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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機構投資者比較及啟示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只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注:趙濤、趙祖玄:《信息不對稱與機構操縱》,《經濟研究》2002年第7期。)2.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fā),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注:莊序瑩:《中國證券市場監(jiān)管理論與實踐》,中國財經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頁。)具體體現(xiàn)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guī),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guī),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yè)”,即國有企業(yè)、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guī)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yè)、私營企業(yè)、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yè)、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jiān)會聯(lián)合發(fā)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于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xiàn)在業(yè)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yè)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二、中外機構投資者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1.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在西方發(fā)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于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紀末英國由于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yè)革命而出現(xiàn)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于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fā),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后發(fā)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chuàng)立的“蘇格蘭美洲信托”、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fā)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fā)展的動力來源于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fā)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fā)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于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準許三類企業(yè)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于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fā)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fā)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并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臺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借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wěn)定和規(guī)范證券市場發(fā)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guī)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wěn)定和規(guī)范市場發(fā)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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