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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時的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如何計算解除合同時的損害賠償?使用差額方法計算,對待給付的金錢價值與金錢價值之差額。還有合同全部解除,部分解除與損害賠償,先確定債務人消滅的部分原給付的價值,再扣除債權人扣減的原對待給付的價值。接下來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解除合同時的損害賠償計算
1、差額方法的適用
倘債權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了合同,其與債務人均不再履行原給付義務,已提供的給付則須返還。至于期待利益的賠償,則依差額方法計算,債權人可請求賠償的是其對待給付的金錢價值與債務人給付的金錢價值之差額。該差額或者是因債權人的對待給付的價值低于給付的價值造成的,或者是債權人將取得的給付投入進一步交易后可以獲得的利潤。前者如,債權人簽訂了“合算”的合同,以1萬元的對價購買了債務人價值1.1萬元的動產。解除合同后,債權人可請求賠償1千元。后者如,債權人(零售商)從債務人(批發(fā)商)處購置價值10萬元的貨物,可以充分、確定地證明其將因銷售該批貨物獲得5千元的利潤。解除合同后,債權人可請求賠償5千元。
2、全部解除、部分解除與損害賠償
在債務人已經提供了部分給付而就余下的部分發(fā)生不履行之時,由于合同可能全部解除或部分解除,相應地,解除與期待利益賠償的關系也有所不同。全部解除的前提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已提供的給付不享有利益。至于債權人對于部分給付是否無利益,應以債權人通過訂立合同所追求的利益為出發(fā)點,考察部分給付的保留能否在一定程度上實現債權人的利益。另外也要考慮,倘為部分解除,部分給付與部分對待給付的交換對于債權人而言是否較合同正常履行時不利。比如,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具商簽訂了購買起居室設施的合同,具體包括長沙發(fā)組件、長沙發(fā)茶幾與起居室柜子。后來債務人按時交付了長沙發(fā)組件與茶幾,經催告后仍未交付柜子。假如該三件家具嚴格配套,從而無法從其他家具商那里購置柜子以為替換,債權人可主張全部解除。此時,雙方的原給付義務均告消滅,債權人須將已受領的部分給付返還給債務人,另可依差額方法請求賠償損失。
倘債權人對于已受領的部分給付并未喪失利益,則其無全部解除之權,而只能主張部分解除。此時,債務人的原給付義務部分地消滅,債權人的對待給付也作相應的扣減。如果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則計算方法是,先確定債務人消滅的部分原給付的價值,再扣除債權人被扣減的原對待給付的價值。這種做法的實質是就發(fā)生障礙的給付與債權人不再提供的對待給付依差額方法確定賠償額。但是,在債權人的對待給付為不可分給付之時,由于無從進行相應的扣減,部分解除無從適用。一般認為,此時應賦予債權人以全部解除之權。比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債務到期后,債務人僅支付了部分款項,經催告亦未支付余下的款項。由于交付房屋并移置房屋所有權為不可分給付,債權人可主張全部解除,另外依差額方法請求賠償。
選擇變更權問題
在債務人的不履行引發(fā)解除權之時,債權人面臨著多種選擇。債權人尚可僅解除合同而不主張損害賠償,或者不解除合同亦不主張損害賠償。究以何種措施為宜,債權人自可詳加斟酌。比如,倘債權人自己尚未提供對待給付,并且可借同時履行抗辯權得到充分保護而無遭受值得一提的損害之虞,又不想放棄原給付請求權,即可以選擇既不行使解除權也不主張損害賠償。選擇的多樣性有利于對債權人的全面保護,同時也給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增加了變數。有鑒于此,有必要探討與解除權的行使相關的選擇變更權問題。
1、行使解除權后能否變更選擇
解除合同后,債權人可能基于新的利益考慮不再愿意雙方的原給付義務消滅,債務關系轉為清算關系,而是更傾向于請求替代給付的損害賠償,甚至繼續(xù)維系雙方的原給付義務。行使解除權的債權人是否享有選擇變更權的問題因此產生。債法改革前后,德國學界均有人持肯定立場。其認為,只要債務人對于給付義務的消滅尚未產生值得保護的信賴,債權人即可撤回解除表示。自解除權的性質著眼,不應認同此種觀點。解除權為形成權的一種,其行使意味著解除權人單方面即可改變其與對方間的法律關系,債務人的保護需求因此而提升,從而債權人應受其解除表示的拘束而不能單方面撤回之。只有達成合意,重新建立提供對待給付的義務,當事人方能將依差額方法計算的損害賠償轉為依替代方法計算的損害賠償,或者與給付并存的損害賠償。
2、請求損害賠償后能否主張解除合同
如果債權人先請求損害賠償,包括替代給付的損害賠償以及與給付并存的損害賠償,由于請求權的行使無形成效力,嗣后甚至在起訴之后,其原則上可以再主張解除合同。但是,已經做出的請求賠償的選擇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均無拘束力。在德國司法實踐中,得到承認的受已做出的賠償請求拘束的情形如:債務人已提供了債權人所要求的損害賠償;債務人與債權人就損害補償達成了協議;債務人已被具有既判力的判決判令進行賠償。此外,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在債務人對于債權人將不再行使解除權產生了值得保護的信賴時,債權人將不再享有選擇變更權。申言之,倘債權人在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并未保留此后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債務人根據債權人的賠償請求采取了相應措施,比如,為將要取得的對待給付預定存儲場所,則債權人不能再主張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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