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論述題專項練習題一
1.論述-論述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有
(一)權利神圣原則《民法通則》第5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權利神圣集中表現在民事權利不受侵犯,是指民事權利受到法律的特別尊重和充分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也不得限制或剝奪。
(二)平等原則《民法通則》第3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平等原則要求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l)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體平等地受法律保護
(3)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
(三)意思自治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
意思自治指民事主體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自主參與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務,不受國家權力和其他民事主體的非法干預。
意思自治原則包含自我決定、約定優(yōu)先和自己責任:
1.自我決定,即自己做主地去判斷,去選擇。
2約定優(yōu)先,即當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約定時,約定的條款優(yōu)先于法定的條款而適用。
3.自己責任,即自主參與者對于參與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民法通則》第4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作為一個私法原則而引起人們關注的,現今在民法領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條款”的地位。
誠實信用原則還有以下四層含義。①民事主體應以忠實、寬宏、體諒之心態(tài),進行民事活動,務求權利義務之對等與平衡,切忌損人利己、謀求不當利益之心理。②應遵循市場經濟與商品交易之一般規(guī)律,進行民事活動和處分權利時務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尊重他人權利和利益,善意對待與之進行民事活動的其他民事主體,及時、完整地履行自己的義務。③禁止民事主體濫用自己的權利,以個人利益損害社會利益。換言之,民事主體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受到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與限制,當處分自己權利而危及第三人或者社會利益時,即構成權利的濫用,該行為不受法律保護。④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應以誠實信用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當事人進行民事行為時的真意,在立法有遺漏或者矛盾時填補法律之漏洞。
(五)公序良俗原則《民法通則》第7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存在和發(fā)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經濟秩序、生活秩序等;
善良風俗是指社會國家存在和發(fā)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其中主要表現為生活倫理、商業(yè)交往等方面的公認道德規(guī)范。
公序良俗如同誠實信用原則一樣,是內涵極為豐富的開放性的一般條款,即得為民事主休從事民事活動所遵守之規(guī)則,也得為司法機關審理民事糾紛時解釋法律和裁判案件之依據。
2.論述-試述我國民法中的宣告死亡
答:一、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間,經其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應具備下列條件:根據民法通則第23條的規(guī)定,宣告死亡應具備以上條件:
(1)須受宣告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期間。
該法定期間為:①普通期間。此期間為4年,自失蹤人音訊消失的次日起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間。此期間為2年,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對于在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應適用4年期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算。
(2)須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同一順序的利害關系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須經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申請死亡宣告案件后,須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間屆滿,如仍未獲知失蹤人的音訊的,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要件均已具備時,即可做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就結束被宣告死亡的人以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而言,宣告死亡所法律后果 與自然死亡相同,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關系全部歸于消滅。
具體而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繼承關系開始
(一)繼承關系開始。法定繼承人可依繼承法分割被宣告死亡人的遺產。如有遺囑,則遺囑開始生效,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依遺囑取得遺產。
(二)婚姻關系消滅。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另行締結婚姻關系。
(三)債權債務關系清算了結,被宣告死亡人的債權人可向被宣告死亡人的繼承人請求履行債務,被宣告死亡人的繼承人可向其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如無繼承人,則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四)保險金或保險賠款開始履行給付。如保險合同約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或保險賠款條件,則現在條件已成就,保險人應開始給付合同約定的保險金或保險賠款。
(五)身份關系消滅。除婚姻關系外,破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身份關系如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等也歸于消滅。
(六)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體資格即視為消滅,非經依法撤銷,死亡宣告的效力將得以維持。
(七)由于宣告死亡畢竟只是法律上的一種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實際死亡。則其在當地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響,其在當地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無效。我國《民法通則》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論述題專項練習題一】相關文章:
成人高考民法重點練習題08-29
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知識點:無權代理07-20
成人高考專升本《英語》完型填空練習題08-01
成人高考專升本政治簡答題模擬練習題06-05
成考專升本《語文》分析題專項練習題08-06
成人高考專升本難不難?09-30
成人高考專升本英語鞏固練習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