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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2)
第三章 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
第十四條 購置固定資產應分清資金渠道,屬于基本建設范圍的(單臺設備和單項工程在五萬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不屬于基本建設投資范圍的由行政經費、事業(yè)經費或其它經費解決。屬于專項控制商品,必須按規(guī)定報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購置。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對本部門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資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資產進行統(tǒng)一管理。
第十五條 購入、調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資產,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tǒng)一驗收,屬于技術設備的還應會同技術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據發(fā)票、固定資產調撥單或基建項目交付使用驗收單據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等手續(xù)。
第十六條 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由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辦理接收和交接,并據固定資產交接單、發(fā)票或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增加通知單,辦理有關入庫、財務報銷和使用單位領用手續(xù)。
第十七條 調出、變賣減少或盤虧的固定資產,按《中央國家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權限范圍報批,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國管局或本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報告單等憑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調出或注銷手續(xù)。
第十八條 正常報廢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據鑒定意見及上級部門的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十九條 非正常損失減少的固定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對非正常損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據鑒定意見、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及上級部門國有資產處置意見等,填制固定資產減少通知單,辦理有關注銷手續(xù)。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業(yè)務活動中對所需及占用的國有資產實施不間斷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從編制固定資產預算、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發(fā)出到維修保養(yǎng)、處置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實物管理和財務核算。
第二十一條 在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中,財務部門負責按固定資產的價值分類核算,審核固定資產預算并對固定資產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固定資產的預算編制、計劃采購、驗收入庫、登記保管、領用發(fā)出、維修保養(yǎng)、調撥處置等具體管理,并負責分類進行實物量核算,根據各部門的實際情況,某些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資產占用單位承擔;技術部門參與專用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和技術鑒定;使用部門負責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維護管理,杜絕浪費。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預算及購置計劃既要從實際需要出發(fā)又要注意節(jié)約,要根據各類資產的配備情況及使用標準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現(xiàn)有固定資產,防止積壓浪費。對按規(guī)定實行統(tǒng)一采購的固定資產,要提供詳細的使用目的并寫明詳盡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三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必須完善固定資產賬卡、領用、處置、清查盤點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本部門固定資產和其它物品的領用、保管、清點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驗收入庫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須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并記入《固定資產明細賬》,按物登卡、憑卡記賬;已入庫存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類資產的使用說明和存放要求進行保管,填寫保管單位并定期檢查,庫存固定資產未經管理人員同意,任何人不準領用或調換;處置固定資產須填寫《中央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單》或《固定資產調撥單》,據單入賬;使用部門領用固定資產須填寫《固定資產領用單》,經主管領導同意后,固定資產管理人員憑單填寫固定資產使用記錄卡并記入《固定資產卡片》。不經批準,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資產。如需借用固定資產,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配備給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或物品,要建立領用交還制度,并督促使用人愛護所用資產。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應在其辦理所用資產交還手續(xù)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使用部門應每半年對賬一次,使賬實、賬卡、賬賬保持一致。每年對本部門的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查明固定資產的實有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固定資產的保管、使用、維修等情況是否正常。對清查盤點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查明原因,說明情況,編制有關固定資產盤盈盤虧表,按管理權限報經國管局或本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后,調整固定資產賬目。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發(fā)生國有資產產權變動、財務和賬務異常、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嚴重或掛靠單位脫鉤等情況,按國家規(guī)定必須進行清產核資的,應由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國管局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辦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資產,也要分類登記,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九條 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和機關后勤企業(yè)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按《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并送國管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行。1987年7月31日印發(fā)的《中央國家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管財字〔1987〕第1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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