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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的存在需要有勞動合同來證明,但是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這時如果發(fā)生爭議,就需要一系列的證據來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據?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規(guī)定,勞動部門或仲裁機構在確認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以下證據,如工資支付憑證、社保繳費記錄、單位發(fā)的工作證、服務證以及考勤記錄、人證等進行綜合確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116條規(guī)定,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如何規(guī)定?
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有提到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小編提醒:在工作中,勞動者要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在入職時讓單位給自己發(fā)一封入職確認郵件;讓單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向自己支付報酬;讓同事在單位給自己寄一封快遞;采取電話錄音、短信、微信等方式證明自己在為單位工作,單位認可或確認其為公司員工的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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