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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方稅制改革的路徑依賴
本文運用路徑依賴的基本理論作為分析的出發(fā)點,對我國地方稅制改革中存在的路徑依賴問題進行分析,指出了地方稅制改革中存在著三個方面的路徑依賴特征,以及其存在的負面影響,提出在新一輪制度創(chuàng)新中的對策思路。“路徑依賴”是制度經(jīng)濟學中關于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的分析方法。在制度變遷中,由于存在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機制使得制度變遷一旦走上某一路徑,它的既定方向會在以后的發(fā)展中得到強化,即在制度選擇過程中,初始選擇對制度變遷的軌跡具有相當強的影響力和制約力,人們一旦確定了一種選擇,就會對這種選擇產生依賴性,這種選擇本身也具有發(fā)展的慣性,具有自我積累放大效應,從而不斷強化這種初始選澤。本文從制度經(jīng)濟學的這一基本理論出發(fā),來探討我國地方稅制改革的路徑依賴的慣性特征。
地方稅制改革的路徑依賴分析
地方稅制是在1994年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框架中明確提出的。財政管理體制作為劃分各級政府之間財權和財力的根本制度,它受到國家治理結構的制約。在國家的治理結構中,一般來說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兩級政府構成的,由于國情的差異,各個國家的治理結構呈現(xiàn)出多樣性。在中國國家治理結構中,中央政府是治理國家的主導,而地方政府只是中央政府的代理人。盡管隨著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逐步相應的擴大,利益的獨立性獲得提高,但這一格局并未獲得實質性的改變。作為代理人,地方政府要受到中央政府的約束,這種約束體現(xiàn)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中央政府的整體性安排的約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財政管理體制的約束;第二,地方政府籌措收入的制度受中央政府約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制度選擇集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無權制定新的制度規(guī)則。在這些既定的約束下,地方稅制改革呈現(xiàn)以下幾個方面的路徑依賴特征:
(一)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路徑依賴特征對地方稅制改革的決定性影響。選擇財政制度改革作為中國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突破口,這是由財政主導型的經(jīng)濟體制內在決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種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標是什么,對于治國者來說,可能是不確定的。為了維護改革的合法性和穩(wěn)定性,治國者選擇“試錯法”,也就是“摸著石頭過河”,通過在實踐中摸索出未來制度框架。因而,就決定了治國者從它最為熟悉的地方開始,這就是治國者在計劃經(jīng)濟體制下積累的調動微觀經(jīng)濟主體積極性的經(jīng)驗——通過權力下放來調動微觀主體的積極性,來促進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這一改革構成了中國20年財政體制改革的主導。從財政管理體制來看,主要表現(xiàn)為通過不斷調整地方的收入基數(shù)和上繳的比例來調動地方政府理財?shù)姆e極性,并由中央政府把握最后的決定權。無論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為核心的“分灶吃飯”體制,還是1994年的分稅制框架,都體現(xiàn)出中央政府對收支的決定權和調整權。這種決定權和調整權對于中央政府而言,可以通過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稅種的調整而獲得在財政收入分配份額中的絕對優(yōu)勢,也就是說,在于不確定性、技術因素等作用下,當中央政府在收入的份額下降的時候,它可以通過調整而重新獲得這種優(yōu)勢。這是因為中央政府作為改革的發(fā)起者和推動者,在整個杜會經(jīng)濟的轉型還沒有完成之前,通過對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數(shù)或增收的上繳比例的調整,保障中央政府對收入的整體控制,是實現(xiàn)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平穩(wěn)順利推道和經(jīng)濟發(fā)展的整體性要求的根本保證。從改革后財政收入的實際情況來看,自從放權讓利的改革推行以來,中央本級組織的財政收入的比重呈現(xiàn)出逐漸下降的趨勢,中央收入嚴重依賴于地方上解,而財政承包制所體現(xiàn)出的累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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