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guī)章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院學生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院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生對學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六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是院長辦公室。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院做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九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產生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決定受理申訴后,應當成立專門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該申訴,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一條 申訴委員會一般由七至十一人組成,組成人數(shù)必須是單數(shù);一般由與申訴事項有關的主管院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紀委負責人、院系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其中非領導職務人員不少于五分之二。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要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qū)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依據(jù)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shù),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申訴委員會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學院名義發(fā)布,為學院的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 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書通訊地址郵寄并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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