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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撫養(yǎng)權問題

學人智庫 時間:2018-01-10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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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家庭的破碎,受傷害最大的,莫過于這個家庭中的子女。離婚家庭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關鍵,在于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應該說婚姻法充分的體現(xiàn)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以下是大學網小編精心整理的相關文章,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歡迎閱讀!

離婚孩子撫養(yǎng)權問題

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

協(xié)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xié)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xié)議離婚,應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問題達成協(xié)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xié)議,但是雙方協(xié)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yǎng)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xié)議。

子女不足兩周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guī)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yǎng)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等。

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yǎng)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jié)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yǎng)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yōu)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yōu)先考慮前者。

子女在十周歲以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yǎng)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依據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權要求子女隨您生活,那么無論您是在協(xié)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時,都請針對實際情況與您的律師協(xié)商,以最大限度的爭取您在子女撫養(yǎng)問題上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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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更有利于爭得撫養(yǎng)權?

離婚時,二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yǎng);如果子女超過二周歲但不到十周歲的,有證據證明能為子女提供更好的學習生活條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撫養(yǎng)權。

具體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況證明:

1、工作性質;2、工作環(huán)境;3、收入狀況;4、居住條件;5、文化程度;6、性格修養(yǎng);7、其它家庭成員狀況

還可以提供對對方不利的證據,以得到孩子的撫養(yǎng)權,比如: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如果子女超過10周歲的,法院判決時會考慮子女的意見。

因此,爭取孩子對撫養(yǎng)方的認可,也是尤為重要的。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誰撫養(yǎng)?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不隨女方生活而可隨父親生活的例外情形有: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爭奪撫養(yǎng)權時能考慮孩子的意見嗎?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yǎng)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怎樣確定撫養(yǎng)費數(shù)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于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shù)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yè)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yǎng)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確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shù)氐膶嶋H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比如,目前在北京市區(qū),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lián)狃B(yǎng)費大約在二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非直接撫養(yǎng)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二萬多元,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 4000-6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yǎng)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并且,撫養(yǎng)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yǎng)費,是不妥的。

撫養(yǎng)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yī)療費。也可要求教育費和醫(yī)療費另行分擔。

如何行使探視權?

所謂“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離婚夫妻往往在離婚協(xié)議里或離婚判決書里找到關于孩子撫養(yǎng)權的相關內容,但又總是在之后一方探視子女的時候發(fā)生糾紛。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因為有關探視孩子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沒有相關依據,而各自又對探視時間和方式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

因此,本站律師建議在離婚時明確有關探視權的具體內容。

離婚協(xié)議中沒寫上探望孩子的條款怎么辦?

案例:

與前夫關某離婚時,兩個人只顧了在房子和財產的分割上動心思了,竟忘了把對兒子的探望問題寫進協(xié)議書。叫人生氣的是街道辦事處的辦事員也沒提醒一下,稀里糊涂就把離婚證給我們開了,F(xiàn)在9歲的兒子隨他生活,我一個星期接出來一次。上個星期天我們娘倆一起吃飯時兒子忽然告訴我:“我爸爸說了,他讓你見我你才能見,他要不想讓你見我了,你一點兒辦法都沒有,因為你們離婚時沒定探望的條款,等于你放棄看我的權利了。媽媽,是這樣嗎?”

兒子這幾句話把我砸蒙了可也把我提醒了——是啊,當初怎么就忘了這一條呢?事到如今怎么辦?萬一哪天關某真不許我見兒子了,我還不得急瘋?請快點幫我想個補救辦法吧!

解答:

你丈夫的說法是錯誤的。離婚協(xié)議中沒寫上探望孩子的條款,決不等于你放棄了探望孩子的權利。

按照法律規(guī)定,探望權成立所遵循的第一原則就是“自動取得原則”——即只要撫養(yǎng)權一經確定,探望權就同時成立。也就是說,在離異的一方得到了對孩子的直接撫養(yǎng)權的同時,另一方就擁有了對孩子的探望權。這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自然到無需說明,當事人就應該完全清楚,所以離婚協(xié)議中寫不寫都沒關系。那位給你們辦離婚手續(xù)的工作人員之所以沒有就此問題特別提醒你,大概原因正在這里。

因此,法律不會因為離婚協(xié)議中的“疏忽”而使你失去探視權。而且,關于孩子的探望方式和時間改變問題,你可以與丈夫某進行協(xié)商。如果達不成協(xié)議,你還有權單獨就探望權的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探望權的一方有無權利改變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時間?

案例:

離婚時,我與前妻曾就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時間問題進行過充分商量,達成共識后白紙黑字寫進了離婚協(xié)議中。兩年來我們都很規(guī)矩地照著協(xié)議做了,期間沒有發(fā)生過什么大的問題,孩子也已適應并形成習慣了,應該說就一直這樣下去挺好的?墒怯捎诠ぷ餍枰矣稍瓉淼闹簧习装喔臑樯24小時休48小時,星期六和星期日就都休息不成了,當然也就不能按協(xié)議在這兩天里和孩子在一起了。我只能按我的工休時間,什么時候方便就什么時候去看孩子。不料第一次沒按協(xié)議規(guī)定的時間去看孩子就碰了釘子,前妻不讓我見孩子不說,還拉下臉來斥責我“無權單方面改變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時間”。她一上綱上線,我自然不高興了,要說權利,探望權還在我手里呢,你憑什么不讓我見孩子?這么一頂牛,事情就僵住了。我倆都是認死理的人,誰也不肯讓誰一步。沒辦法,只有請法律專家來給分出個青紅皂白了。

解答:

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探望權的行使,要遵循的原則之一就是“協(xié)議優(yōu)先”。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在離婚時,應該通過充分考慮,從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基點出發(fā),商定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并將商定的探望時間和方式寫進離婚協(xié)議中。協(xié)議經過司法機關的確認之后便有了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要照此執(zhí)行,不能隨意改變了。

當然,這里說的是“不能隨意改變”而非絕對不能改變。如果因為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致使原協(xié)議確實沒法執(zhí)行時,一方提出改變探望孩子的時間和方式,另一方則應配合并提供方便才對。但這要有個前提條件,就是謀求改變方要事先同對方協(xié)商,得到對方同意后才好按雙方新商定的辦法執(zhí)行。而如果像你這樣連個招呼都不打就擅自“單方面改變探望孩子的方式和時間”,實質是既不尊重對方又不尊重孩子,同時還是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條款的冒犯。這種情況下對方不讓你見孩子就不是對方的錯,而是你咎由自取了。明白了這個道理,趕緊去向對方道個歉,取得諒解后再心平氣和地商量以后怎么探望孩子的問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