施的實際成效。同時,只允許以學生會或學代會作為申請主體向聽證委員會提出再聽證申請,理由有兩個,一是保證再聽證申請權利不被濫用,二是以學生自治組織維護學生權利的形式行使再聽證申請權可體現(xiàn)訴求的普遍性并較能引起高校的重視。再聽證會應依照正式聽證會的程序要求進行,聽證委員會發(fā)布的再聽證是對聽證事項的最終裁決,原則上將來高校不再對同一事項進行聽證。由于高校學生管理事務內容多樣,且各高校對聽證資源的安排、學生的參與積極性與能力也有差異,不適宜用一刀切的方式規(guī)定抽象學生管理行為聽證的程序結構,采用必選項與自選項結合的混合程序結構,即能較好地適應優(yōu)先級不同的聽證事項需求,也能夠結合各高校聽證制度的實踐經驗優(yōu)化聽證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曾彬.聽證制度是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一種舉措[J].教書育人高教論壇,2014(11):44-45.
[2]張鋌.聽證制度:高校學生管理程序正義的基石[J].現(xiàn)代教育科學,2012(3):94-96
[3]薛雪.高校學生管理聽證制度研究[D].河南大學,2012.
[4]劉燕清.我國高校學生管理聽證制度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08.
[5]劉海濤.行政立法聽證制度研究)[D].山東大學,2013.
【高校抽象學生管理的行為聽證結構論文】相關文章:
建立高校學生管理聽證制度的思考09-03
論抽象行政行為的監(jiān)督機制論文01-20
組織公民行為理論對高校師資管理的啟示論文09-09
抽象行政行為不宜實行首長負責制論文01-20
論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 論文01-20
高校學生管理改革路徑論文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