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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內傷害:好奇加上不聽話,小明鼻孔遭了殃
案例:
2005年4月的一天。某幼兒園中班小朋友李明不知什么時候在哪里撿了一個小紙團。乘老師不注意時塞入鼻腔,后來他想用手指把紙團挖出來,誰知道卻越挖紙團陷得越深。老師問他為什么老挖鼻孔,李明才把情況告訴老師。由于紙團塞得較深,很難取出,園保健醫(yī)生馬上送李
明去醫(yī)院,并立即通知家長到醫(yī)院共同處理。由于處理及時,醫(yī)生最終將異物取出,但因為鼻膜出血,需要住院治療,共花去醫(yī)療費1000元。
家長要求幼兒園承擔這筆費用。幼兒園是否應該承擔呢?
【評析】
這是一起由于異物進入幼兒的鼻子而導致的傷害事故的責任糾紛。
幼兒好奇心強,但不懂危險,對一切事物都想嘗試一下,許多人不在意的小物品,往往就成了傷害孩子的兇手。因此,幼兒園和家長都有義務和責任教育孩子隨時隨地注意安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有關過錯原則的規(guī)定,幼兒園是否需要承擔責任的關鍵是其是否存在過錯。本案經對其他小朋友和有關方面的調查,了解到幼兒園老師經常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多次強調小朋友不要把小東西塞進嘴里、鼻子或耳朵里。作為園方已經履行了對幼兒進行安全教育的職責,行為并無過錯。同時李明小朋友趁老師不注意將小紙團塞進鼻子的行為也是老師不能預見的,而且老師在發(fā)生事故后及時將幼兒送診,并通知了家長,行為并無不當。因此,幼兒園無需承擔責任。本案中的事故責任是由于幼兒本人不聽從老師的教育和管理而引起的,應自行承擔責任。
【建議】
(1)幼兒園及家長應教育幼兒不要將異物放人自己的身體。
(2)幼兒園和家長提供給孩子的玩具不要太小,容易導致孩子窒息的物品要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
(3)幼兒園及家長應掌握一些一般事故的應急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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